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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强险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组成员:•罗涵森罗诗瑶陈慧君•周珞琳余刚关注食品安全健康之目录CONTENTS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总结关注食品安全健康一、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定义:是指由食品引发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例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安徽劣质奶粉事件(大头娃娃事件)、咸鸭蛋含有苏丹红、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肉、工业卤水点豆腐、塑化剂事件等。案例1:台湾牛奶被检含避孕药,统一味全均中招2013年11月,大陆民众所熟知的台湾味全、统一、光泉等鲜奶中检出残留抗生素,而此等残留用药并未在当地“动物用药残留标准”中列为容许的药品。《2013-2017年中国乳制品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指出,长期喝到有动物用抗生素残留的牛奶,可能会诱发过敏反应,如皮肤长荨麻疹等,以特殊感受族群,如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年幼孩童或老人、所受的影响是健康成人的5倍、10倍。日前台湾《商业周刊》报道,台湾铭传大学生物科技学系副教授陈良宇11月12日对市售乳品的脂溶性物质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味全、统一、光泉三个品牌的鲜奶中,都残留抗生素等来自乳牛的治疗用药,其中包括抗忧郁剂、避孕药、止痛剂、塑化剂等。”案例2:“镉大米”让消费者惶恐不安,信息披露成“挤牙膏”2013年5月,湖南省攸县3家大米厂生产的大米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查出镉超标事件经媒体披露。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通报了顺德市场大米检测结果,在销售终端发现了6家店里售卖的6批次大米镉含量超标;在生产环节,发现3家公司生产的3批次大米镉含量超标;在流通环节抽检了湖南产地的大米。5月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布了2013年第一季度抽检结果,不合格的8批次原因都是镉含量超标。从5月19日开始,攸县已经召集农业、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此展开调查。就问题大米的披露过程来看,监管部门也像挤牙膏一般,最初只是公布了抽检结果,数天后才公布问题企业的名单。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信息披露方式,让消费者手里的饭碗端得愈加沉重。解决对策1、加强人大、司法机关及社会对产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当前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包括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等多个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现象。食品监管职能、责任被多个部门分解,形成分散的监测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监管,资源浪费,制度推行不力。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等问题,整合食品安全管理职能至关重要。2、大力发展民间公益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解决对策3、(重点)在立法方面,首先是完善产品责任法,明确产品的概念及范围,扩大产品的范围,使法律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不适应当前实际的情况,有待于完善和强化。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界定问题。如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又如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解决对策关注食品安全健康二、食品安全责任险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10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送审稿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第113条,送审稿专门增加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按不同程度予以警告惩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将成为继交强险后第二个入法的强制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义: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险种类别:责任保险缴费方式: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适用人群:食品、餐饮企业投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强制险是指有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也就是两个受保对象出现意外连累第三者的,此时第三者出现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此保险考虑到受保对象可能无支付条件的却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为第三者给予补偿,最常见的险种为交强险。定义: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强制保险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强制险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特开办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责任、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地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五)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七条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各项责任、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四)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五)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六)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七)食品本身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第十条~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尽职责防止生产、销售或提供不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产卫生条件、餐饮场所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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