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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1:省级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或对有群众举报的案件,组织开展省级税收收入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无违规减免省级税收收入;有无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少征省级税收收入;有无违规审批退付省级税收收入;有无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实施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查前准备送达检查通知书复核和审定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告知和听证跟踪监督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整理归档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流程图2: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者日常财政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省级非税收收入征收政策依据和政策执行情况;省级非税收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实施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查前准备送达检查通知书复核和审定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告知和听证跟踪监督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书整理归档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流程图3: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流程图财监处应于每年2月的第1个工作日之前,最迟于每年2月的第6个工作日之前,受理市级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的市级申请材料包括:1、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提出的申请报告;2、市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3、市级汇总的申请年度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表;4、市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区)情况表;5、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市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6、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县(区)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对经过复审的审核意见,由处领导进行终审并签署意见,如遇重大事项,可召开处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和审议。财监处对市级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必须根据审核结果,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1、同意上报;2、部门(个别)数据与事项应予调整后上报,详见说明;3、建议暂缓核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另附;4、建议暂缓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另附。对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的,财监处要将书面审核意见单独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和保管。领导签批审核申报资料完整性,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退回申报单位,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补充完毕后财监处正式受理申报,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经办人员对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有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财监处可在审核前(在市级财政、卫生部门汇总审核同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或审核过程中,至少深入1-3个县(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受理申报初审对审核情况、审核方式及做法、审核发现问题及建议,需提请省财政厅研究解决的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3月30日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监督检查局。对新农合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上报总结诶出具审核意见监督检查整理归档按照三级审核工作的要求,科室负责人在初审的基础上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意见进行界定、确认。财监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结束审核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允许延长工作日期限继续审核或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办理。复审流程图4-A: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工作流程图(事前审核部分)财监处接到申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资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审核工作;对成批申报项目较多的,财监处可随机抽样审核,工作时限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但抽样审核的项目数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50%。复审初审依据是否充分,初审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财监处领导重点审定复审小组的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财监处审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申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审核工作表》的相关内容,在保证审核意见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向市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复审财监处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包括: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2、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在《申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审核工作表》相关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1、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无异议,签署“同意上报”意见;2、认为单项或者成批申报的项目不符合规定或内容不实,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3、认为成批申报的项目只能部分上报,签署“同意部分项目上报”意见,明确同意上报的项目,并注明其余项目不同意上报的原因。受理申报初审财监处对办结的事前审核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签署审核意见诶处领导确认整理归档出具审核意见书1、各市财政局申请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报告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成批申报项目的,必须经财监处事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上报;2、省领导及厅领导直接批示的下级政府或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报告,由厅办公室登记转有关财监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重新申报:财监处对成批申报项目进行事前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不同意上报,或者同意部分上报的项目数占随机抽样审核项目总数的比例低于90%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有关申报单位限期重新申报。流程图4-B: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工作流程图(日常监督部分)财监处收到省财政厅下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文件后,由相关岗位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分类台帐》上及时建账,并对省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随时登帐。资产清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项目因故终止时,财监处参与清查工作。剩余资金按省财政厅的决定进行处理;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剩余物资,财监处监督用款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财监处按规定对使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用款单位编制的年(季)报决算或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和监督检查局。财监处对日常监督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备查。财监处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数额不少于省级财政当年投入项目总数的10%,以资金的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一般包括:1、监督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申报资金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2、监督转拨单位和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和经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3、监督和帮助用款单位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财监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省级财政项目资金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经财监处领导审查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财监处可通知该单位开户银行暂停付款或收回资金;对已造成损失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采取抵冲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办法予以扣回。。财监处日常监督发现转拨单位或者用款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挪用或骗取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除按规定收回资金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财监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登记台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算审查整理归档审核损失:用款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损失,按省财政厅规定须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才准予核销的,在批准核销前,应由财监处审核资金损失数额。未经财监处审核的,审批单位不予批准核销。流程图4-C: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工作流程图(专项检查部分)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单独装订归档管理,与检查结论直接相关的主要工作底稿及附件复印纳入检查报告。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专项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监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及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2、财监处进行初次审理后,将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省财政厅。查前准备送达检查通知书上报省财政厅整理归档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无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有无截留、挪用省级财政项目资
本文标题:财监处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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