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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40.90Q78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728—2009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Safetyrulesforthemaintenanceserviceoflifts2009-03-10发布2009-09-10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728—2009I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10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苏万斌、柏治国、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唐贵长、蔡勤生、鲍正伟、江晓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DB33/728—20091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影响公众安全的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240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87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20900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DB33/T869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DB/TXXXX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待发布)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3术语和定义GB7588、GB16899、GB21240、GB25194、GB/T18775和GB/T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电梯使用单位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书面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3.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包括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维保点。3.4安装DB33/728—20092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和拆卸。3.5改造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a)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b)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或胶带)、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c)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d)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注3)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注3:读卡器信号被电梯控制系统所采集并控制电梯运行应按改造,若仅作为开关或通断信号不被电梯控制系统所采集应按一般修理。3.6修理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3.6.1重大修理包括:a)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b)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c)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d)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3.6.2一般修理包括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或胶带)、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DB33/728—200933.7维护保养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4基本要求4.1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4.2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4.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其(包括分支机构和维保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4.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4.5电梯行业协会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电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提升,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市场秩序,倡导良好的竞争环境,防止低价恶意竞争。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5.1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5.2维护保养单位分支机构及维保点的设立维护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统一负责该区域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在实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县(市)宜设立维保点,鼓励在电梯数量较多的单位派驻值班维保人员。5.3维护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有相应的人员、场地、维护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法人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覆盖,并在法人机构的资质和书面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可以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和维保点必须以取得许可的派出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许可资质承揽维护保养业务。5.3.1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5.3.2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DB33/728—20094别(仅限维护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5.3.3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m2。5.3.4人员要求应满足:a)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1名检验人员;b)至少有1名具备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的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的技术工人。c)实际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持证作业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技工(国家四级)或技术员以上资格的人数比例至少应占30%,且不得少于2人。维护保养单位应积极提升实际维保作业人员的综合技能,通过培训考证等形式,提高持证作业人员的等级技能比例,当比例达到持证人员的60%以上时,人均保养台量可放宽至40台/人。d)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5.3.5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电焊气割工具;——起重设备;——限速器测试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常用电工、钳工工具。5.3.6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文件;——与所维护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5.3.7应建立维护保养电梯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5.3.8应设有24h值班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热线。5.4维保点的要求5.4.1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m2。5.4.2应设有24h值班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热线。5.4.3法人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覆盖,实际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且不得少于2名。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5.4.4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常用电工、钳工工具。DB33/728—200955.4.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保点的管理文件;——与所维护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5.4.6应建立维护保养电梯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维保记录。5.5制造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的义务5.5.1应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包括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以及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5.5.2电梯制造单位(包括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对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制造单位在接到使用单位请求协助时,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6维护保养施工组织6.1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6.2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护保养作业。6.3电梯维护保养分支机构和维保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6.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保点,首次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以后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a)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证书和法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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