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一、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2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3(二)受委托执法组织博州环境监察支队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一)执法主体依据目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9件)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实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8.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04.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01.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09.012、行政法规(11件)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03.20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07.0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12.014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6.10.29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08.04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12.017《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11.26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11.29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07.01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03.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04.063、地方性法规(1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或者批准机关施行日期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5.5.274、部门规章(26件)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1999.04.16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1996.04.01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4.06.01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10.01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10.10.156《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2.11.185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10.088《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09.0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2003.01.01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2009.03.01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及格式(试行)国家环保总局1999.08.03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01.011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2004.10.011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07.0115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9.12.0316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0.04.1317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0.01.1918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国家环保总局2001.01.021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10.03.0120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3.07.2121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04.0122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11.012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5.11.0162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2.11.262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4.12.1026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10.03.01三、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共11项)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4、排污申报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7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5、排污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6、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向水体排污和临时排污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
本文标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134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