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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袁真富知识产权学院2020/1/262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首先,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其次,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最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1/263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1)伪劣产品的认定。第一,什么是伪劣?•伪劣,是质量低下的产品。•那么,衡量伪劣的标准是什么?•首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地方强制性标准。•再次,行业标准。•最后,产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水平。2020/1/264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第二,如何认定产品?•服务产品,是不是?2020/1/265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hao•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0/1/266–(2)销售金额较大。•销售金额5万元:既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且一般有营利目的。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020/1/267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2)区别•以数量标准为要件还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2020/1/268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1)关系•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如何理解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实践中区分:A、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B、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否交付了标的物,标的物是否有价值。(三)本罪的处罚2020/1/269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物用药。2020/1/2610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2020/1/2611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不能药用的。如,收购药品,重新包装。被污染不能药用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2020/1/2612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2020/1/2613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二)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而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依本节第140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界限–(l)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2020/1/2614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定罪的标准不同。–三、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2020/1/2615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2020/1/2616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赖昌星案,中国最大的一笔走私案。(一)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020/1/2617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走私的对象分类–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进口。–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F、保税货物、物品。2020/1/2618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如何理解普通货物、物品?–1)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物品呢?–2)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是属于武器弹药还是普通货物、物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020/1/2619(1)走私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绕关的走私行为–2)通关的走私行为–3)变相走私行为(后续的走私行为)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020/1/2620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2020/1/2621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应缴税额偷逃税额5万元注意,刑法强调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累计。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并且一般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三)本罪的处罚2020/1/2622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本罪概念和构成特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2020/1/2623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利益是否实际谋取到,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4)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2020/1/2624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条第3款: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受贿罪处罚:–(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问:(1)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本罪?–(2)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2020/1/2625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行为人已经收受他人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志。2020/1/2626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3、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20/1/2627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五、伪造货币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样式等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的行为。–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可能构成诈骗罪2020/1/2628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自然人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二)本罪的认定–1.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系行为犯,已经将假币制造出来的,即构成犯罪既遂。–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前提:行为人伪造和出售、运输的假币必须具有同一性。2020/1/2629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020/1/2630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六、洗钱罪–(一)概念及其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
本文标题:第二十三章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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