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提要法的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相关条例及规定复习思考题1法的基础知识13个方面法律概念或基本知识为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1.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该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2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律实现国家职能,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法的作用一般表现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社会作用:(1)阶级统治作用,(2)公共管理作用1.3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1.4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法学中又把法律形式称为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国际条约。1.5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或几个法律条文来表述。1.6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法律生效的不同情况,法律的效力大致可分为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法律对人的效力三类。1.7法律责任概念: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侵害义务或法律规定,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类型: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8立法立法的定义: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体制:是有关法的制定的权限划分的制度。1.9执法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原则:适当、合理、公正、效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10司法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基本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1.11守法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依法办事。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1.12违法含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违反现行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种类:(1)违宪行为;(2)刑事违法;(3)民事违法;(4)行政违法。1.12违法违法的构成要素:(1)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4)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1.13法律监督含义: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实质:是法的实施的一种重要机制,是防止权力腐败、保障法律权威的保证。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1.13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监督和督促的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指各类社会组织、公民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监督和督促的体系。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2.1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2.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2.1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2.1.1安全生产立法意义1.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2.1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2.1.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2.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2.2.1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⑴设计规范类;⑵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⑶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⑷防护用品类。(七)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2.2.2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2.2.2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共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3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3.1总则3.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3.1.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3.1.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3.1.4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3.1.5《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其适宜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3.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3.2.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第一把手”、在决策层有决策权的领导人。3.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3.2.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2.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等因素来确定。详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3.2.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3.2.5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详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3.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3.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3.2.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伤保险3.2.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设备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出口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检查3.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3.1从业人员的权利1.事故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4.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3.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3.1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3.4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3.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4.2安全生产监督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第63条规定社会群体对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第64和65条。3.4.3监察部门的监察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217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