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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李学成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担保•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合同的解释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分类•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第四节合同法的体系和制定•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合同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七节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1、《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2、《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3、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狭义合同(2)与契约关系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第二节合同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标准:合同法分则是否规定为有名合同•(一)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标准: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六、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的合同•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一时的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继续性的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成,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主要意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七、主合同与从合同•标准: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区分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八、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入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九、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标准: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实定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大多数合同是实定合同,射幸(意为碰运气、下赌注)合同有保险合同、彩票合同、赌博合同。十、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标准:合同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合同而在将来订立的合同。•分类的意义: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十一、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法国民法典中属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中属于“债法”•英美法系中自成统一的体系••合同法本质:任意法、财产法、交易法•物权法--静态--归属关系•财产法•合同法--动态--流转关系第四节合同法的体系和制定•一、立法沿革•1、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2、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3、1987年的《技术合同法》•存在的问题:计划经济色彩明显,弊端和冲突,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是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体系和基本内容(23章428条)•总则(八章129条)•分则(十五章298条)•附则(1条)•(具体内容参见法条)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规定分析•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合同法独有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形式、决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变更解除、选择合同补救方式、选择裁判方式等方面的自由。•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鼓励交易原则•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体现:•完善的合同订立制度•提倡性合同内容条款•合同形式证明合同存在而非生效要件•区分合同成立与无效•从严认定合同无效•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三)合同正义原则•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第六节合同法的形成和发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1、抽象的平等人格1、具体人格的登场•2、合同自由2、合同自由受到限制•3、个人责任3、社会责任的抬头•(格式合同、强制缔约)•4、一般条款作用增强•(诚信原则与司法裁量权)•第七节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自学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订立程序•第三节合同条款和内容•第四节合同的形式•第五节合同成立要件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六节附和缔约•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亦即合同已经产生或者存在,是回答有没有合同的问题。•三、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则是业已存在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保护力,回答的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第二节合同订立程序•一、要约•(一)概念及要件•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知悉要约时生效---了解主义•(2)书面要约----到达主义•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有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要约人须接受要约经过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即具有承诺的法律地位或承诺适格。•(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的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法律允许要约的撤回,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维护要约人的利益。•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特点:要约撤回的自由性•要约撤回的时限性(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回方式的特定性•要约撤回的及时性•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的撤回是阻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之发生;•要约的撤销是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四)要约的消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文标题:合同法总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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