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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产作业场所的瓦斯、一氧化碳等附件二(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1~1.5万元。2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1~1.5万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1~1.5万元。4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未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1~1.5万元。5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1~1.5万元。-2-6新建、改扩建矿井未落实“三同时”规定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3~4万元。附件二(二)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7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或未组织实施,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2000~4000元。8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2000~4000元。9未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2000~4000元。。10未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2000~4000元。-3-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有效使用,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2000~4000元。。附件二(三)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少于16学时。《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0.5~1.5万元。13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少于40学时。《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0.5~1.5万元。14对从业人员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进行打击报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2000~3000元。15未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未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复查处罚3~4万元。-4-16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初查处罚0.6~1.0元。附件二(四)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17发生事故的煤矿,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5000元、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4万元、2万元。18煤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2万元。19煤矿发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的以外的一般安全事故。《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每死亡1人处企业2万元罚款进行累计;对主要负责人罚款0.4万元。-5-20煤矿发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的以外的重大安全事故。《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对煤矿企业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每死亡1人处企业3万元罚款进行累计;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附件二(五)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21煤矿发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的以外的特大安全事故。《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对煤矿企业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每死亡1人处企业5万元罚款进行累计;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22被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的罚款10~20万元;验收不合格组织生产的罚款5~15万元。23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由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管局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关闭。24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矿山安全《矿山安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初查处罚0.5~1.0-6-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无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以下的罚款。万元。附件二(六)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25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0万元。26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存在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5万元。27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未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0万元。-7-2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或未采取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或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或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0万元。附件二(七)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29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未执行探放水措施的:(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0万元。30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0万元。-8-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31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井下风动凿岩,使用干打眼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查处罚0.5~1.0万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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