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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负责本案原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现根据理想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人孙某客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客观上的宿愿或放任态度,不造成故意杀人罪,该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告人无杀人故意,次要体如今一下理想和情节上1、从原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原告人并不相熟,仅仅只是见过两次,原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可以说,原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怨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普通状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状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从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状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状况,原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维基础。2、原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依据原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原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原告人的神智必定是遭到影响的。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原告人作为一同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状况,从而导致原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心坎深处是存在恐惧的。因此,当最终原告人坐在车上因为天亮误以为单方发生打斗之后,因为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并且本案中,原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由此可见,原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指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水平。从这一状况也可以看出原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维基础。3、从原告人所应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状况看,该凶器属于顺手取得,而非蓄意预备。依据原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原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原告人蓄意预备的。因此,原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预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预谋杀人的,普通都是通过缜密预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最佳的作案时间和地点等;而伤害案件,普通不需求做上述这方面的预备。该案案情符合后者的特点。4、从实施打击的次数上看,原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多次捅刀,发现捅人出了事情之后就立即扔掉了手里的刀。而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原告人不致被害人死亡是不会住手的。依据原告人的供述,在发现被害人没有动静后,本人也慌了,自动打了110报警,并且问他人要不要打120,后来在发现他人已经着手将被害人送医后才放弃打120的。由此可见原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从其自动讯问能否要打120的情节,也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客观用意。5、原告人的下刀并没有刻意选择关键部位,致被害人死亡是左腹部的一刀,该当认定为天亮状况下,原告人自觉出刀过程中随手打击所致,其故意伤害用意显著,故意杀人用意不显著。从本案季新鹏、季新胜两人均被本案原告人捅伤,但是两人捅伤的部位不分歧,但所受伤害均为轻微伤,由此可以推断,原告人孙某并没有故意要捅到被害人关键处致其死亡的故意。6、从原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环境。原告人选择在单方多人在场协商债务的场合公开杀人,对于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一般人而言是难以让人置信的。倒不如说,其酒后借着酒气以及对于单方打架起冲突后心坎的恐惧,带着顺手拿来的刀,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对于在这种环境下行凶,身份能否会暴露,能否会受到别人阻止而不能达成其愿,原告人事先根本没有任何心思防备。综合以上6个方面的理由,辩护人认为依据本案理想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告人存在杀人故意,只能认定存在伤害故意,按照刑法,原告人的行为不造成故意杀人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原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案件发生后,原告人知道本人捅人出事情了,当即打了110报警。在无奈说清楚具体案发地点的情形下,配合公安机关,还要求朋友开车将其送到新篁派出所的警务站。具有自动归案的情节,并且到案后照实交代其故意伤害的犯罪理想。按照刑法,应给予原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本来只是被害人与吴学泉之间债务成绩惹起的。当时一同在场的徐华不断劝解被害人,要求这个事情等第二天再解决。然而被害人坚持当天晚上要把事情解决好,并且在单方吃夜宵的时候,放任本人带过去的人用啤酒瓶打吴学泉的头。这一行为也导致原告人对被害人一行的做法存在疑虑,认为被害人一伙做事手段比较厉害,才会在误以为单方发生打斗后带上车里的匕首。从而引发了本案的发生。四、关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节犯罪理想中,原告人孙某不是主犯,仅仅是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团体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本案中,原告人孙某不符合主犯的特点,在整个事件中并未起到次要作用。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能否起次要作用,该当依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实际参加的水平、具体罪状的大小、对形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本案原告人孙某实际上只起到从属的位置。其一共参与了两次捡拾病死猪,两次都是被胡某叫去的,在整个捡拾到销售的链条中,他只属于捡拾这一环节,且对其个人而言,最终也只收到了700元益处费而已。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当认定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该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其次,原告人的客观恶性不大。因为胡某通知孙某,所捡拾来的病死猪是用来喂鱼的,并非销售给人吃的,所以原告人客观上并没有追求将捡拾来的病死猪作为食品销售出去的客观故意,相比起来可以适当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原告人孙某造成故意伤害罪,自首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属从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给原告人一个痛改前非的机会。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20xx年12月2日第二篇: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接受指派,负责本案原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此,谨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慰劳。同时,辩护人认为原告人王某的行为直接形成刘某死亡,给其家人形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冒犯刑律,危害社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作为原告王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原告人,法庭考察,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一、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原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客观故意要件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要害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本案中,王某并无端意剥夺别人生命的用意,更不宿愿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首先,原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动机去故意杀人。其次,不能由于伤害行为在主观上形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主观相分歧的准则。形成被害人死亡这样的后果完全出乎原告人意料之外。如果是故意杀人,他应该或多或少预计到死亡的结果,就不会去网吧上网,还以实名去找工作。原告人的行为符合合理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形成损害的,属于合理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理防卫有五个造成要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自己;不能超过必要限制。在本案中,原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以上要件,当然除了超过必要限制这一条。首先,本案起源于受害人一方打击原告人的举报行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原告人的行为全部围绕逃走,避开受害人一方对其的打击。依据世某讯问笔录记载,在原告人王某打完报警电话,在电话亭门口等待警察出警过程中,被害人一方的世某在给刘打完电话后,立即对原告人质问,并在很生气的形状下上前将原告人推了一把,将其推动小电话亭,原告人被推倒退几步,然后后来的三人随即跟上前来,原告才拿出刀想恐吓他们。依据卫某讯问笔录记载,待他们三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原告人王某和世某发生争论,卫某上前“劝架”,阐明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正好印证原告人王某讯问笔录上所说的“世某说着就上来推了我一把,又在我额头上一拳”第二,原告人王某的行为是直接针对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即为逃避他们的追打。世某和卫某的讯问笔录都记载有原告人乘机逃跑,可见其拿刀伤人只为自卫,逃跑。第三,原告人王某的行为也是发生在被害人一方一同迫害原告人举报行为之际。依据世某笔录,在其摔倒后,刘某就上前去与原告人扭在一同。第四,原告人王某的行为是直接针对加害人自己,由于受害人刘某系世某一方,是被世某叫来对付原告人举报的。当然,辩护人认为世某一方最多也只是教训原告人,但原告人却致人死亡,显著超出正当限制,造成防卫不当。二、原告人王某的行为虽致人死亡,但其具有一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其一,本案原告人行为属于合理防卫过当。其二,被害人一方对其死亡也有责任。在原告人电话举报后,象征着原告人与游戏机老板之间的争执已经完结,但被害人一方见原告人举报,非但不收手,反而叫来合伙人,而且被害人一方先动手,原告人为逃避四人的打击才不得以挥刀,很显著如果被害人一方不叫来同伙,如果同伙没退出打架,肯定不会发生今天单方的喜剧,对此单方都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其三,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对原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宽大重大刑事犯罪,必须充分思考原告人的客观恶性和人身风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原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原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原告人,要依法宽大,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性能。第14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次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状只管重大,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客观恶性绝对较小、人身风险性不大的原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解决;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治理失当等缘由引发、犯罪动机不属顽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要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可以看出,客观恶性和人身风险性是采取宽严刑罚的重要根据,客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本人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思态度,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外在动力。行为人的人身风险性是指行为人未来实施犯罪状为的可能性,并且是内行为人绝对自由的意志支配下,行为人才有去犯某个罪的愿望的可能性。而在本案中,原告人王某是在被世某等四人逼进电话亭,为逃避被群殴的情况,不得以才实施的边挥刀边寻觅机会逃跑的行为,客观恶性不深,人身风险性小,因此应答其予以宽刑。其四,依据原告人犯罪被抓获后自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客观恶性不深。原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前,对犯罪理想供认不讳,没有丝毫隐瞒,其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基本端正的,并对本人的行为深表后悔,对本人形成无奈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原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情愿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五,原告人王某的喜剧是一个典型的重生代农民工犯罪成绩,其实也是农民深层次的“衍生”成绩,这不只是农民工本身的成绩,也是涉及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固的严重成绩。为了谋生,原告人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出去打工,对原告的成长疏于管教,待其成年来到城市打工,又被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拜金主义、及时吃苦、不劳而获等人生观和价值观充斥于脑,终于酿成今日之祸。原告人父母作为第一代农民工原本想着辛辛劳苦出外打工挣点钱回老家,给子女一个幸福的生活,不用那么到处奔波,没想到儿子还是成了到处漂泊的第二代农民工,并且还
本文标题:Durability of concrete 混凝土的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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