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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邮编:100032电话:(86)010-66575888传真:(86)010-652321815-3-6-1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德恒德律书券(2009)字第017-6号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3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针对《反馈意见》指出的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号《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尚需进一步发表意见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验证了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第一条:“积成电子研究所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或调整,2000年改制成为股份公司。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积成电子研究所的设立、股权调整及改制过程是否符合国家体改委、山东体改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是否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律师核查意见:(一)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以下简称“积成电子实验所”)的设立符合当时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1、积成电子实验所设立情况积成电子实验所是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济高管股发(1994)第164号《关于同意组建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5-3-6-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子系统实验所的批复》批准,于1994年8月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电子系统实验所、北京万成技术产业公司和21个自然人以货币现金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61.50万元。1994年7月18日,山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4)鲁济高会验字第409号《验资报告》。1994年8月19日,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积成电子实验所的设立依据1994年积成电子实验所设立时,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只是处于各省市试点阶段,济南市政府于1993年颁布实施《济南市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暂行规定制定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建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试行办法》。上述法规规定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原则、设立条件和程序、产权界定、股份、股东、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终止和清算等。积成电子实验所依据这两个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3、有权部门对积成电子实验所的设立审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根据《济南市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立的具体负责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主管部门;根据《济南市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建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文件合规性审核部门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法制局,批准文件出具部门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994年7月21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济高管股发(1994)第164号《关于同意组建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批复》。该批复由有权部门依照当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合法有效。4、积成电子实验所符合“暂行规定”的设立条件(1)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地区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具有较好发展前景。”5-3-6-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积成电子实验所成立的宗旨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展电子系统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并获取利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济南市地区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设立宗旨符合上述条款规定。(2)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原有企业改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体改部门批准。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发起人(自然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体改部门批准。”经核查,积成电子实验所采用新组建方式设立,由杨志强等人发起并向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济高管股发[1994]第164号”《关于同意组建济南高新开发区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批复》批准。设立审批程序符合上述条款要求。(3)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或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经核查,积成电子实验所设立时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的申请文件齐备。设立申请文件符合上述条款要求。(4)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组织领导体制及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和清算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经核查,积成电子实验所设立申请时制定的企业章程载明了上述全部事项。5-3-6-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设立申请时制定的企业章程符合上述条款要求。(5)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经批准,应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登记手续和开立账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性质栏注明“股份合作”。”经核查,积成电子实验所经批准设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开立账户。由于当时股份合作制处于试点阶段,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没有将企业性质登记为“股份合作制”的相关操作规定,在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性质栏注明“股份制”;1997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规范企业“经济性质”登记应为“股份合作制”,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积成电子实验所重新将企业“经济性质”登记为“股份合作制”。综上,积成电子实验所工商登记程序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二)积成电子实验所改制前的历次股权调整符合相关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1、第一次股权调整1997年3月16日,积成电子实验所1997年股东会决议决定以1996年末的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123万元,注册资本由61.5万元增至184.5万元,总股本增至184.5万股,所有股东持股数等比例增加;同时,李夏、赵宏伟和龙和平将其全部股份共计9万元转出,谢永琪购买1.5万元、孙玉军购买1.5万元、李俊购买1.5万元、韩飞舟购买1.5万元、张志伟购买1.5万元、杨恢先购买1.5万元。山东济南高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97)鲁济高会验字第84号”《验资证明》,积成电子实验所于1997年4月22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2、第二次股权调整1998年3月8日,积成电子实验所股东会决议决定,曾庆元将全部股份3万元分别转让给李华0.75万元、王湛0.75万元、张传俊0.75万元和吴晓博0.75万元;同时,积成电子实验所以法定盈余公积金45万元、任意盈余公积金605-3-6-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万元、未分配利润817.5万元转增注册资本922.5万元,注册资本增至1107万元,总股本增至1107万股,所有股东持股数等比例增加。1998年3月23日,山东济南高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98)鲁济高会验字第73号”《验资证明》,积成电子实验所于1998年4月20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3、第三次股权调整1999年5月30日,积成电子实验所股东会决议决定,北京万成技术产业公司将其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电子系统实验所;杨恢先、陶霞将所持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传良、周国庆、阎守礼、杨华等55人;王传良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周国庆、阎守礼、杨华、许刚4人。转让后自然人股东增加到55人。同时,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47.7万元,除许刚外的54名自然人股东按1.30元/股的价格以现金62.01万元认缴出资。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至1154.7万元。1999年6月15日,山东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鲁天元会验字[1999]第271号”《验资报告》,积成电子实验所于1999年6月1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4、第四次股权调整2000年6月11日,积成电子实验所股东会决议决定,原55个自然人股东中的41个股东将其所持全部出资额合计133.7万元按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转让给冯东、耿生民、王培一、李俊、谢永琪5位股东,转让后自然人股东总数为14位。同时,根据本次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3945.3万元,其中:以截至2000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1803.3万元;山东鲁能控股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按1.33元/股的双方协议价格分别以现金2,040万元、816万元认缴出资额1,530万元、612万元,合计2142万元。本次股权调整后,注册资本由1154.7万元增至5,100万元。2000年6月30日,山东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大会验字(2000)第956号”《验资报告》,积成电子实验所于2000年7月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以下简称“鲁能积成实验所”)。5-3-6-6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积成电子实验所的上述四次增资行为及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均获得股东会决议批准,各出资人之间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增资认股人已足额缴纳股款,并由相关中介出具《验资报告》验证,积成电子实验所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因此,上述四次股权调整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鲁能积成实验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0年8月,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鲁体改函字[2000]第8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及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0]20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同意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整体改制为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天评报字[2000]字第1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0年6月30日评估后的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净资产为76,191,013.69元,以评估值为基准按1:1.494的比例折合股份5,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由发起人以其各自对济南高新开发区鲁能积成电子系统实验所的全部出资按比例认购,股份类别均为人民币普通股。2000年7月19日,山东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鲁华所验字(2000)第207号”《验资报告》。2000年8月10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7000018063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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