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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研究作者:张兴光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刘权衡.LIUQuan-heng关于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研究和思考-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6,23(1)矿业权是用益物权,不是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权利.现行矿产资源法必须进行民法制度的完善,即用合同法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前的矿业权出让行为,以用益物权登记制度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必须区分对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出让行为和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生产活动行为权利的行政审批行为,分别颁发采矿(探矿)权证和采矿(勘察)许可证.2.期刊论文鲍荣华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建设-国土资源情报2009,(6)我国物权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归入用益物权,是公法化的私权,因此,出让时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出让后应主要受市场规律控制,目前我国完善矿业权出让法规制度,严格矿业权出让至关重要,同时应该建立市场配置勘探投资机制,健全采矿成本,依市场规律调整矿产开发,依矿业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其法律法规.3.期刊论文康纪田勘探性矿产使用权用益物权研究-市场论坛2007,(7)矿业权的物权属性,说是什么就像什么.探矿权从虚无的矿业权中独立出来,同样有用益物权、准物权、特许物权等多种争议.独立的探矿权仍然是权利多面体.分解传统的探矿权并重构为勘探性矿产使用权和矿山企业产权,两者有如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分开设立一样的重要.矿产使用权独立存在并认定为用益物权,可以定分止争,能有效界定矿业领域里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以改变公权力缺位和越位的权力格局.而且,能认定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4.学位论文常毅论矿业权的物权性及其法律完善2006矿业权在我国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新概念,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1条首次体现了对采矿权的规定。之后,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进一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种权利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总体而言,有关矿业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琐碎,既没有完整的体系,也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导致了既不利于维持勘查、开采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同时,我国有关矿业权理论问题的研究比较薄弱,实践中对矿业权的认识和做法也比较混乱。针对我国有关矿业权立法的欠缺、理论研究的薄弱、实践中的混乱等现状,如何界定矿业权的性质和地位,如何在法律中合理的对矿业权进行设置,如何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的具体规定予以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全文分为四章,探讨了矿业权的物权性及其法律完善问题。第一章矿业权内涵分析。本章分析了矿业权的基本含义,讨论了矿业权的法律特征,并对矿业权与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环境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以多角度分析了矿业权的内涵。第二章矿业权的物权性法理分析。本章主要对我国学术界存在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了简要介绍,重点分析了“准物权说”的缺陷和“用益物权说”的合理性,并强调了矿业权物权化的意义。第三章我国矿业权立法的成效与不足。这一章一方面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矿业权立法上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对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同时,还针对我国物权法制定的现状,分析了物权法制定中关于矿业权设置的立法动态。第四章完善我国矿业权法律规范的构想。首先在第二章论述的基础上明确了矿业权的理论和立法选择。然后针对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就完善矿业权规范提出了具体建议。目前,我国正处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物权法草案以及几部专家建议稿中对于矿业权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内容上也存在很多差异。尤其是物权法草案当中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这也就更加引发了对于矿业权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所以说,对矿业权问题的研究,不仅仅能够有效避免理论上的权利冲突,保证法律权利设置上的完善,而且对于现实操作具有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从矿业权的权利性质角度来完善我国的矿业权体系。希望本文的完成对完善我国矿业权立法有所裨益。5.期刊论文郭洁矿业权民事立法浅论-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矿业权法律关系重行政管理、轻民事调整,矿业权的物权法地位没有确立,相关民事规则严重欠缺,不能实现依市场方式配置矿业资源的目标.本文从物权立法角度,分析目前我国矿业权法律运作的问题,提出立法应建立矿产资源--财产法律体系,对矿业权法律调整模式、物权规范、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协调进行了初步的法律设计.6.学位论文张程飞采矿权法律问题研究2006矿业是人类生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矿产资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作为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在人类的索取中点点枯竭,在人类的不当开发中滴滴流失。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矿产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国家开发的政策,并未运用物权或者产权机制,主要依靠政府直接管理监督探矿、采矿企业的办法,开采矿产资源。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渐走向国家所有,分散开采利用模式,并确立了物权性质的矿业权,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现在,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如何在合理完整的物权体系中设置科学的矿业权制度意义重大,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特别需要正确处理矿产资源的归属和勘探之间,国家利益和勘探开采者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加之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利用结构的良好途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采矿权制度作为构建矿业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对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譬如对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及我国的矿业权法律规范的成效和不足进行分析,理清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法学界对采矿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已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总体来说,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这一问题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为指导,运用比较分析法、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法学和经济学的特点,对所研究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分析,使研究更贴近实际,更具针对性,通过对采矿权基本理论的分析及对古今中外的采矿权制度的比较和研究,旨在发现我国现行采矿权制度存在的采矿权设定问题与采矿权的出让和流转以及对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保护等问题,并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及对国内历史与国外采矿权制度的评析,提出采矿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用益物权以及对于采矿权人的所有制限制应该逐渐松弛,除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矿产资源应该直接由国有矿山企业开采外,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应该主要由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来完成;同时提出,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应该由市场来进行,应在正确区分“倒卖”和正常的财产流转,国家加强对受让人资质的审核下以及更多的使用拍卖等竞价方式,使取得采矿权的对价市场化的情况下,应允许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等建议。7.期刊论文张更全.ZHANGGeng-quan浅析矿业权属性-阴山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20(4)矿业权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权利称谓,学者们分别站在各自学科的立场对其进行了定性.对一项权利进行定性,就要从其本质上观察,就是要看这项权利产生后要实现的最终目的,而非看其在实现最终目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若干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矿业权显然具有强烈公法性之私权、财产权、物权、用益物权的属性.8.会议论文廖建凯矿业权性质之探讨2006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不能从总体上界定矿业权的性质。从权利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同于其他相关权利的特征。从性质上来看,探矿权是一种受特别法规制的用益物权,采矿权则难以归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债权体系,是特别法上类似于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9.学位论文杨丽丽中国矿业权性质研究2009矿产资源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矿业权的取得和运行需要国家的行政特许和特别管制,矿业权一旦归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即受私法保护,即使是公权力也不得对其进行侵害。从宏观上来看,矿业权既不是债权,也不能把它归为传统的物权,而是一种具有公法特征的私权。对矿业权进行调整,首先是适用特别法上有关矿产资源的规定,当超出特别法调整的范围时,才准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从微观上来看,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探究矿业权的性质,必须对其所包含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别进行分析。本文分四个大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矿业权的基础理论进行简单的梳理。文章从介绍矿业权的由来入手,通过分析学者对矿业权概念的不同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即矿业权是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主体,在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勘查或开采许可证的范围内,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该范围包含了矿产资源的品种、质、量、工作区域和期限。接着文章介绍了不同国家对矿业权的划分方法,有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并提出我国采取的是两阶段划分法,即把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二、三小节主要是从矿业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考察矿业权的构成,以给下一章分析矿业权的性质提供基础。第二章首先剖析了国内外关于矿业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分别有“特殊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特别物权说”、“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等等,在分析各种学说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属性进行区分的必要性。因我国历来采取探采分离的机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开始的大规模矿业活动,所采取的就是探、采分离的体制,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是“探采合一”,但因探、采二者所需的专业知识不同,其从事探矿工作和采矿工作在部门上也是分离的。而我国历史上形成的探、采分离的体制和我国小矿较多的特有国情,也决定了探、采分离的权利设置模式。所以,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我国应该作为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而存在,并可单独对其性质展开研究和探析。此外,虽然在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问题上,目前理论界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在矿业权这种比较宽泛的层面上论述其性质,而没有分别专门去论述探矿权和采矿权这种更为具体的权利类型。鉴于探矿权与采矿权在内容上、属性上有比较大的区别,文章认为,如遵循“最小单元原则”,在对矿业权性质进行整体论证的基础上,对其所包含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别展开研究,便能给两者的性质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第三章主要是关于探矿权属性的分析。文章首先对探矿权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探矿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某地区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取得其收益的权利。然后在对探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关于探矿权性质的“公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用益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特别物权说”等各种学说主张,并通过分析探矿权与物权的相同与相异之处,论证出探矿权本质是一种私权,但其不是知识产权,也不是用益物权等类型的物权,而是一种准物权。在最后一小节中,文章论证了就探矿权而言,对其性质进行研究并予以准确的权利体系定位所具有的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即明确探矿权的性质,不仅对整个探矿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有重大影响,也是进一步设计和重构目前探矿权权利内容的前提与基础,而且对探矿权的性质进行定位还将对我国能否建立合理有序的探矿权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第四章是对采矿权属性的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采矿权的概念,指出采矿权包含了三层含义:首先,申请人要进行采矿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采矿的申请登记手续,并领取开采许可证,才能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其次,采矿权人有权在开采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批准开采的矿产资源。再次,对开采出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可以行使所有权,即对矿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后文章对采矿权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采矿权属性问题上,传统物权模式有“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等。这些传统模式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含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
本文标题:矿业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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