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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的“幸福”康德伦理学的“幸福”(Glückseligkeit)概念刘宇光(上海: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提要:康德伦理学界向来都不把“幸福”(Glückseligkeit)概念视为主要课题,既误解康德道德哲学排斥对幸福的追求,又简化康德伦理学有关“幸福”的讨论就只是“圆善”(h?chsteGut)的「德福一致」问题。本文目的是希望对康德伦理学”幸福”概念的意义作出较完整的系统分析,藉以澄清上述误解。本文有四节,依序讨论幸福与道德之间的各种关系:第一节是“幸福”概念的分疏;第二节是”幸福」在伦理学原理论中的消极角色;第三节是“幸福”作为自然目的;第四节是“幸福”作为道德的手段。关键词:康德伦理学幸福AStudyontheIdeaofHappiness(Glückseligkeit)inKantianEthicsLawrenceY.K.LAUAssociateProfessor,DepartmentofReligiousStudies,SchoolofPhilosophy,FudanUniversity,ShanghaiEnglishAbstractWithinthehistoryofmodernWesternethics,I.Kant’smoralphilosophyisfamousforhis,so-to-speak,denyingthesignificanceofthefulfillmentofhumanbeing’shappiness.Hehadreceivedstrongcriticismontheissueforhundredsofyears.However,thisarticletrytoargue,throughdetailanalysis,thatmost,ifnotallofthesecriticismaregroundlessandderivedeitherfromcarelessreadingormisunderstanding.Thisarticleiscomposedoffoursections.SectionOneisadiscussiononthevariousdefinitionsofHappinesswithinKant’sethics.SectionTwoisaninvestigationoninwhatsense,HappinesshasapassiverolewithinthetheoryofmoralprincipleofKantianethics.SectionThreeisonHappinessasanendofnaturalgood.SectionFourisonHappinessasthemeansforactualizingtheendofmoralityintheworldofsensibility.导论康德伦理学界向来都不把“幸福”(Glückseligkeit)概念视为康德伦理学主要课题。这方面的评论从来只集中两点:(一)认为康德道德哲学排斥对幸福的追求。这种观点从康德在世时,席勒(Schiller)就已有提出1,及致当代,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School)哲学家阿多诺(T.Adorno)及霍克海默(M.Horkheimer)仍如是看2。(二)其次,认为康德伦理学中有关“幸福”的讨论就只是“圆善”(h?chsteGut)的“德福一致”问题。第一点很大程度是一种误解,第二点则是对“幸福”概念之理解过于简化,有欠全面与完整。本文目的是希望对康德伦理学“幸福”概念的意义作出较完整的系统分析,藉以澄清上述误解。本文的一手数据包括康德伦理学的主要著作,如《道德形上学基础》(GrundlegungzurMetaphysikderSitten)、《道德形上学》(MetaphysikderSitten)、《实践理性批判》(KritikderpraktischenVernunft)及《单在理性界限之内的宗教》(ReligioninnerhalbderGrenzenderBlossenVernunft)。其次亦涉及部份《纯粹理性批判》(KritikderreinenVernunft)、《判断力批判》(KritikderUrteilskraft)及较少人注意的《实用人类学》(AnthropologieinpragmatischerHinsicht)、《伦理学讲义》(EineVorlesungKantsuberEthik)及《神哲学讲义》(VorlesungenuberdiephilosophischeReligionlehre)3。但在二手研究资料上,若与康德伦理学其它热门课题相比,现有的“幸福”概念研究大部份都只是在处理被视为更核心的伦理课题时,附带地开出一章或数节来讨论,以书的篇幅专题处理“幸福”的研究颇为有限。学界似乎亦未见对“幸福”课题形成任何较完整的理论诠释,自然更不会有不同的诠释模式之间因分歧而引发的学术辩论。这种局面与“幸福”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落差,这与第一段所提的两种偏见有关。本文有四节,第一节是“幸福”概念的分疏,第二到第四节是依理论的发展次序,讨论幸福与道德之间的各种关系:第一节“幸福”概念的分疏第二节“幸福”在伦理学原理论中的消极角色第三节“幸福”作为自然目的第四节“幸福”作为道德的手段第一节:“幸福”概念的分疏本节是预备性的清理工作。在正式进入批判期康德伦理学内部来探讨“幸福”在体系内的哲学意义前,必得先清理与“幸福”概念相关的各种背景问题。“幸福”不单在康德伦理学内是一有多层次意义的理论,“幸福”概念本身就有相当歧义,必待逐一区别出相关、相似但并不相同的意涵。本节子题分三:(一)幸福:感性状态与智性状态的分疏;(二)幸福:经验概念与构想力理念的分疏;(三)简述先批判期康德伦理学对“幸福”概念的理解。(一)“幸福”:感性状态与智性状态的分疏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康德在其不同著作中对“幸福”所下的定义是什么:“道德幸福是长期持续不退却地向着善作坚定的前进,有若一习惯般实在”(Rel.s.67;p.61);“幸福是世间理性存有者生活的一切皆顺利如意的情况”(KpVs.124;p.129);“幸福是一个存有者能活着及拥有其福祉”(GMSs.395;p.63);“幸福是拥有权力、财富、荣誉、健康的完全福祉,并对自己这些状况感到满意”(GMSs.393;p.61);“道德幸福是向善前进的意识”(Rel.s.75;p.69n);“物质幸福是长久地对自己物质处境的满足”(Rel.s.67;p.61)。从上述各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尽管“幸福”基本上是指获得满足及欢悦的状态,但因应对象的差异而使“幸福”一词不只有单一涵意的。依据来源性质之差异,“幸福”分作不同的两大类。第一类可称为感性状态的幸福,指自然性好获得感性上的满足欢悦,第二类可称为智性状态的幸福,主要指道德生活上的满足。但是,因为依据康德在批判期的划分,他将所有情感(Gefühl)视作感性(Sinnlichkeit),而感性又与理性(Vernunft)作二元对列。无论称之为感性、智性,都不是就这满足及其欢悦之情本身来说。就上述“幸福”作为一种满足及欢悦的情感而言,必然同属感性,感性、智性的划分却是据引发这一感受之来源的不同性质而作的定义。1.感性幸福幸福是感性性好及欲望之满足。而“性好”(Neigung)是意志依循于感性而指向于引发愉悦的行动对象。有鉴于人类只是一有限的理性存有者(vernunftigsWesen),故尽管它一方面是目的王国(ReichderZwecke)一员,但另方面又同时作为自然王国(ReichderNatur)的一份子,而人类的“本性”(指自然之性)亦不得不对感性环境有所依赖,根本不能理解会没有对感性对象的性好或欲望的需求,人类放弃对感性幸福满足之追求自然也是不可能设想(Rel.s.46;p.42n)。这种对身处自然世界中,作为感性生命的续存﹑福祉之获得,及其间的物理性满足状态亦可称为“自然之善”(KdUs.450;p.339)或“物理之善”(Rel.s.67;p.61)。不论是感性幸福、自然之善或物性之善皆连系于感性性好来说,与理性无关。唯独在追求性好的满足之际,若与义务发生冲突(GMSs.405;p.73),或发出“是否值得获取幸福?”之问题,感性幸福才会与理性有所交涉。另一有关性好满足及感性幸福的疑问是:性好的满足是否指一总数全体?因为康德对“幸福”的定义总常提及,甚致强调量上的全体、总数。例如他说:“幸福是我们所有欲望之满足”(KrVA806\B834),“幸福是所有性好满足之总和”(KdUs.434n;p.322),“幸福之理念是绝对、最高整全的福祉”(GMSs.418;p.85),“幸福是所有性好结合之总和”(GMSs.399;p.67)。这些句子明显指出“幸福”是量上的绝对:所有、全体、总和、绝对。问题是,如果感性幸福所期望的真若如上述引文所表达的是量的总体,则这恐怕难与康德对幸福之本质的界定相协调。理由在于:“幸福的概念是不确定的,我们不能确实地指出幸福到底是什么?以致尽管每人皆希望得到它,但没人能决定及一致地说出它是什么。因为属这概念的所有成素,全是从经验中取得的。”(GMSs.418;p.85)“而经验是唯一真正有助于选择合乎性好所追求的幸福方式”(MMs.216,Bd.VI;p.216)。但问题是:性好及其对象皆是在经验世界中不断变易,因而“性好”因应其对象的变化也无法确定,并且个别性好能否在经验世界中被满足,皆是既不可知,亦不可尽得的,从而不能真正确定作为所有性好的总和之幸福的满足(GMSs.418-419;p.85)。这是康德指出若对幸福的期望是带有这种量上总数的特性时,这种对幸福的期望是无法辙底满足及确定的。康德认为性好及其满足在不同阶段会因应情况形成不同的优先性,这当中的次序并不是以一抽象的“幸福”概念来决定,而是以具体及在时间上有明显可等待性来安排不同性好间的优先次序。既然存在有次序上的安排,则不可能是指量上的全部,因系统性与量上的总体恐怕是不能相容的。故康德所说的“全体”实应是指在一系统与全体之间可能不必然矛盾,因为理论上可以存着包括量上全体的系统。不过康德已明白否认了此一可能性,“幸福是对所有性好形成一相当和谐的系统之满足”(KpVs.73;pp.75-76)。又“幸福是自然性好在一和谐的整体中(Rel.s.58;p.51)”。故幸福是指性好作为一个系统的满足,而不是性好作为量上项目的满足。而在一个“幸福”系统中,层级或优先次序的决定标准是在于“欢悦”(Lust)的强度,亦即在多于一个对象被选择时,是以“欢悦”来决定不同性好之间,或不同性好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即“幸福原则是将欢悦\不欢悦的意志之决定根据置于对象之中的原则”(KpVs.22;pp.20-21),“由对象所带来的快乐之大小来决定”(KpVs.23;p.22),“所以,幸福是指那常使人乐于拥有的东西”(KpVs.115;p.111)。康德并不在意于精细地建立幸福及欢悦之间的连系,他主要只是想说明幸福原则是建基在对对象的欲求及其所带来的欢悦上。总结而言,感性幸福是指性好获得满足,及从中所得的欢悦,那是一种在自然王国中的感性状态,故幸福是透过对象来决定意志,所以是感性的。2.智性幸福严格而言,尽管智性的幸福与感性的幸福同样都带着期望实现后的满足欢悦之情,但整体上双方并不是真正同质,因而就情感本身来说皆同属感性,但另一面双方同称“幸福”却仅只是一种模拟上的相似(这一点在本节稍后再有交待)。康德所说智性状态的幸福主要是指实践道德行为后的满足感。这实际上属于康德道德情感(moralischeGefühl)的其中一项。康德用“自我满足”(selbszufriedenheit)、“道德满足”(moralischeZufriedenheit)或“道德幸福”(moralischeGluckseligkeit)说明这种智性的幸福。在前批判期,康德一度不采取后来将感情等同
本文标题:康德伦理学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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