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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峙军牧师:基督徒与执政掌权者罗马书13:1-7释义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2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4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5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6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7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马书13:1-7圣经中这段论及基督徒与执政掌权者关系的经文,为什么会出现在罗马书12章21节与13章8节之间,常常成为圣经学者辩论的一个焦点。因为一些解经家发现,如果没有这段经文,似乎经文的文脉也很流畅(有人甚至认为这段经文是后人为规范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加上去的)。其实,从罗马书的结构看,12:1-2是提纲挈领的句子,然后带出(1)活祭生活的内部规范(12:3-21),(2)活祭生活中与在上掌权者的关系(13:1-7),(3)活祭生活的末世论要求(13:8-13)。在这样的结构中,基督徒顺服执政掌权者之话题的出现,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而且,13章1-7节经文的出现,把第12章中所提出的为逼迫你们的人祷告,做众人以为美的事,不要自己申冤,听凭主怒,以善报恶等基督徒性情,放进了一个基督徒与政府关系的环境中,以显出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真实性。在使徒保罗的心目中,基督徒顺服在上有权柄的,是理所当然的“事奉”的一部分,且合乎“神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一、谁是“在上有权柄的”?什么是“顺服”?【1节上】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这句话的原文,Πᾶσαψυχὴἐξουσίαιςὑπερεχούσαιςὑποτασσέσθω,可直译作:“每一个人都必须顺服在上的权柄。”如果说今天无神论政府的宗教官员和警察们还熟悉一节圣经经文的话,罗马书13章1节大概是唯一的一节了。他们会惊奇于这位他们所不相信的上帝,竟然为他们“提供了”辖制基督徒的“圣经依据”(他们若完整地认识罗马书13:1-7,则会更加惊奇!)。的确,这句话是神给他儿女的命令: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因此或喜形于色,或视若罔闻;因为接下来的经文,会让喜形于色者谦恭,让视若罔闻者惧怕。在社会和教会中,由于误读这句话的人不在少数,所以,我们必须十分小心地来研读主的这个命令。首先,谁是“在上有权柄的”?那种认为此处的“权柄”也包括天使权柄的说法,不应该被采纳;照着后面的经文看,天使当然不会管“纳粮”与“收税”的事。所以,这里的“在上有权柄的”必定是指地上的权柄,即政府的执政掌权者。这些执政掌权者应当包括“君王和一切在位的”(提摩太前书2:2),“做官的、掌权的”(提多书3:1),“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得前书2:13,14)。他们“在上”,不是由于他们有高人一等的道德操守,也不是因为他们自身配得众人之上的地位,而是那位在“人的国中掌权”的“至高者”(但以理书4:17),把他的子民置于这些执政掌权者的治理“之下”。既然这是神的安排,那么,“顺服他”,就成了神子民无可推卸的责任。“人人当顺服他”的“人人”(πᾶσαψυχὴ,直译:每一个灵魂),显然是指每一位基督徒,因为罗马书的对象是“在罗马为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众人”(罗1:7)。保罗在这里使用了旧约的或犹太化的表达方式,用ψυχὴ(灵魂)一词来表达“全人”的观念,用以强调对在上权柄的顺服是整个人的顺服,包括心智的领受与身体的力行。“顺服”(ὑποτασσέσθω)在这里是命令语气,所以“人人当顺服他”作为一项命令,是没有疑问的。但“顺服”在此处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说基督徒必须无条件地“顺从”(πειθαρχέω:顺从,服从)执政掌权者吗?当然不是。当“该撒”要把“神的物”掠为己有时,基督徒就会毫不犹豫地对他说“不”。当“该撒”的命令和基督徒的信仰发生冲突时,基督徒就会坚定不移地“抗命”以维护自己的信仰。“该撒”说:“我们不是严严地禁止你们,不可奉这名教训人吗?”基督徒会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参使徒行传5:28,29)当然,如此“抗命”的结果可能是受到“该撒”的刑罚。但如此受罚,却是基督徒乐于承担的—这是为基督和福音的缘故受苦,是背着十字架跟从基督的内容。有人会问,“顺服”既是神的命令,但又不是指那种无条件的“顺从”,那么它指的是什么呢?它是指着一种基督徒对执政掌权者的基本态度说的。这种态度表明,基督徒照着神的命令,愿意“顺服”(ὑποτάσσω)在上的执政掌权者;如果政府的法令与神的旨意没有冲突,基督徒也会乐意“顺从”(πειθαρχέω)或遵行这些法令。基督徒对“该撒”权限范围内的事情说“是”,对他超越自己权限范围的事情说“不”。正因为我们对该说“是”的事情愿意说“是”,我们说“不”时才会更加响亮有力!(参F.F.Bruce《罗马书注释》,刘良淑译,校园版。230页)为了准确地了解罗马书13章1节的命令,我们在这里必须谨慎地区分“顺服”(ὑποτάσσω)与圣经中的另一个字“顺从”(πειθαρχέω)之间的不同含义。ὑποτάσσω(顺服,toarrangeunder,tosubject)原本是一个军队用语,本意是,(级别低的)被安排在(级别高的)之下;因此,在下的要顺服在上的。保罗用这个字的意思是,基督徒承认在上有权柄的人是神所设立的,我们必须照着神的命令,甘愿把自己置于他的高位之下。如前所述,此处主要是指态度上的顺服。Πειθαρχέω(顺从,toobeyoneinauthority)是指有了基本的顺服态度,还要遵行掌权者的命令;这个字强调的是顺服所带出的行动。保罗在提多书3章1节就同时使用了这两个词:“你要题醒众人,叫他们顺服(ὑποτάσσεσθαι)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πειθαρχεῖ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这里显然是指,若“作官的、掌权的”之命令与神的旨意没有冲突,基督徒就要照他说的去做;从“顺服”的态度到“顺从”的行动,目的都是为了行神眼中的“善事”。反过来说,掌权者的命令若违背神的旨意,我们再“顺从”他,那在神面前就是“行恶”了。那么基督徒在“顺服”与“顺从”这两方面该如何平衡呢?在态度上,我们任何时候都要绝对地顺服执政掌权者;在行动上,我们则可以不顺从任何危害我们信仰实质的法令或意图。“如果政府命令神所禁止的事,或禁止神所命令的事,我们作为基督徒明显的责任,就是要抵抗而不服从。”(斯托得《罗马书注释》,李永明译,校园版。464页)换句话说,在某些特殊环境中,我们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与对政府的“不顺从”,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参DouglasMoo,TheEpistletoTheRomans.NICNT.GrandRapids:Eerdmans,1996.p.797)。二、基督徒为什么要顺服在上有权柄者?【1节下】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这句话的原文,οὐγὰρἔστινἐξουσίαεἰµὴὑπὸθεοῦ,αἱδὲοὖσαιὑπὸθεοῦτεταγµέναιεἰσίν,直译过来就是,“因为不存在权柄,除非(权柄)出于神;并且这些存在着的出于神的(权柄)是已经被设立的。”13章1节下半的经文,为上半节经文中的命令提出了信仰层面的理由,回答了“为什么要顺服”的问题:因为执政掌权者的权柄是“出于神”,并且这些出于神的权柄都是神所设立的。基督徒之所以顺服在上有权柄的,是基于他们对神的顺服,以及对神命令的顺从。基督徒知道,既然执政掌权者的“权柄”来自于神,那么这“权柄”就必定是在神的主权之下。在掌权者运用权柄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神的主权的干预,或被神的主权所许可,或被神的主权所限制。最终,手中握有“权柄”的人也要向神负责,接受神的审判。神“设立权柄”的真理在旧约中已经显明(参撒母耳记下12:8;耶利米书27:5、6;但以理书2:21,37,38,4:17、25、32,5:21等),在新约中又有了新的意义。当时罗马教会的圣徒,所面对的是一个异教政权。圣经的教训显然是,连异教政权的“权柄”也是“神所命的”;基督徒对这种“权柄”也必须有顺服的态度。这个原则,对生活在无神论政权下的基督徒,也同样适用。或有人问,既然所有的“权柄”都是“出于神”,这是否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独裁者和暴君的权柄也是出于神?是的,他们的权柄也是“出于神”但必须指出,神并没有设立独裁者和暴君。神所设立的是在上有权柄的人。独裁者或暴君的产生,是执政掌权者滥用权柄的结果。保罗写罗马书时,正是尼禄当政时期。尼禄当政之初,有一段时间被史家公认为“善政”时期。及至他大权独揽后,才开始了他的残暴统治。尼禄的例子说明,统治者的邪恶本性在他们的运用权柄的过程中,会把神赐的权柄滥用为“行恶的权力”。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彼拉多。他对耶稣说:“你岂不知我有权柄释放你,也有权柄把你钉十字架吗?”耶稣回答说:“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约翰福音19:10,11)根据使徒行传(2:23),一方面,我们看到,耶稣确实是“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另一方面则是,彼拉多明知耶稣无罪却“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这件事情表明,从“上头”赐给彼拉多的权柄,却在他手中成就了极大的恶行。神照他的旨意设立执政掌权者,并赐给他们权柄;但执政掌权者若滥用权柄而成为独裁者或暴君,他们就要为自己的恶果负责。由于他们任何时候都是在神的主权之下,所以神有时会直接干预其统治过程,使此类暴君“吃草如牛”(参但以理书4:24-33;5:18-22)。三、抗拒“权柄”的后果是什么?【2节】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节经文的原文,ὥστεὁἀντιτασσόµενοςτῇἐξουσίᾳτῇτοῦθεοῦδιαταγῇἀνθέστηκεν,οἱδὲἀνθεστηκότεςαυτοῖςκρίµαλήµψονται,可直译作:“所以,那抗拒权柄的(人),就已经在反抗神的命令了;反抗者必为自己招来审判。”既然“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而且又知道所有的权柄都“出于神”,那么,基督徒对掌权者若没有应有的顺服态度,就是违背神的命令了。结果是,“抗拒的必自取刑罚”。在这节经文中,“抗拒掌权的”的“抗拒”(ἀντιτασσόµενος:ἀντιτάσσω的现在式分词),和“抗拒神的命”的“抗拒”(ἀνθέστηκεν:动词ἀνθίστηµι的完成式主动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字,但意思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反对、抗拒、反抗之意。“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中的“抗拒”,与“抗拒神的命”的“抗拒”则来自于同一个动词(ἀνθίστηµι),前者以分词形式出现,后者以动词的完成式出现。这两个地方使用同一个动词,显然是为了表明:那“抗拒者”之所以自取刑罚,是因为他“抗拒”了神的命令。经文在这里强调的是“自取刑罚”的神学原因,而不是它的政治或社会原因。当然,这一切都假定执政掌权者是在合理地使用他们的“权柄”;也就是说,他们是在神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权柄”的。相反,如果他们越过权限使用“权柄”,那么,他们自己就成了“抗拒神的命”的人;结果是,他们也要为自己招来神的刑罚或审判。神赐下权柄的同时,也必赐下责任。施行权柄者也必要向神交帐。基督徒因对此有把握,所以有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超越态度。“自取刑罚”(审判)既是反抗神命令的后果,那么对“刑罚”(审判)的内容有所了解,也十分重要。“刑罚”一词的原文是κρίµα,通常译作“审判”,也可以译作“定罪”或“刑罚”,后者是就审判的结果而言。无论是审判或审判的结果(定罪或刑罚),因其是抗拒神命,首先,审判必定是从神的旨意而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罗马书2:2),“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哥林多后书5:10);其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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