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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儿童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四月·北京前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12亿多人口,其中16岁以下儿童有3亿多,约占世界儿童总数的五分之一。如何看待中国儿童今天的状况呢?联合国《世界儿童状况1996》曾公布过的一组数字,已反映了几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关于儿童的基本指标,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为56‰,中国为43‰。———关于儿童的营养状况,1980年到1994年,低体重(中重度)儿童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为23%,中国为17%。———关于儿童的卫生状况,1994年1岁儿童卡介苗、百白破、小儿麻痹和麻疹的免疫所占的百分比,发展中国家平均分别为87%、80%、80%和78%,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分别为94%、91%、92%和89%,中国分别为94%、93%、94%和89%。———关于儿童的教育状况,1986年至1993年,发展中国家的小学净入学率男女平均分别为87%和80%,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分别为99%和94%,中国分别为99%和94%。为使世人更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的儿童状况,了解中国政府和全社会保护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状况,以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儿童的发展方面还存在什么尚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公之于世。一、儿童权益的保障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中华民族素有“携幼”、“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流传至今。中国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在全社会倡导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并努力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儿童工作进一步走上社会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儿童工作成为国家建设和全社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儿童工作纲领1992年2月16日,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的制定,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重视和关怀儿童事业严肃、负责的态度。《纲要》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提出的任务和总目标,依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姿态,提出了到2000年将1990年的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三分之一、使1990年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等10项主要奋斗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策略和措施。中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纲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儿童发展规划,全国范围内实现《纲要》的措施和工作是扎实而有效的。立法保护中国多年来致力于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中国从国情出发,参照世界各国立法,特别是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根据中国宪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健、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在中国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中,还对保护儿童权益的政府职能、社会参与、工作原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比较完整的规范,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为保护儿童权益制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保障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司法保护中国在司法程序中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的法律对此都有特殊规定。中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采取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办法,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也采取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的办法。中国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组织保障为了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中国的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监督、实施和促进保护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委员会内设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配有专职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有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监督和促进国家有关妇女、青年、儿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并就这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向国家的立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中国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由政府一名国务委员担任主任。该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如教育、卫生、文化、公安、体育、民政等部门,也设立了负责儿童工作的职能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织并指导当地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一些群众性团体和组织也承担了大量的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任务。国际合作为促进儿童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和社会力量在扎实、有效地做好国内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多年来,中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有关儿童保护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组织和权威人士的好评。中国政府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这既是对数亿中国儿童,也是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制定《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该公约时,中国是提出通过公约的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1990年12月29日,中国正式签署了该公约。翌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儿童权利制定的一项普遍适用的标准,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二、儿童的健康与保健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儿童的健康和保健,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成效明显。出生与死亡1995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7.12‰,出生人口2063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5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儿童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据1994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报告,中国的婴儿死亡率由五十年代初期的200‰下降到37.7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46.75‰。1950年至1980年,中国婴儿死亡率的年平均下降速率在5%以上,此下降速率既快于同期发展中国家平均婴儿死亡率下降速率(2.5%),也快于发达国家年平均下降速率(4.6%)。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年平均下降速率分别为6.50%和5.85%。目前,没有一个人均年收入和中国相近的国家达到如此水平。医疗保健中国已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遍布于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向广大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应用价格低廉的疫苗对儿童进行免疫是既经济又有效的预防传染病、降低儿童死亡率的手段。中国自五十年代开始在全国普种痘苗,并在六十年代初成功地消灭了天花这一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传染病。六十年代后,中国开始在大、中城市接种卡介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的疫苗的工作。七十年代每年利用冬春季节开展免疫活动,并于197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八十年代,中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扩大免疫规划号召,统一了儿童免疫程序,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成立了计划免疫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冷链建设,使计划免疫得到进一步发展。1985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分两步实现普及儿童免疫目标,即1988年以省为单位、1990年以县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分别达到85%。1989年和1991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卫生部联合对中国的计划免疫工作进行了两次审评,结果表明,中国按期实现了儿童免疫接种率目标,其中以县为单位计划免疫各种疫苗接种率在90%以上。为消灭脊髓灰质炎,中国在加强对儿童常规免疫工作和对脊髓灰质炎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自1993年12月至1996年1月每年的12月5日和1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对4岁以下儿童进行了三次六轮强化免疫,每轮免疫儿童约8000万。强化免疫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工作进程。中国实施计划免疫工作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传染病大幅度下降。据全国常规疫情报告资料:1994年麻疹、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发病数分别比1978年下降了96.4%、99.4%、99.3%、97.5%;死亡数分别下降了97.4%、99.3%、96.5%、97.7%;1994年上述四种传染病发病总数较1978年减少了约351.7万例,死亡减少约1.3万例。1995年除云南省从外籍过境来滇就医的一名脊髓灰质炎患儿粪便中分离到一株野病毒外,全国尚未从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中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中国计划免疫工作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1989年10月16日,当时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詹姆斯·格兰特将一枚联合国儿童生存银质奖章授予中国卫生部卫生防疫司,以表彰中国在普及儿童免疫工作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1994年11月24日和1995年8月8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中岛宏博士和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主任韩相泰博士先后致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高度赞扬并肯定了中国取得的成绩,他们代表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在消灭脊髓灰质炎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非常满意,认为在世界卫生领域中国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还将降低肺炎和腹泻的死亡率作为儿童医疗保健工作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中国卫生部为此制定了《全国儿童呼吸道感染控制规划(1992-1995)》和《腹泻病控制规划(1990-1994)》,通过推广适宜技术、逐级培训、健康教育、管理监测指导系统等措施来降低婴幼儿尤其是农村婴幼儿的死亡率。急性呼吸道感染(AIR)标准病例管理项目已于1994年扩展到全国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3个县,腹泻病控制项目已覆盖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将急性呼吸道感染标准病例管理和腹泻病防治内容培训推广到300个贫困县,36万多乡村医生接受了培训。在中国,1949年以前,新生儿破伤风是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将新法接生作为控制产褥热和新生儿破伤风的主要措施,取得了很大成
本文标题:1996年白皮书中国的儿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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