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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一)一、听证及其意义和作用(一)听证权、听证程序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权是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为了保障当事人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设立了必要的规则,规范听证的过程。听证权、听证程序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听证制度包括在不同法律领域,如立法、执法、监督等领域,法律所设立的一系列按特定程序广泛表达或听取意见以求更民主、更科学决策的规则,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作程序的规范等内容。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但其是在法律层面首次确立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为了规范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以下称59号令)。2007年,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同步,国家工商总局对59号令予以修订,同年9月4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保留了59号令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和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听证范围、听证过程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推进依法行政。(二)听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给了当事人作出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是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对当事人来说,听证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2.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执法。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设置听证制度使整个执法行为公开,对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拟适用法律的情况给予更多的监督,会促使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审慎地使用权力,防止出现违法行政、不合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3.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听证程序的核心是听取意见,体现程序公正。听证程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约束,如职能分离、回避、听证记录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公平地接受证据,指挥听证程序进行;案件调查人员与拟处罚的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围绕案情可充分展开陈述和辩论。适用听证程序制作的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决定者充分审查案件并作出正确决定,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王学政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二)二、听证的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3.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价款或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地方规章与《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的听证范围不一致,优先适用地方规章。对于听证的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对59号令作出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将原规定中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修改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门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入听证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入听证范围,有利于在更大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范围的规定,体现执法为民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申请听证的标准,采取与罚款申请听证标准相一致的做法。如何确定非法财物的价值?一般认为,在决定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这个环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非法财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或者相类似物品的交易价格进行估算,不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这个环节,确定非法财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不需要准确确定其价值。在实践中,某些非法财物的价值很难准确判定,比如假冒伪劣产品的价值,用于违法活动的陈旧设备和工具的价值等。因此,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听证数额标准,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听证数额标准,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接近听证数额标准或不好把握,应从避免程序违法引起行政诉讼的角度,从宽掌握,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王学政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三)三、听证的主持人与参加人参与听证的人员大致可分为6类: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旁听人员。(一)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1.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是组织并主持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1~3人担任,2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此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听证主持人保持与案件调查取证相对独立的地位。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具有以下职责:(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3)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4)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5)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6)《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决定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等。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主持听证,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听证主持人的辅助人员。听证主持人的辅助人员包括记录员和翻译人员。(1)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在听证过程中,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2)翻译人员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以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听证时,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工作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安排翻译人员参加听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也便于听证的顺利举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不承担安排翻译人员的义务。例如,在举行涉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自行聘请,当事人自行聘请的翻译人员视同其代理人。3.听证主持人及其辅助人员的回避。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王学政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四)(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1.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有两层含义:(1)有要求举行听证资格的当事人。一般来讲,听证当事人应当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即被行政机关告知拟受到行政处罚且案件属于听证范围的当事人。(2)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当事人就从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变成听证当事人。需要说明的是,在听证程序中,听证当事人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一般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仅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撤回听证申请;(2)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3)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申请听证延期、中止;(4)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5)进行陈述和申辩;(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对案件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7)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当事人承担以下义务:(1)非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必须按时到场参加听证;(2)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4)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2.听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对于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代理人一般限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论其是否具有专业法律资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委托律师代为参加听证的,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要求其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人员作为代理人。(三)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在听证中,案件调查人员作为听证当事人的相对一方参加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2)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3)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承担以下义务:(1)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2)参加听证;(3)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4)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5)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听证程序中,案件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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