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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梁慧星民法典草案第三编债权总则
梁慧星: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二十章通则第六百四十五条【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第六百四十六条【债的标的:给付】债的标的,指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提供资源、不作为等。债的标的,也称给付。第六百四十七条【给付必须合法】给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第六百四十八条【给付必须确定】给付必须确定,或者在履行时能够确定。第六百四十九条【诚信原则】债权的行使和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百五十条【债的效力范围】债的效力,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第三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债权,使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一章债的原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五十一条【债的发生原因】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发生。因合同、缔约过失发生的债,适用本法合同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适用本法侵权行为编的规定。第二节不当得利第六百五十二条【定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利益时有法律上的原因,其后该原因已不存在的,受益人也应当返还所取得的利益。第六百五十三条【返还范围】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及孳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当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存在的利益及孳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已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转让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应予返还。第六百五十五条【请求权竞合】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即使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受害人仍可依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返还其所受利益。第六百五十六条【已知非债清偿】以履行债务为目的为给付,在给付当时已知不存在该债务的,不得请求返还。第六百五十七条【期前清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为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债务人因错误而为给付的,债权人应返还因此取得的期限利益。第六百五十八条【错误非债清偿】误认自己为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可以请求返还其给付。但债权人已善意毁灭证书、抛弃担保或因时效而丧失其债权的除外。前款但书的规定,不妨碍清偿人对真正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第六百五十九条【管理他人事务】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六百六十条【无预期效果的恶意给付】作出给付之人在给付时明知其给付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或者作出给付之人恶意阻止预期的结果发生的,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第六百六十一条【道德义务的给付】因履行道德或者社会义务而自愿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第六百六十二条【不法原因给付】因不法原因为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的除外。第三节无因管理第六百六十三条【定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可以要求本人偿付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第六百六十四条【必要费用的构成】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第六百六十五条【有益本人】管理人应当依其所管理的事务的性质,以最适合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人已知或可推知本人意思的,应依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第六百六十六条【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当将其开始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但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条【继续管理义务】管理人在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管理前,应当继续管理。但继续管理违反本人意思或者显然对本人不利的除外。第六百六十八条【报告义务】管理人在完成管理事务、中断管理事务或者本人要求时,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向本人提供有关管理的一切资料。第六百六十九条【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当向本人交付管理期间受领的第三人的给付。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第六百七十条【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之权利。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第六百七十一条【管理的承认】误将他人事务当作本人事务管理的,仅在他人承认该管理时,适用本节的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因过失造成本人损害,或者因其不合理中断管理造成本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所为管理行为违反本人利益,或者违反本人真实意思或者可推知的意思的,视为管理人有过失。第六百七十三条【多名管理人】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管理人共同从事管理时,各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百七十四条【紧急无因管理】管理人为避免对本人身体、名誉或者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四节单方允诺第六百七十五条【单方允诺】以单方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作出给付的允诺有效。但该允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除外。第六百七十六条【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允诺人指定的条件成就,且相对人可以确定时,在允诺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第六百七十七条【悬赏广告】以广告声明,对实施或者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人对实施或者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第六百七十八条【悬赏广告的撤销】广告人在悬赏的行为尚未完成前,可以采用与广告相同的方法,撤销悬赏广告。但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表明不得撤销的意思的除外。不能依前款所定方法撤销时,可以其他方法撤销。但其撤销只对知悉撤销者有效。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明示实施悬赏行为的期间的,不得撤销。第六百七十九条【撤销悬赏广告后的合理费用偿还】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应当偿还实施悬赏行为的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仅以悬赏广告中指明的悬赏金额为限。第六百八十条【悬赏金额的受领权人】数人先后完成悬赏行为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或者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悬赏广告中有与前二款规定不同的声明的,依其声明。第六百八十一条【广告人给付悬赏的义务】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也有权请求广告人给付悬赏金额。第六百八十二条【优等悬赏广告】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中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的,仅该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在前款情形,由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人判定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广告中没有指定判定人的,由广告人予以判定。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对判定人所作出的判定,不得提出异议。但违反悬赏广告中声明的判定程序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三条【悬赏金额的请求】完成悬赏行为的人,自悬赏行为完成之日起的一年内未请求给付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第六百八十四条【悬赏金额的确定】悬赏广告未确定悬赏金数额的,完成悬赏行为的人可以和广告人协商确定悬赏金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悬赏金额。第二十二章债的种类第一节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第六百八十五条【种类之债】给付的标的仅以种类确定,而未对具体品质做出指定的,为种类之债。第六百八十六条【种类之债的履行】标的物仅以种类指示,而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品质的,债务人应当给付中等品质的标的物。第六百八十七条【特定之债】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具体确定给付标的物的,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债务人完成给付的准备或者经债权人同意对应给付标的物作出指定时,成为特定之债。第六百八十八条【债务人的保存义务】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时,债务人于交付之前应当妥善保存。第二节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第六百八十九条【货币之债的履行】支付货币的债,当事人未指定货币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各种通用货币清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特种货币的债,该特种货币在清偿期届至时已失去通用的效力的,债务人应当以其他货币清偿。第六百九十条【外国货币之债】支付外国货币的债,债务人可按给付时履行地的汇兑市价,以人民币清偿。第六百九十一条【法定利率】利息之债,没有特别约定利率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为准。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利率之限制】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的,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无请求权。第六百九十三条【债务人的期前清偿权】债务人可以随时清偿本金及利息。但应当在合理期间之前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期前清偿的,可以请求债权人扣除嗣后的利息。第六百九十四条【法定复利】债务人迟延支付利息达一年,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仍不支付利息的,债权人可以将利息纳入本金。第四节选择之债第六百九十五条【选择权的归属】债的标的可由数个给付中依选择确定时,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九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选择权的行使,应向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前项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三人选择】由第三人选择的,其选择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第六百九十八条【选择权的移转】选择权定有行使期限的,如于该期限内未行使的,其选择权改由相对人行使。选择权未定行使期限的,清偿期届至时,相对人可指定相当期限催告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所指定期限届满而选择权人未行使选择权的,其选择权改由相对人行使。由第三人选择的情形,如第三人不能或者不欲选,选择权由债务人行使。第六百九十九条【给付不能】在可以选择的数种给付中有不能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于剩余的给付。。第七百条【选择的溯及力】选择的效力溯及于债权债务发生时。第四节按份之债第七百零一条【按份之债的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其权利和义务范围可以确定的,各自按其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未特别约定各自权利义务范围的,由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平均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不可分之债第七百零二条【不可分债权】数人享有同一债权,其给付为不可分的,各债权人可以为全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可就全部债权,向各债权人履行。第七百零三条【不可分债权的效果】某一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免除债务的合意,不影响其他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但应将属于该债权人的利益,返还于债务人。第七百零四条【不可分债务】数人负担同一债务,其给付为不可分的,准用关于不可分债权及连带债务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百零五条【不可分债务变更为可分债务】不可分债务变为可分债务的,各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部分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仅就其负担的部分履行债务。第六节连带之债第七百零六条【连带债务】负同一债务的多数债务人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个债务人的清偿或者其他行为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以债务人明示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为限。连带债务未得到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履行义务。第七百零七条【债权人的请求权】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向全体债务人,同时或者分别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请求履行,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第七百零八条【债务发生原因瑕疵的效果】一个连带债务人有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不妨碍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效力。第七百零九条【完全涉他效力】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或者混同而使债务消灭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第七百一十条【限制涉他效力:确定判决】一个连带债务人就连带债务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判决时,其判决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第七百一十一条【限制涉他效力:免除与时效】债权人对一个连带债务人免除债务或者消灭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以外的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债权人仅免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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