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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目录1、主要依据2、安装准备前3、安装(顶升)4、检测与验收5、使用过程6、塔吊拆卸一、主要依据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91-2007;4、福建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DBJ13-89-2007;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6、《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7、《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8、《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9、《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3】28号;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1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5、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16、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二、安装准备前监理项目部主要审查资料内容:1、审查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核查现场安装位置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相符,当施工现场拟安装多台塔吊起重机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碰撞措施(详见厦门天马项目防碰撞施工方案)。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4、、审核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审核拟进场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6、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7、督促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工程安全协议书);8、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应配备5名安装工,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9、审查安装单位负责安装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10、督促施工单位按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础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塔吊基础施工具体要求详见塔吊使用说明书):(1)、对于板式和十字形基础,基坑开挖后应检验坑底标高、长度和宽度、坑底平整度及地基土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对于桩基础,基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以及主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规定;(3)、用于基础的钢材、水泥、砂、石子、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按国家标准的规定作材料性能检验;(4)、基础的钢筋绑扎后,做好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应包括塔机基础节的预埋件或预埋节等,);注:现实施工中往往遇到基础使用钢筋与塔吊使用说明书设计钢筋规格不相符,钢筋代换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钢筋没有检测报告等问题)(5)、基础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要求;(6)、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要求留置混凝土试块一组);(7)、混凝土浇筑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保湿养护(附注:混凝土工程监理旁站记录)。11、基础施工完毕后,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安装塔机时基础混凝土应达到80%以上设计强度);12、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进场设备的标准节、附着装置、连接螺栓等是否符合要求(附墙装置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安装);13、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详见附注:附件一《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厦建工〔2009〕39号)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厦建工〔2009〕3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和解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按规定填写后从网上提交给该项目的工程监督机构。二、我局依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台帐进行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应于4月15日前公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网上报告和解除的电子投递网址。三、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各区建设局要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网上报告和解除使用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报告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解除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解除表》等电子版本附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报告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解除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解除表》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14、督促安装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详见附件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建工〔2009〕47号)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九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应标上永久性溯源标志,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前后臂、附着装置及提升、回转、变幅机构电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设备型号进行统一编号,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主要金属构件相互套用。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建筑施工升降机的整机报废及其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修复与更换条件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规定。第十二条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第十三条从事设备装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第十四条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第十六条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装拆单位完成。第十七条安装拆卸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操作人员作业时间,严禁疲劳作业,作息时间应与现场施工时间相适应。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三条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证明。第二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方可从事检测业务。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任何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检测。严禁安装同检测捆绑经营。第二十六条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除了安装质量检测外,应实行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内容。(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二)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内,宜每3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测。(四)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五)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一
本文标题:塔吊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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