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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成问题探索中国安乐死立法之路一、内涵与外延:安乐死释义二、法理与伦理:安乐死之争三、历史与现实:安乐死在中国四、前景与展望:安乐死的立法学习目标1.1安乐死的概念1.2安乐死的分类1.3安乐死的对象(1)Black法律词典——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2)牛津法律指南——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4)医学伦理学——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合理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主动结束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并伴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的病人生命或加速其死亡的过程。(1)自愿一一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病人自己选择,自己执行;(2)自愿一一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病人自己选择,提出要求,由他人执行。一般由医生或家属执行;(3)非自愿一一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病人未提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请求,他人执行。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对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病人终止治疗。虽然病人没有向医务人员提出自愿死亡的要求,医务人员仍然可以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任其自行死亡。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病人有过或表达过同意安乐死的愿望。病人本人要求安乐死,或病人有过要求安乐死的愿望,或对安乐死表示过同意。非自愿安乐死病人没有表达过同意安乐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如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人和能力严重低下者实行安乐死,这些病人无法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同意,根据患者家属意见,由医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有人把非自愿安乐死称为“仁慈杀死”。√主动安乐死应当符合下述条件:(1)主动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身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的病人;(2)病人的肉体痛苦必须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3)主动安乐死必须在本人神志清醒时做出决定;(4)主动安乐死必须由医生执行,病人家属和其他人均不得擅自提早结束病人的生命;(5)实施主动安乐死的方法,应当符合社会上一般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不允许使病人遭受不应有的痛苦或者使其他人产生残酷的感觉;(6)医生在给病人实施主动安乐死之前,必须将其病情详细、准确无误地告诉病人,让其周密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本医院和跨医院)补救治疗的方法。√被动安乐死应当符合下述条件:(1)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患有不治之症、临近死亡的病人,和不可逆昏迷中的病人,如长期救治、恢复无望的植物性生命,以及严重畸形儿;(2)被动安乐死必须由病人的医生或直系亲属做出决定;(3)被动安乐死必须由医生执行,病人家属和其他人均不得擅自提早结束病人的生命;(4)实施被动安乐死的方法,应当符合社会上一般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不允许使病人遭受不应有的痛苦或者使其他人产生残酷的感觉;(5)医生在给病人实施被动安乐死之前,必须将其病情详细、准确无误地告诉病人亲属。2.2安乐死的伦理探讨医生职责、社会利益、道德风险,等等2.1安乐死的法理探讨法的价值、生命权、刑法,等等生命质量说、生命价值说、权利赋予说、资源有限说、人道主义说、医生治愈说······解不开的法理与人伦:买农药助母“安乐死”导语:换上妻子带来的红色T恤衫,邓明建回家了。这天,距离邓母去世已经一年零14天。2012年5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邓明建买农药帮助母亲自杀一案一审宣判,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走出法院大门的邓明建,第一个愿望是回老家给母亲上坟,对于助母自杀一事,他一再表示后悔“我还想她多活两年,不想她死”。2011年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一出租屋内,四川人邓明建将买来的农药瓶盖打开,递给了反复向他求死的73岁母亲手上,看着母亲喝下农药、死去。他的母亲中风半瘫痪18年,他照顾了18年。最近一次意外摔跤,母亲身体疼痛加剧,经常夜半痛醒,再次向他提起“想死”的意愿,这次,他起初选择沉默,继而选择了帮助。母亲半摊18年不忍拖累孝子求儿买农药饮下身亡邓明建供诉:“5月16日上午7时许,我母亲叫我不要上班在家陪她,我去厂里请假后回来,母亲说这几天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开始我不愿意,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出门打了辆摩托车到石楼镇政府附近一间农用品专卖店买了一瓶农药,然后回到出租屋。当时是9时50分,母亲让我打开瓶盖给她喝,我递给她,她接过农药喝了两三口,过了两三分钟,她就闭上眼睛……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告诉她妈死了,让她马上回来,接着我用被子把我妈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盖好盖子,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13.1中国安乐死的历史概况3.2中国安乐死的现实状况11986年6月“汉中安乐死事件”——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1987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问题1988年7月、1994年10月,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先后在上海举行1994年10月31日,陈蕃、孙士杰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中国安乐死立法困境传统观念医生职责、医学技术、医疗资源司法界定谨慎的有限合法化所谓谨慎,是指应当进一步对我国的绝症并痛苦不堪的疾病、医疗技术和条件、医疗福利措施等方面进行医学调查,进一步对我国的民众情感、民众基础进行国情摸底,进一步积累医学案例和司法实践经验,重视个案的正当性处理,对于具有相当合理性的安乐死行为予以司法认可,从点到面,循序渐进地引导安乐死合法化。所谓有限,是指在法律上、在司法实践中,只承认那些既符合医学标准又符合自愿的、消极的安乐死行为法律标准的行为合法,防止安乐死成为政治利用与谋杀他人的工具,避免损伤国民的善良情感。4.1明确安乐死的对象4.2明确实施安乐死的操作程序4.3明确违反安乐死操作程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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