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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概述公司概念: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1、法定性条件法定程序法定类型法定2、股权性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相依存、相独立3、营利性从事经济活动,目的是获得利润4、法人性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机构独立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它完全不同于合伙、独资企业,三者并存,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合伙(独资)企业与公司共同并存原因是各自有优点、缺点。其一,合伙(独资)企业优点:经营灵活,设立方便,转轨快,适合中小型企业经营。其二,公司优点:资本的集中性(社会性),企业稳定、永续性,投资风险的分散性,投资责任的有限性,法人治理机构的科学性(规模效应)。二者优、缺点相对应,互相弥补。公司法: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营、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的种类1、按公司股东责任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2、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3、按公司内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问: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即50人以下,人数较少。股东之间要求具有一定的相互信任,决定了其股东人数不可能太多。具有非公众性。2、股东平等:作为股东,必须都要出资。股东权利与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额的大小。3、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4、实行资本金制度——非股份性:股东出资,体现为股权,股权的书面体现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称之为股单,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出资,法律不予限制;但不能像股票一样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自由转让,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对公司有商业价值;二、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三、能够依法转让;四、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二)设立程序订立章程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前提。亦为其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缴纳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关键性程序,没有股东的出资行为,公司便无从成立。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案例: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研究所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为:“大连机床制造公司”。约定由A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A、B、C各出资5万元。其中:A用货币出资2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万元;B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万元、货币出资2万元,一年后缴付;C用商业秘密作价2万,股权作价出资3万元。A于协议达成当月即向工商局申请了名称预核,但在进行环评时因三废排放不合格而搁浅,一年以后,再向工商申请登记,工商拒绝。A、C要求抽回出资,B不同意。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问:(1)拟设立公司的章程有无问题?(2)案件应该如何处理?B的理由成立吗?(3)假如公司成立,B一年后未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4)C的股权在出资后不久就因股市下跌而贬值怎么办?C作为出资的商业秘密在后来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现没有实际的商业价值该怎么办?三、组织机构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自益权—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2.共益权—经营管理权。体现于1)表决权及出席并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2)撤销权-股东会决议;3)监督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3.其他权—依法转让股份权;起诉权义务:1.出资即缴纳股款,并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法定情况外,不得抽回股本,只能转让;2.遵守章程2、股东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大事组成:出资人即股东——享有决策权、选举管理者权、受益权……表决:按出资比例——重大事项必须经2/3通过一般事项则过半数即可形式:定期与临时——定期会议应依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一般一年一次;临时会议有如下情形2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会议召开: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从规定。3、董事会•性质:股东会执行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则是权力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罢免。有限责任成员为3人~13人;股份有限5—19人——任期章程自定,不得超3年,可连任•职权:执行股东会决议——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经理选聘•召开:董事长主持;提前10天通知;1/3董事出席;决议过半数定期会议一般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长须为自然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产生的方式视不同类型的公司而有不同: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定。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任命。4、公司的组织机构之经理、监事会(1)经理•产生: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职责:承担日常经营管理(2)监事会•性质:内部监督机构——检查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等•组成:规模大,可设,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小,只设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监事不得兼任,任期三年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义务:(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例:下列选项中,在2004年1月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有:A、甲因贿赂罪,1995年被判4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B、乙擅长经营管理,现年85岁C、丙于1999年10月到某企业任厂长,该企业因1999年9月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D、丁因妻子炒股失败已借款15万元,但是以个人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哪里呢?1、提高法定资本——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2.计划生育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鸡生蛋、蛋生鸡)3.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足额缴纳,为的是降低社会风险。目的是为了防范社会风险为了让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4.法人资格滥用推定制度——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推定一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但是允许他以反证的形式推翻这种推定,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点1)投资者责任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3、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授权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授权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国家授权单位。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任期为3年。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和副董事长,均由国家授权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了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一般职权外,还被授予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权限。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一律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负责人案例: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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