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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涵义、法律调整的意义、种类二、休息休假的涵义、法律规定的意义、种类第二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三、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涵义、法律调整的意义、种类(一)工作时间的涵义1.概念: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内或一周必须用来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任务的时间。2.涵义:(1)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2)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以及中间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节假日安排劳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一昼夜中必须工作的时间称为工作日制度,在一周(7天)中必须工作的天数称为工作周制度。工作时间从劳动法角度讲,是工作日制度和工作周制度的总称,简称工时制度。(二)法律调整的意义1.工作时间作为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和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基础。2.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3.是劳动者劳动保护和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4.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三)工作时间的种类工作时间是工作日和工作周的总和。但是,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制度,劳动法固定工作时间是以工作日为基础的。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5、不定时工作日。二、休息休假的涵义、法律规定的意义、种类(一)休息休假的涵义休息休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可以不从事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是休息日和休假日的总称。休息,一般是指工作日中间的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和一个工作周中的休息;休假,一般是指在法定节日的休息。(二)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的意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在保障职业的前提下,享受法律赋予的休息权,这是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的目的所在。失业人员天天可以“休息”,但已失去职业,也就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了。(三)休息休假的种类1.工作日中间的休息。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3.工作周中间的休假。4.法定节日的休假。5.年休假。6.探亲假。第二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标准工作日及其实行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作日。要求在1997年5月1日前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在1996年5月1日前所有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二)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对缩短工作日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实行缩短工作日: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是指在晚10点至晨6点的时间连续工作)。3.哺乳期(12个月)未满的女工,每个工作日可以有两个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三)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根据《审批办法》第5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四)适用无定时工作日的情形根据《审批办法》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案例:某出租汽车公司招聘50名出租车司机,采取单车承包的工作方式,规定“桑他那”车的司机每月上缴7800元承包费(以每月26天计算,平均每天300元)。实施过程中,由于该市正在进行大规模市政建设,路况很差,绝大多数司机感到乘客很少租车,难以完成承包任务,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是否适当减少承包基数,否则不睡觉也完不成任务。有1名司机因一天只睡3个小时,疲劳驾车,发生车祸。公司管理人员说,出租汽车司机本来就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休息时间由你们自己安排,公司规定的承包数额订入劳动合同,不能变动。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涵义俗称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从事本职劳动的情形。法律上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健康权出发,对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予以限制和禁止。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又是必需的。所以,我国《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限制和条件,第4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付出的额外性,所以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作为一种客观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形:1.合法的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符合我国《劳动法》第41条、42条、44条规定的“加班加点”;2.违法的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对此行为,我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有两方面限制: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因生产经营需要;第二,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案例:某服装厂有500名职工,在裁剪、缝纫烫整等第一线工作的工人有300多名。1995年初,该厂领导强调出口服装生产任务紧,组织第一线工人加班加点。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连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厂方以公告的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不加班加点的工人一律按旷工论处。半个月后,工人意见很大,认为厂方的决定根本不考虑职工具体问题。有的工人身体不好,半个月下来已筋疲力尽,继续这么干下去人吃不消。有的工人家庭有病人,这样干无法照顾家务,以致产生家庭纠纷。厂方认为,职工个人问题应该克服,要从企业生产的大局出发;况且厂方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为了“严肃纪律”,厂方对星期天没来加班的8名职工作旷工处理。工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可以不受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例:1994年6月,某厂所在地暴雨连日,因该厂健在河滩上,为防止河水灌进厂区,厂方决定在厂外筑一条防洪坝,而此时正值生产旺季,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厂方决定由部分男工及全体女工坚持生产,大部分男工参加修坝工作。两天后,坚持生产的女工生产进度缓慢,厂方决定从即日起一律加班,一定要按原计划完成任务,向客户交货。女工马某提出家中有生病老母需要照料,无法加班,厂方多次劝说无效,只得同意。但在月底发工资时,厂方以马某不服工作安排为由,扣发马某正常情况下应得的奖金。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补发奖金。厂方认为,为抢救国家财产而加班是有法律依据的,马某的母亲病情不重,生活可以自理,马某借故不听生产调动,违反厂纪厂规,厂方扣发奖金是正确的。(四)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在下列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案例:某年春节的农历正月初一是星期三,某厂一套设备必须在节日期间检修,工程师何某从正月初一到初五连续工作5天,假如何某日工资为70元人民币,5天的工资报酬最低是多少?三、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一)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办法。根据政务院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2007年修订),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办法分全体劳动者的放假日和部分劳动者的放假日。1.全体劳动者的放假日共有11天: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部分劳动者的放假日有: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带薪年假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三)探亲假的待遇根据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1981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探亲假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劳动者。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本文标题:第五讲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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