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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文书课件》第十七章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知识目标:掌握行政起诉状的格式及行政案件起诉的相关知识能力目标:能够制作行政起诉状•一、引入•从原被告恒定原则谈起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二、从格式分析写法及要求行政起诉状•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略)•事实与理由:(略)•此致•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X月X日•附:1、起诉状副本X份•2、……•首部•原、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民事案件相同•自然人八要素、单位三要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正文诉讼请求的写法履行: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撤销:行政作为变更:畸重的行政处罚确认:行为违法赔偿:损失练习•李某认为琼山区环保局作出的(2015)琼山环罚字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天天饮食店排污行为罚款3000元的处罚行为不当,拟起诉该局,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如何提诉讼请求?•陈某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贸派出所在其报警后拒不出警,致其财产受损害,拟起诉龙华分局,如何提诉讼请求?•正文•事实与理由的写法:•陈述事实的经过,阐述认为被告行为不合法、不合理,或者不行为,致自己人身财产受损的理由。•例示•尾部致送法院•尾部•落款时间:起诉期限•尾部•证据:举证责任的承担•范本•行政起诉状•原告:杜冠明,男,汉族,1964年7月5日生,住海甸二庙88号。•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海口市长滨路第二办公区15号楼北楼•法定代表人:盛林,职务:局长•第三人:周天分,男,汉族,1933年6月6日生,住海口市海甸二庙227号。•第三人:周勇清,男,汉族,1937年5月4日生,住海口市港浮路海口港西区6栋207房。•第三人:周永生,男,汉族,1940年2月24日生,住海口市龙华二横路海南百货公司宿舍。•第三人:周爱美,女,汉族,1936年4月10日生,住海口市文明东板桥路海口轮胎厂宿舍5栋203房。•第三人:周爱莲,女,汉族,1937年10月10日生,住海口市南沙路坡博村108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市土资美兰字【2012】49号《关于海口市海甸岛鸭尾寮227号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49号复函)。•事实和理由:•一、被告认定第三人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为895.85平方米没有事实依据。•(一)被告从未履行争议地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程序。该争议面积895.85平方米系周爱美、周爱莲一方申请海口市土地测绘院于2010年3月8日经其两人自行指界测绘而得。而在2010年周爱美、周爱莲起诉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要求美兰法院确定鸭尾寮227号土地使用权时主张的土地面积为933平方米。第三人之间就鸭尾寮227号土地发生争议后,被告从未履行法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程序,经争议双方及周边四邻指界签字确认界线,被告直接采用争议一方的主张认定该面积为双方争议地面积明显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二)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从未主张过895.8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三人原在土地初始登记之时主张的土地面积只有425平方米,从未主张过如此大的土地面积。被告未向三人调查核实其主张请求,就张冠李戴,依周爱美、周爱莲主张将其余400多平方米土地面积纳入所谓争议地明显错误。•(三)原告已经长期使用895.85平方米中的600多平方米。这些土地系早期原告与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合作经营,后其三人因自身原因退出,现由原告一人使用,上面建有汽车修理厂房。被告未经调查,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在原告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该部分的土地纳入双方争议中,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予纠正。•二、仅依周爱美、周爱莲的申请且未报请市政府批准就做出确权决定的行为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之规定,土地确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土地部门只是经办部门。被告接纳周爱美、周爱莲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属申请》后,未按土地争议处理法定程序要求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参与,在其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未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就自行作出了49号复函属程序严重违法。•三、认定895.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周爱美、周爱莲和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共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被告不顾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未主张895.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原告长期使用其中600多平方米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确定895.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周爱美、周爱莲和周天分、周勇清、周永生共有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八条仅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并无规定使用权的内容,被告使用该条作为依据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作出市土资美兰字【2012】49号《关于海口市海甸岛鸭尾寮227号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恳请予以撤销。•此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原告:•二O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实训:••三亚益民肉联实业有限公司因直排污水污染环境被市民举报,三亚市环保局经调查,于2015年2月13日依据《环保法》第54条的规定,作出(2015)三环罚字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益民公司罚款3万元。益民公司不服,认为环保局的处罚未经过听证,违反法定程序。其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请代为草拟行政起诉状行政处罚法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反馈与总结•下一次课我们将学习制作行政答辩状•Thankyou!
本文标题:《法律文书课件》第十七章 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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