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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第三章公司法讲述介绍
公司法1第三章公司法公司法2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二、公司的沿革•由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公司法3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优势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3、经营管理科学化缺陷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2、政府限制较多3、保密性差4、税负较重公司法4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四、特征1、营利性2、法人性3、法定性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1所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具体来讲,就是指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自身的财产得到增加并获取利润,从而使公司股东(即出资人)也因此获取经济利益。公司法52、法人性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法律创造的“人”。是一种团体,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公司法6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7公司作为法人的具体表现:第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公司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财产虽是由股东投资构成的,但股东一旦出资,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既不能擅自抽回其出资,也不能再对其出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等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公司的这种独立的财产权是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的。公司法8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只有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才能保证公司能够拥有独立于股东意思的独立意思,从而从组织上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法9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第三,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也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标志。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立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风险,只能由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独立的责任。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能偿还相应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再承担补充赔偿义务。正是这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与公司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使得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对投资者愈发显现出其超凡的吸引力。公司法103、法定性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法11五、公司的分类1、依据股东责任公司法12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由股东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指由2个或以上股东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公司法13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68两合公司:指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调整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142、依据管辖系统公司法15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4、依据公司的国籍5、依据转让方式公司法16母公司孙公司子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母公司: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公司法17公司法18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可以看不出来与母公司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分公司法律地位法人。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责任承担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设立方式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5按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是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信誉基础是公司资本,公司以其具有足够的资本取得对外经济交往的信誉,至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则不被债权人所注意。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有的信用、地位和声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运作主要有赖于股东名望、地位和信用状况,与公司的资本多寡之间并无密切联系,股东相互之间也具有十分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公司法19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人合公司: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少为基础的公司。其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如:合伙。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6、依据信用标准7、按公司资本构成来源属性公司法21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私营公司国有公司合营公司公司法22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六、公司法(一)、概念: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渊源1、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如英国、中国2、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如瑞士、意大利3、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法、德、日4、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国(三)公司法的特征1)人格法与行为法相结合是关于公司人格的法律,又是公司的行为准则。2)私法自治与强制性规定相结合3)实体法与程序法条款相结合既有实体法性质的内容,又有法定程序及诉讼的条款。公司法23股东意思自治与权利自由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公司法24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七、各国公司立法1、各国的立法概况2、我国公司立法93年12月29日通过、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年12月25日修订,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八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法25公司法26(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具有以下内容: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指公司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经济权利能力,主要是公司依法享有抵制非法干涉和摊派的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即在诉讼中充当当事人的资格。公司法271、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公司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民法通则36条公司法189条公司法282、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性质限制目的限制法律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公司法29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作为法人,虽然有其人格,但不像自然人一样有生命、身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得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继承权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公司都不能享有,也无需负担。公司法30目的上或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旧《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999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立法对此经历了一个自由到限制再到自由的过程公司法31法律规定的限制第一,转投资的限制。第二,担保的限制。第三,借贷的限制。第四,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法32第一,转投资的限制。93公司法允许公司进行转投资活动,但公司只能转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入伙,通常取得股权而不包括债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对外转投资的累积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国务院规定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此限。05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法33公司法34第二,担保的限制。我国93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了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能否为自己的股东、董事提供担保?(93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法35第二,担保的限制。05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案例5:五芳斋公司起诉本公司董事长公司法36案例5:五芳斋公司起诉本公司董事长简介:五芳斋公司是一家老字号企业,1998年3月改制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有股减持改制中曾因“经营者持大股”问题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在那次改制中,当地一家私营丝织品企业主朱传林从嘉兴市商业控股公司购得250多万元的国有股,成为五芳斋公司正式股东。2000年6月28日、7月13日,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经董事会授权,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浙江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日化分公司向工行南湖支行借款250万元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由于中百公司破产未能偿还,工行南湖支行遂从五芳斋公司账上直接扣收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97638.16元。朱传林即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建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97638.16元。公司法37案例5:五芳斋公司起诉本公司董事长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朱传林工行南湖支行浙江中百股东:嘉兴市商业股权转让借款担保原告被告公司法38案例5:五芳斋公司起诉本公司董事长法院判决: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建平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2597638.16元。嘉兴中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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