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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保护商业秘密规定大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章商业秘密载体的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和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章奖励与惩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司所有、且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第三条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本规定所称“各级单位”是指公司系统各级单位。•第六条公司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后会给公司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内部事项,作为工作秘密管理。具体范围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酌情决定。•第七条公司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转让权;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或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商业秘密,其权利归属按合同约定。•第八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十条公司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公室)作为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十一条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重要客户信息、招投标标底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重要科研数据等技术信息。•第十三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公司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拟定,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以及泄露后会使公司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六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是指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事项,包括:•(一)公司电网中长期规划等发展战略及其规划事项;•(二)公司资产重组、并购、资产处置及其它相关内容,资本运作的有关计划、方案和资料等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三)公司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报告、后评估报告、公司融资计划方案;•(四)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公司重大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资料;•(五)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与安全漏洞分析报告;•(六)其他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特别重要的事项。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七条公司普通商业秘密是指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一)尚未公布的公司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预算报告,财务稽核及绩效评价报告,公司产权登记资料及结构分析报告,电价和税收资料;•(二)尚未公布的电力销售情况,经营活动分析、发供电市场结构分析的报告及资料;•(三)下达各直管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企业薪酬调整方案;•(四)与境内外公司签定的重要商务协议或合同、商务谈判过程的有关资料;•(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源码程序及详细设计文档;•(六)其他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确定商业秘密的程序:•(一)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的商业秘密事项,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确定。•(二)涉及商业秘密的公文及其他载体,由具体承办人提出商业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经分管领导批准,即作为商业秘密事项加以管理。第四章商业秘密载体的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九条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硬盘等密品、密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商业秘密标识。•第二十条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由产生和确定商业秘密的部门和单位确定。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标识和保密期限一般标注在密品、密件左上角,标识为:“××商密·×年(或×月)”。例如:“核心商密·5年”。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要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制,落实到岗位和责任人。•第二十三条对商业秘密实行动态管理。产生和确定商业秘密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原定的商业秘密进行清理,及时解密或延长保密期限。•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或人员,并在本单位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一)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二)涉密人员应保管好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变动离职时,须将涉密资料交给单位指定的部门和人员,经接收部门签字盖章、主管领导确认后,单位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三)涉密人员在调离岗位前须与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第二十八条对各种载体的管理:•(一)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种载体,应设专人管理。因工作需要借阅使用时,应认真填写借阅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借阅。•(二)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三)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信息。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信息网络的管理:•(一)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及运行维护过程中,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二)公司员工不得在公司信息外网计算机或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公司商业秘密。•(三)禁止将商业秘密事项输入国际互联网。•第三十条公司在接待参观、考察、访问人员时,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三十一条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或者商业秘密泄露,所在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上一级保密委员会。第六章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和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公司各级单位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公司各级单位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第三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知悉本职业务工作中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具体事项。•第三十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遵守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履行保密合同、协议,保守商业秘密。•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务中要采取措施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商业秘密载体,由业务部门拟定,分管领导审批,本单位保密办公室备案。第六章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和有关措施•第三十七条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时,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八条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相关部门、机构、人员要明确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加强对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条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商业秘密载体安全。•第四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要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第四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和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对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七章奖励与惩处•第四十四条对保护商业秘密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公司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给予相应处理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者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奖惩工作具体按《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奖惩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保护商业秘密若干规定(试行)》(总保〔2004〕27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国家电网保护商业秘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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