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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文化建设前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①法治文化是与法治紧密关联,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与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②法治文化不是一个中性描述意义上的一般的法律文化概念,而是一个有着鲜明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概念,它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先进的文化,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报告强调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等。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要求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一、法治与法治文化►①何为法治?法治可以解释为一个地区或国家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社会状态,法治的表层含义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深层含义则是一种体现治国理念和规范人们言行的文化精神。►②为什么要倡导“法治文化”呢?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决定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它可以形成一种“场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一、法治与法治文化►③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文明,是在观念心理层面有法的意义。►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认为: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还有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义。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一、法治与法治文化►④从法治的意义上讲,法律和文化是有机的统一。►首先,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律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一、法治与法治文化►其次,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种“场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一、法治与法治文化►第三,文化是一种推动力,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第四,文化是一种批判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无法进行迅速准确判断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法律条文进行批判,使之与一定的文化相适应。正因为如此,人们的文化观念既可以推动法律的执行,又可以使之与落后的文化相适应,以至于变形、走样。法治文化是法律的根!二、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性►(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标杆”►(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与动力►(三)法治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标杆”►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法治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法律意识的文化内涵,是法治观念、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和普及的重要标杆。(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标杆”►法治文化,既体现着法治精神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环境,又能影响和指导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取向。►因此,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体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得到普遍认可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和法治行为的统称。(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与动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文化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与动力►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以不断促进国家各项工作、社会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社会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与动力►简言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与动力;积极培育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文化环境,对于推动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法治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法治文化的教化功能决定了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无论从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还是法治文化的认知角度看,法律都是为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而产生的,实现法治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正是法治文化教化、引导、渗透功能和法治激励、约束作用的具体体现。(三)法治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任何社会、个人的发展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发展道路的选择,个人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的形成,都是与特定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文化影响、熏陶分不开。法治文化的教化功能,必将长期引导人们消除矛盾、走向和谐。没有法治文化作基础,和谐社会就无法实现其终极目标。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春秋时期思想家管子断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意即法律的作用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合法权益的尺度。这些传统而朴素的法治文化思想,正是目前我们提倡的法律公平正义的缘起。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传统的法治文化倡导“和合”,讲究情与法的有机统一,这与我们今天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吸收了中国传统的情理伦理思想,又融入了现代政治伦理和公共伦理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外化的法律制度、法治设施和法治实践。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法治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推动依法治国的基础内容,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法治文化日益繁荣,不仅体现在意识观念形态,而且也反映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日益繁荣的法治文化,既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也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和谐进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目前我国法治的理论研究繁荣兴盛,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亦硕果累累。►我们在法治文化建设上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待形成,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有待加强,法律权威没有完全树立;地方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法治文化建设不平衡;“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不重视法治与法治文化建设,等等。法官上访事件►《中国日报》6月22日报道:6月21日上午8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一位身着法官制服的中年男子笔直挺立,胸前挂着一块木板,分明地写着一个巨大的“冤”字。事件缘由►冯缤的妻子胡敏是在孝感市中院工作了10年的后勤人员,由于对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理解不同,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法院产生分歧,进而被清退。事件经过►冯缤亲自代理妻子的案子,向孝感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冯缤将所在单位孝感市中院告上法庭。但妻子的劳动纠纷案迟迟未能“立案”。►为此,冯缤身穿法官制服、举着“冤”字牌上访。►2009年,此案一审判决,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得到认可,但没有判决孝感中院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2010年6月21日至23日,为了妻子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劳动纠纷案,冯缤曾连续3天身穿法官服,胸佩国徽,站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手举一个大大的“冤”字牌“上访”。事件经过►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文,免除了冯缤的助理审判员职务。一份标为“孝中法任(2010)3号”的文件显示,免除决定是在7月8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7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被免职的理由是:“妨碍公务”、“谩骂殴打领导”,违反《法官法》的规定。►而冯缤本人是在7月27日下午才接到这一决定的。媒体评说►法官上访中国法治鲜血淋淋-大公網(香港)►法官上访给我一块遮羞布-中国日报网►法官上访是新版的“秋菊打官司”-中国青年网►法官上访被免职,冤不冤?_光明观察(光明网)►从法官上访看“信访”与“信法”的纠结_评论频道_凤凰网法律工作者评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莉红:“申诉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只要依法进行,不应该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受到惩罚。具体到冯缤这件事,免职决定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到底违反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哪条哪款,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占传德:“我不认同‘穿法官制服上访’的行为,这是对法官制服的羞辱。法官制服是法官履行公务等特定时期穿的,法官身份和法官制服一样,不能轻易地为个人利益随意利用。但是,仅仅因此就被免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冯缤上访所告的对象正是孝感中院,现在孝感中院对他做出免职处理,就有打击报复上访人之嫌。”网民评论►①法官上访被免职拷问法治信度。冯缤的遭遇,已经早已超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矛盾,关系着法治信度。许多人关注这件事,其实并非是在关注事件本身发展,而是借之审视法治的信度,从而判断我们的法治,是不是可以成为自己的依靠?►②与其说穿法袍上访是一部令人苦笑的悲喜剧,不如说它是透过强势阶层遭遇弱势问题揭示出当下民众维权困境的黑色幽默。法官上访、警官上访、城管上访,甚至有信访干部上访都不足为怪,值得关注的是,经过一番颠簸坎坷之后,他们无不慨叹维权是何等的艰难!当事双方说法►“很多人说我偏执,我只是信仰法律。”“《法官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不能穿着法官服上访。而且,免职文件甚至没有写明我触犯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当事人冯缤当事双方说法►2010年7月28日,该院常务副院长魏俊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称:我们不存在打击报复,准确地说法院免去的是冯缤的“职称”而不是“职务”,他本来也没有职务,至于免去这个职称,我们有法律依据。►魏俊生表示,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去年10月30日,在干警食堂里,冯缤拿一米多长的大勺子把我们院长打成了轻微伤,为此还被拘留了10天。当时在场的有30多个目击证人,法医也有鉴定。”►“另外,法官有其行为规则,不能为近亲属当代理人,可他却为自己的妻子当代理人。”魏俊生有些激动地说,“对待这样的人,如果我们还不处分,一个单位怎么管人?”►当记者追问这些情况早就出现,为什么到现在才处理冯缤时,魏俊生表示:“我们一直在对他进行教育、挽救。”►即免职是依法作出的。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问题的引出:►2010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波罗镇樊河村100多名村民手持铁锨等到山东煤矿,砸开主井口绞车房院门,进入院子阻挡生产。山东煤矿遂组织70多名矿工持洋镐把子,将村民赶出,最后发生持械斗殴。经核实,樊河村受伤群众63人,山东煤矿受伤矿工24人。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
本文标题: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文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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