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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主讲人:任军鹏制作人:王斌王宏任军鹏其他组员:齐晓伟秦伟洁全安娜仁王红霞唐明娟宋月利1·百家之中为何只有儒家能够实现法律化。2·儒家思想之法律化。•儒家与法家思想简单比较儒法对抗的时代是战国及秦,西汉以后,这种思潮之争渐趋沉寂,儒法之争,也就无形消失。第一,学术界派别由繁就简,由异而同。第二,从制度方面儒法之争已失去意义。第三,读书人入仕之后必须懂法。也消弭了儒法之争.儒家礼的本质及法家法治思想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为达到有别境地,所以制定差别性的规范。此种差别性的规范即儒家所谓的礼。法家则完全是一种客观绝对的标准,坚持异人同法,一赏一刑,以维持公平。若考虑礼,则违背此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的目的。所以法家并不否认这种社会差异的存在,只是法的重要性更重于此,法律被这些因素影响时,法家对此则坚决反对。而儒家从一开始就不坚决排斥刑法。统治者以自己的利益出发自然是支持儒家差别性规范,不可能从始至终的遵循法家的同一性规范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以礼乐刑罚有连带关系,孔子反对的是刑罚不中,而刑罚中并无可议之处。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表示二者不可偏废、折衷的态度。。荀子曰:“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是承认礼仪教化是不可以代替刑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而韩非李斯俱出其门法律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程儒家思想法律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但主要体现在司法方面: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是独尊儒术政策在司法制度和实践上的突出表现。也是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推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一种手段。所以后来才有了疑狱谳报与录囚制和秋冬行刑制,它们都是新儒家思想在司法方面的体现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深入阶段。尤其体现在立法方面,儒者得到普遍立法的机会,因此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制思想成为晋代法治指导思想,北朝根据礼教精神修改了一人犯罪抄斩全家的“门房之诛”以及晋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和北魏“存留养亲之法”都是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三是隋唐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后完成阶段。儒家思想法律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因此汉初以来流行了七百余年的”春秋经义决狱“也由于唐律圆满完成礼与刑的结合而废止。《四库全书提要》谓:“唐律一准乎礼”这是法律儒家化后最扼要的结语。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1、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制定,纯本于法家精神春秋战国以富强为治国之急,于是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法家则应运而生,为国君所重。它完全针对当时霸主之需要,与儒家恰巧处于敌对地位。《晋书·刑法志》曰:”是时(魏明帝定魏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始自李悝······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此乃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攻击的法律。2,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现其端自汉武帝标榜儒家以后,法家失势,儒家抬头。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儒者为官既有司法责任,也参加司法讨论,于是常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伦理学说。但当时法家制定的国法已经颁布不能随意修改,所以当时儒家大部分的努力在章句注释及经义决狱上。3、自曹魏始儒家才有系统的修改法律曹魏后历代的法典编撰都落入儒臣之手,他们抓住时机将儒家精华-----礼----杂糅进法律条文之中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北魏是一大关键,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而不是隋唐才开始。魏律制定人陈群、韩逊等皆为儒者。魏明帝下诏法律只承认儒家注释为合法而否认他家解释。此外“八议入律”亦自魏始,为吸收礼经重要之一事。晋律系贾充、王业、周权、杜预等儒者制定。北魏虽已胡人入主中原,但法律仍由儒者完成。且北魏法律为齐、隋继承。•前一朝儒家的法律因素多被后一朝所吸收,而每一朝又加入若干新的儒家因素,所以内容愈积愈富而体系亦愈益精密。举例言之,魏以八议入律,晋代保留之,晋又创依服制定罪之新例。此二事为北魏所保留,而又加以留养及官当的条例。这些都为齐律所承受,又加入十恶条例。隋、唐承之。这是借一简单例子以说明当时儒家化的过程。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其间确实经过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才得以成形。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着重强调德治。•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4、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标题: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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