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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地编号:G02118-000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9)5096号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韩肖平职务:局长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电话:28906009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2—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编号为G02118-0004,土地面积为20020.2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伍拾年,从2010年1月18日起至2060年1月17日止。六、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八、土地性质为商品房。九、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厂房(二)建筑覆盖率:≤40%—3—(三)建筑容积率:≤2.5(四)建筑间距: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五)建筑高度或层数:多层、中高层或高层(六)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50平方米,其中:厂房47050平方米,配套办公3000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1、建筑退地红线:各向≥9米;2、绿地率≥30%;3、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八)机动车泊位数141辆,其他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按规划许可执行。(九)项目准入、建设及其它要求:1、准入行业为电子元件制造;2、有符合该地块准入条件的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3、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对应行业相关指标;4、取得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5、行政办公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6、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4—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总地价款。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总地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总地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十二、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总地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十三、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上述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四、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十五、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依法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十六、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办理转移—5—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一)准入行业为电子元件制造;(二)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次受让人或其控股股东从事该地块准入项目相关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四)有符合该地块准入条件的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五)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对应行业相关指标;(六)取得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确需转让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政府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价减折旧后的价格优先回购;其中,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以本合同总地价款为基准,扣除乙方实际使用年期分摊价款后的价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格为其竣工结算时的成本价减折旧之后的价格。十七、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2060年1月18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移交房地产权登记部门迳行注销。乙方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经批准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6—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十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地址。十九、《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二十、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二十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二、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九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甲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7—(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附件: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释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划和国土—9—资源委员会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10—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别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宿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商业用房: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11—二界桩定点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三附属工程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月/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4、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12—四设计、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土地使用者应在2012年1月17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13—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9、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五建筑维修活动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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