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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主讲:雷晓萍第一编概述第二编总论第三编审判程序第四遍执行程序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几个基本概念二、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四、主管和管辖五、诉讼当事人六、代理制度一、几个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特征:(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2)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2.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1)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所谓的民事诉讼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注重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法院职权作用的发挥,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受法院的制约,裁判的对象可以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证据材料重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主义模式:注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当事人作用的发挥,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的对象只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证据材料主要有当事人提出。辩论原则、证据开示程序(2)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一直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而忽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仍然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弱化了法院职权的干预,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二)民事诉讼法1.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独立的、完整的法典还是清朝的事。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982年12月起开始试行,至此,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再审程序、执行程序;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总共做了60处修改。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三)民事诉讼法学所谓民事诉讼法学,是指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学科。研究对象: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二,民事审判实践。第三,国外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的研究。(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在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沿革(1)一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2)两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3)三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4)多面系列关系说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的结合;☆是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为了完成审判的任务,在诉讼中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指导诉讼等诉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是不能让度的。法院的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不得拖延和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案件查明之后,法院应该及时制作判决并将其付诸实现。★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诉讼中,他享有起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负有—定的诉讼义务。如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人民检察院的最大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最大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增加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诉讼法学界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一、法律规范二、法律事实:诉讼行为诉讼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二、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一)诉权1.诉权的含义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1.诉权的含义和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2.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或者说是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或者说是指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3.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区别法律依据享有时间表现形式审查阶段确认方式法律后果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民事诉讼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A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B参加诉讼的权利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用裁定的方式参加诉讼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民事实体法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A主张性实体请求权;B反驳性实体请求权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用判决的方式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法律依据享有的主体产生的时间行使的阶段诉权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只能为当事人享有随实体权利的产生而产生贯彻于诉讼的权过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全体诉讼参与人随诉讼的开始而产生不同阶段享有不同诉讼权利(二)诉1.诉的含义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1.诉的含义和特征(1)它只能向法院提出;(2)它的内容只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3)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4)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为提起的原因。2.诉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2)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3.诉的要素(1)诉的主体:当事人;(2)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以裁决方式予以解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4.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的诉讼。(2)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三)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1.合议制度(1)关于合议庭的组成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2)合议庭的职能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3)关于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合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合议庭审理变成“独任”审理;第二,评议过程简单、流于形式;第三,合议庭的权力有限。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民诉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1)关于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遇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自己认为承办该案件不适宜,依法提出放弃办理该案件的请求。申请回避:当事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向法院提出更换承办法官的请求。(2)关于回避的原因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3)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4)关于回避的程序问题回避的申请程序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的复议程序(5)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未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作出规定;第二,未对院庭长的回避问题作出规定。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第三,公开宣告判决。(2)公开审判的例外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离婚案件;第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1)表明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经过两个审级的程序。(2)不同审级的裁判有不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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