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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煤矿安全培训吕梁煤校教师:孙应格2010.9.2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节煤矿安全培训概述•一、煤矿安全培训的概念•依据《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从业人员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是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二、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要关爱生命,生产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所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依法培训,•是指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对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二)统一指导、属地管理,企业负责•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三)分级实施,按需施教•煤矿安全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不同对象、不同目标分四级建立培训机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搞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四)考培分离,客观公正•考培分离是指对煤矿安全培训的培训教学和考核发证的两条线管理,由各级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教学、提高培训质量;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考试发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多参加培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不达标准不能发证。要严格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发放管理,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上岗作业。(五)突出重点,全员培训•要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劳务工”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第二节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及实施•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实施煤矿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一)资质证书审批、颁发•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二)不同级别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责•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1)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2)•(2)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省属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3)•(3)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4)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工作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三)资质证书的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二、煤矿安全培训的实施•(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的制定和教材选用•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煤矿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煤矿安全监督检察人员与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特种人员以及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二)煤矿安全培训组织、指导和监督•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煤矿企业负责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安全培训应达到的要求•1、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要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2)•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察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3)•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4)•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预防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互救。第三节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一、安全培训考核•(一)考核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职责•1、考核标准的制定•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煤矿安全监督监察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制定。2、考核职责•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二、安全培训发证•(一)安全培训的发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办法》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二)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第四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的主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二)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发与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三)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法律责任•(一)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
本文标题: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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