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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王婷2007.10税务行政诉讼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简介税务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考察要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及规则(一)受案范围•概括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权益(行诉2)•列举式——(行诉11)•排除式——(行诉12)对于税务机关的意义:熟悉受案范围,为有的放矢答辩做好准备1、概括式•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列举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列举式•(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3、排除式•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本级复议的情形)3、排除式•2000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诉讼程序及规则1、诉讼流程起诉告知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不予受理受理庭审前准备开庭审理作出裁判二审再审1、起诉•原告资格•被告明确•具体请求•法院管辖•受案范围2、庭审前准备•通知被告(原告)•交换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1)通知被告、原告人民法院原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2)合议庭的组成•成员:审判员•审判员+陪审员•人数:三人以上的单数(3)被告的权利——应诉答辩•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连同答辩状一起提交的材料•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法院的审理。•不依法提交证据、依据,视为无证据、依据。(行政判决1)(3)被告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原告的权利)提出理由: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提出时间:开庭审理前,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时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决定权: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3)被告的权利——管辖异议权•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书面)•审查期限:行诉、民诉—15•意义: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为案件的准备争取一定的时间3、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审议(1)原告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行政决定书•在起诉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损害事实的证据•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观点: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得证明提出过申请且行政机关未作为。(2)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A、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的截止期限及其后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被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必须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2款B、2000司法解释•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C、了解法院采信证据的规则•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司解第31条第1款)•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告在一审裁判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D、禁止诉中取证•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诉法第33条,司解第3条)•例外: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司解第2条)4、几个特殊问题的规定•撤诉(51)•按撤诉处理(48)•缺席判决(48)•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44)•收费(1)撤诉•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要点:时间;最终决定权•注意:与复议比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2)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原告•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两审终审•第五十八条•判决:15•裁定:10•上诉案件:一般书面审•判决情况:维持原判•(60)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62)•人民法院:本院——审委会•上级法院对下级——提审或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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