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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三个煤量”符合要求;(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况;(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九)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第九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第十一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第十二条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Tkk10kPtb3600A214M(万t/a)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b—年工作日,330d;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1—提升不均匀系数。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1.2;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A=330142k10tCvBk(万t/a)式中:A—年运输量,万t/a;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物料煤动堆积角(θ)25°30°35°k带宽mm)650355390420800~10004004354701200~14004204555001600~18004705202000~2200480535B—输送机带宽,m;v—输送机带速,m/s;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输送机倾角0°~8°8°~16°16°~20°20°~25°C1~0.970.97~0.880.88~0.810.81~0.72k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3,取0.85~0.9;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A=330142k10tCv)Bkk((万t/a)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物料煤动堆积角(θ)25°30°k’+k”180+125220+130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3.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A=3600×33017k10tvw(万t/a)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第十三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第十四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330×3)TPMTPR10(TD-T-36005CCGGQR(万t/a)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M—吨煤用材料比重,%;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第十五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第十六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330×3)TPMTPRkTPk(10TD-T-36006CCGG1MM14QR(万t/a)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M—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PM—每次提煤重量,t/次;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M—吨煤用材料比重,%;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k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七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V≥8Qs(m3)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V≥2(Qs+3000)(m3)且应符合V≥4Qs(m3)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Am=330n4nP1020B(万t/a)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Am=330m4mP1020B(万t/a)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h;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九条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三)年产6万t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四)年产6万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第二十条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330×16w10P4(万t/a)式中: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5%;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330×16w10S4(万t/a)式中: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二十一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第二十二条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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