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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二)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1009-201101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90【债法总论】课程说明一、债法概览最典型体现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因此常有学者认为,债法乃是民法之核心;又由于民法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法律制度之核心”。现代社会是由债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经济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动”。(拉德布鲁赫)债法不仅构成民法的核心,它同时也最为错综复杂。二、讲授体例第1章债的概念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债法基础债第3章债的基本效力法第4章债的效力扩张总第二编债的初级效力第5章债的移转论第6章债的消灭第7章多数人之债第8章给付障碍第三编债的次级效力第9章损害赔偿三、教科书推荐1.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0元;2.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8元;3.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48元;4.郑玉波(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元;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9元;三、教科书推荐6.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元;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6元;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6元;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章债的概念第一节债的性质一、债的含义(一)债的关系拉丁语obligatio,意为“义务”、“拘束”。“债”之用语直译自德语Schuld。《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务与责任1.作为债务的责任2.作为债务保障的责任3.无债务的责任4.归责意义上的责任5.债务履行之财产限度意义上的责任二、债权与物权(一)作为财产权利的债权与物权(二)债权与物权之比较1.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绝对权、对世权)2.请求权(物权:支配权)3.非排他性(物权:一物一权)4.效力平等(物权:优先效力)5.类型开放(物权:类型强制与类型固定)6.偏重流转(物权:偏重归属)三、债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84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意定之债。法律行为有单方行为与契约之别,故意定之债又分为单方行为之债与契约之债。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公法之债,如税收、征收、罚没等。第二节意定之债一、契约之债与私法自治意定之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契约。《德国民法典》第311条1款:“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应以契约为之。”二、单方允诺(一)单方允诺之为债因的正当性单方之债依《德国民法典》第311条之规定,必须有法律的“另有规定”。(二)捐助(捐赠)行为《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捐助行为的性质。(三)遗赠《继承法》第16条3款,25条第2款。(四)票据行为发票(出票)、背书、保证、承兑(支票的保付)、参加承兑。二、单方允诺(五)悬赏广告1.立法例与学说见解2.理由3.中国立场(六)关于“代理权授予”民国民法典。“此在各国立法例中,洵属创举。”台湾多数持否定说。1999年债编修正未作变动。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天津中级法院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晋华、李绍货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第三节法定之债一、概说除公法之债外,私法上的法定之债大体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公法之债为公法所规定,其私法上的意义则主要表现于破产法上的清偿顺位(税收之债)。二、侵权行为之债(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侵权行为之债(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类型1.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三、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含义《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二)规范意旨罗马法格言“损人利己乃违反衡平”,衡平理念的实证法化。(三)构成要件1.受有利益2.他人受损害3.受益与受损之间因果关联4.无法律上之原因三、不当得利之债(四)给付不当得利1.给付不当得利之类型2.返还请求权之排除3.给付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理论(五)非给付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行为者2.基于受损人行为者3.基于第三人行为者4.基于事件之结果者5.基于法律规定者2002年2月16日上午,被告杨富斌到原告石林建行所属的花园街储蓄所,要求取款2.1万元。工作人员办理了取款手续后,将面额为100元的10张零散纸币,及面额分别为50元、100元的四把封好的纸币兑付给杨富斌。其中,面额为50元的纸币两把,每把100张,计1万元;面额为100元的纸币两把,石林建行认为每把有100张,计2万元;杨富斌认为每把有50张,计1万元。之后,储蓄所在当日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查看当日监控录像,认为是杨富斌多领了1万元现金。同年3月8日,石林建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处理未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按照银行系统的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这已形成惯例。据此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应按100张计算,每把为1万元,两把共计2万元。加上无争议的1000元现金和50元面额的两把纸币,杨富斌当日取走现金总计3.1万元。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误将3.1万元当作2.1万元交付给杨富斌,杨富斌当日实际多领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杨富斌多领的1万元现金没有合法根据,也给石林建行造成了损失,应属不当得利,杨富斌有责任返还。三、不当得利之债(六)法律效果1.法定债的关系2.返还请求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92条:“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3.返还范围4.第三人返还义务四、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含义《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规范意旨(三)构成要件1.管理事务2.管理他人事务3.为他人管理事务4.无法律上义务幻想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管理(真正)无因管理自己事务为自己管理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四、无因管理之债(四)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五)法律效果1.违法性阻却2.管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3.管理人的给付义务4.管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5.转化为委任五、缔约过失之债《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章债法基础第四节债法的功能一、债法与私法自治(一)与物权法比较(二)债的类型与私法自治以发生根据为标准,债的类型可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二、债法规范与法律适用绝大多数债法规范为任意规范。第五节债法体例与私法理论一、债法与物法的二分结构雅科布斯: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是五编制,也不是在法典的开始设置总则编,而是对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二、债法与物法的法典编排王宠惠:因债权物权之先后,更别为两式:一名沙逊(Saxon)式;其目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即沙逊民法所采用者也。一名巴音(Bayern)式;其目次与沙逊式略同,惟债权编列于物权编之前耳;此式即巴音民法草案所采用者也。德国民法典注重于适用范围之广狭,而债权范围广于物权,故取法巴音;日本新民法则注重事物发生之先后,谓先有物权,后有债权,故取法沙逊。三、债法与商法《瑞士民法典》第五编(《瑞士债法典》)将商法纳入其中。《民国民法典》亦为民商合一之体例。四、我国债法规范我国尚无债法的统一立法,除《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外,还散见于各单行法,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担保法》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了很多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甚至还包括大量民法总则的内容。第六节债法的结构一、以效力为中心惟有债的效力才能够作为设置债法总则的基本依据。二、债的效力层级(一)哈特的规则理论1.基本框架2.初级规则3.次级规则(二)债的初级效力与次级效力三、债的基本效力与效力扩张债的初级效力包括通常所称“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四、债的效力之变异债的关系一旦进入动态的移转过程,即意味着债的关系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异,相应的效力规则亦随之而生。五、单务之债与双务之债民法典出于法律体系清晰、法律规范简约等的考虑,在确定法律规则时,往往以典型而基本的法律关系作为预设对象,待遇有特殊情形,再辅之以相应的特殊规则。第二编债的初级效力第三章债的基本效力债的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这一现象的另外一种说法就是,债的关系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效力可笼统地说产生了债权债务。此处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债权与债务意味着什么?它们对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何影响?第七节债权的效力一、完全债权的效力(一)给付请求权(二)诉请履行力(三)强制执行力(四)受领保持力(五)可自力救助性(六)可处分性二、不完全债权(一)给付请求权欠缺(二)给付请求权削弱(三)诉请履行力欠缺(四)强制执行力欠缺(五)可处分性之排除第
本文标题:债法总论讲义大纲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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