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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在这种变更方式中,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移转。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法》第77条这种变更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第二,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第三,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的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四)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参见《合同法》第79条其特点在于: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一)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二)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三)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四)须通知债权人(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转。第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生效以后,针对债务人的效力: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合同法》第82条第四,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这种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这种移转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别在:第一,在合同义务移转中,债务人或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第二,在合同义务移转中,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由于在合同义务移转的情况下,第三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合同义务的移转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二)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三)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四)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第一,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第二,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第三,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合同法》第86条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移转二、企业合并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这种移转与前面所说的权利转让和义务移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单纯地转让债权或移转债务,而是概括地移转债权债务。《合同法》第88条一、合同移转合同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二、企业合并《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文标题:合同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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