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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机构的伦理责任报告小组:第五组小组成员:张芳张卫星卜树俊林奕辰孟圣御周生超3.0l督导与咨询原文重现(a)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督导或咨询,但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督导与咨询。(b)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督导或咨询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工作界限。(c)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和受督导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受督导者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d)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时,对于受督导者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文本解读关键词:社会工作督导是专业训练的一种方法,它是由机构内资深的工作者,对机构内新进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初级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志愿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知识和技能:社会工作督导包括行政性、教育性和支持性督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的督导都必须具备相应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应在力所能及的领域开展工作,扩展和增强其专业技能的能力伦理原则。文本解读•工作界限:设立工作界限的原因是督导员和被督导者可能在种族、社会性别和感情取向等方面存在不同。例如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可能存在偏理性的男性督导与偏感性的女性被督导者对当事人的问题有不同的感知和处理方法,进而产生分歧,那么究竟该由谁最后决定呢?所以需要设立一个意识到各自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权责分明的清晰的工作界限。•工作界限不当可能引发的问题:•1督导和被督导者关系不和谐,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连带责任问题。被督导者是督导者的延伸,两者有时候是被视为一体的,督导员对所指派和分配的工作负有最终的责任,对被督导者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一旦某个行动付诸实施,那么这一行动就被视为获得了督导者的首肯,如果这一行动实施不力,那么督导员就要为授权给一个不得力的工作者实施这一行动而承担责任。•在由失职所导致的对工作者的诉讼中,督导员被视为是从犯。案例:一名在家庭服务机构人任职的社会工作督导员被过去的当事人告上法庭。这名在一次未遂自杀中受到了重伤的当事人称,她的个案工作者在评估她的自杀风险时没有尽到责任。按照连带责任的原则,当事人也以工作失察为由对个案工作者的督导员提起了诉讼,因为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没有定期与个案工作者会面,也没有与个案工作者就自杀的评估程序进行过具体的讨论。(雷默,1998)连带责任(代为负责)的原则将督导员推到了一个不堪一击的位置。舒茨建议“受督导者作出的主要决定,基本上都应经过督导员的审查,必要的话还要加以调整”。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专业连带责任保险机构警示:作为一名社会工作督导员,你要为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负责。为了减少责任风险,该机构建议:“如果你对其他雇员的行为承担着责任,那么你就必须完全懂得什么是合格的实务工作,并不折不扣地按照这一标准开展工作。所以督导员必须熟悉每一位受督导者的每一个个案,清楚每一名督导者的能力水平,以确保分配给每一个受督导者能够妥善处理的工作。连带责任的提出要求督导员必须做到:1.提供信息让被督导者征得其当事人的知情同意2.指出受督导者的错误3.对社会工作者依照周密的计划开展的干预工作进行监督4.知道什么时候受督导者的当事人应该被重新分派、转介或终止服务5.知道受督导者什么时候需要得到辅助6.监控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能力,指出其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以及伦理上的失误7.监控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的界限8.审核社会工作者的文案以及个案记录9.定期对受督导者进行督导10.对督导工作进行记录11.避免与社会工作者发生双重关系12.对社会工作者给予及时和内容充分的反馈,并对他们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估其他问题导员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利用教育性督导去满足其个人需要。教育性督导使督导员有机会将工作者完全置于自己的卵翼之下,使工作者与督导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受督导者只是督导员的延伸,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面对“当事人---工作者---督导员”的三角关系,有些督导员把主要的兴趣放在实务工作上,没有实现从工作者到督导员的心理转换,其所造成的影响是在教育性督导中督导员不给受督导者学习的自由。由于督导员将当事人的需求视为压倒一切的,因此对受督导者的工作下总是不肯放手,唯恐受督导者出错。这样的督导员与其说是一位领路人,不如说是一个守护神。出于“同行是冤家”的考虑,督导员可能不愿意与受督导者分享知识和专业技能。假如督导员能够从受督导者对自己的依赖中获得满足感,那么他会始终感觉受督导者想要获得登堂入室的学问总是“稍欠火候”。无论哪种情况,督导者在传授教育性督导的知识内容时,会像挤牙膏一样,吝啬而缓慢。工作者独立性的增强和能力的提高,在督导员的眼中不是快乐,而是担心。督导员那种迫切的“被别人需要的需要”,与督导员所负有的在其职责控制的范围内尽可能给予受督导者自主性的义务进一步发生着冲突。文本解读双重或多重关系:社会工作督导中的双重或多重关系表现在督导员与受督导者之间产生了专业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社会上的、生意上的、经济上的、宗教上的等)。督导过程中的双重或多重关系陷阱1督导关系充斥着移情的因素,充斥着矛盾与抗拒以及早期成长冲突的残余。例如:督导员与受督导者之间的关系会唤起亲子关系,督导者是潜在的家长化身,那么师从于他的受督导者就会像同胞兄弟姐妹一样竞相博得家长的欢心和眷顾。督导员也会因为感情上的偏移而对某一位受督导者格外关照,从而忽视其他受督导者,进而不能公正客观地评估受督导者的表现。2有时候受督导者会把督导者和被督导者之间的关系重新定义为治疗情景中的工作者和当事人的关系。这种关系背后的含意为:“保护病人和弱者”或“好好待我,别打我”。在这种关系下,受督导者说的更多的是自己,而不是工作,他想督导者寻求帮助以解决个人的问题。有些工作者也会将工作中的难点和这些问题联系起来。一旦转换成工作者和当事人的关系,督导者对其的要求就会降低文本解读3还有一种定义是“对朋友不必做评估”,这种情景下,督导关系被重新定义为社会关系。受督导者与督导员一起喝咖啡小憩,请他共进午餐,接着送她到公共汽车站或停车场,在督导会上双方聊的十分投机。于是社会关系压倒了专业关系。4还有一种定义是“最大限度的参与”,这种关系把督导员和受督导者之间的角色关系转换成了同伴之间的角色关系。受督导者主张只有建立在民主参与基础上的关系才是最有效的。督导者在这种关系中很容易失去自己的行政权威形象,很容易被受督导者呼来唤去。这种关系一旦被定义,督导者很难推出,因为当前有与当事人一起工作的潮流,鼓励最大可能地参与。如果督导者退出则会被加上落伍、不够民主,侵犯别人利益的标签文本解读双重关系的弊端:其一,影响了督导员的专业判断力;其二,影响了督导员的公正性;其三,利用受督导者或他人来满足督导员自身的需求;其四,给受督导者带来伤害性。文本解读•公正、尊重的态度:即督导对被督导者进行评估时要摒除个人的偏见和喜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评估被督导者的表现•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公正、尊重个人固有尊严的伦理原则•文本之间逻辑关系的解读(a)是对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和咨询须具备的知识和技巧要求进行说明1具备所必须的知识和技巧2就知识和能力所及进行督导和咨询(b)(c)是对(a)的拓展解释,指出在具体提供督导和咨询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做,要设立清晰的工作界限,要保持单纯的专业关系,而(d)要求要以公正、尊重的态度评估被督导者的表现,只有在严格执行(a)(b)的要求后才可能做到。一方面,从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伦理责任来看,社工需要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巧,具备提供督导和咨询的能力•另一方面,从提供督导和咨询的社会工作者对被督导者的伦理责任来看,督导要设立工作界限、要保持单一的专业关系、要以公正、尊重的态度进行评估本土化思考工作界限方面,上述伦理守则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现有文献反映存在以下不当的督导方式:限制型督导(constrictivesupervision)无为型督导(amorphonssupervision)不支持型督导(unsupportivesupervision)治疗型督导(therapeutic/supervision)保护型督导(protectivesupervision)本土化思考•如何避免上述不当的督导方式?有待我们在本土实践中进行探索•保持单一专业关系方面,在中国这一特别讲究“人情”的文化背景下,古语云:“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师生关系可以上升到父子关系,督导和被督导者由于专业上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可能会被认为是我们中国的师生关系,因此督导与被督导者之间存在例如送礼答谢、人情往来的双重关系在我国可能被认可,相反恪守伦理守则可能被视为不懂人情世故,所以这一伦理守则也是在本土化过程中有待探索的伦理困境。3.02教育和培训原文重现(a)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实习督导或训练者时,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指导,且提供的是专业中最合乎潮流的、有助益的咨询和知识。(b)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对于学生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c)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若是由学生提供对案主的服务,则有责任采取行动确认案主已依程序被告知。(d)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不应该和学生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学生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社会工作教育和实习督导,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文本解读知识和能力:一般来说作为一个胜任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教育和培训者,应具备一些知识与能力:包括–成熟的人格和乐观进取的生活态度–具有严格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背景–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应接受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训练–有足够的教导学生的能力和意愿–熟知实习机构的政策和工作程序并与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基于最新的资讯和知识开展指导工作,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应在力所能及的领域开展工作,扩展和增强其专业技能的能力伦理原则文本解读•公正、尊重的态度:担负教育或指导学生实习职责的社会工作者应一视同仁,并以尊重的态度评估学生的表现。•体现了社会工作者公正、尊重个人固有尊严的伦理原则•如何才能保证教育者公正、尊重的评估?统一量化的评估标准也许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以下是肯卡基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学生实习表现评估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可以作为借鉴:•1对实习要求的完成。•2专业行为及其发展•3自我意识与专业成长•4社会工作技能的运用•5专业价值和伦理•6叙述部分•最后还有一个很特别的部分:致学生,如果你不赞同这个评价的某些方面,请附上表明你不赞同的方面及原因的陈述。•该评价表所依据的几个方面,从最基础的对实习要求的完成情况,到专业行为、自我成长、专业技能的运用、专业伦理和价值,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体现了对实习学生全方面的要求,可以作为我国制定学生实习情况评价表的参考。•事先知情:评估文本解读•当事人事先知情:即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前,当事人要事先知情,因为毕竟是实习学生,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可能比不上正式的社会工作者,当事人根据个人利益有权拒绝实习学生提供的服务,当然也可以选择提供学生一个实习机会,体现了当事人利益优先、社会工作者应当诚信伦理原则。•文本之间逻辑关系的解读•(a)阐明了提供教育和实习指导的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这是提供教育和实习指导的基础。(b)(d)反映的是在(a)的基础上提供教育和指导者对被指导者的伦理责任,包括以公正尊重的态度进行评估和避免双重关系,设立清晰的工作界限•(c)体现的是教育培训者对机构当事人应该负有的事先告知的伦理责任本土化思考通常,社会工作实习教育和培训时,每个实习学生一般都有两名督导老师。一名是在社会服务机构内,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另一名则是由学院的专业指导教师担任。但是,在我国社会工作实习涉及到机构、督导、学生、服务对象(案主)、实习教学者等角色,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资源稀缺现象。实习督导案主资源实习机构社会资源本土化困境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实习教育和培训中存在的问题1、学院督导在实习教学中,
本文标题: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机构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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