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7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主讲教师汤正旗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有效要件;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限制。并弄清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二、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设计此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6课时。法律行为制度为立法抽象化的产物,这部分内容对学生来说较为难以理解,在教学讲解中,教师要注意以实例辅之,对学生易混淆之处,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注意对比分析,以使学生能切实把握,为学习民法分论内容打好基础。三、教学重点第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名称问题,为本章难点重点。通说认为法律行为为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二、意思表示理论和民事行为的效力;第三、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罗马私法关于买卖、借贷、租赁等所作的规定,已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法国民法典》进一步承认了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的法律效力,但尚未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从而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的共同的本质特征。《瑞士民法典》也规定了法律行为,并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加以区别。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七)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债权行为,指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以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前提,德国学者又提出了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但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则为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法律关系人为地复杂化。依我国目前的通说,尽管我们不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承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如为有因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一)口头形式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对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因此,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数额小的交易。(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属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主要适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三)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四)沉默方式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行为成立概念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不符合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在观念上应视为民事行为不存在。设立民事行为成立规则的意义,在于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分。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加以区别,实际上,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第一步,应是确定该民事行为是否已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价值判断问题。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确认一切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标的。即所进行的特定民事行为的内容,该项内容应该确定。3.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要物行为,该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行为或标的物的交付行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一)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目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要素可以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示。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常素的内容可以由法律来确定或推定。偶素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偶素必须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方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二)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行为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某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三)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居于支配地位。按照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
本文标题:第07章 民事法律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240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