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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通识选修课——2012年下学期目录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讲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三讲刑事诉讼主体第四讲刑事管辖与回避第五讲刑事辩护与代理第六讲刑事证据与证明第七讲刑事强制措施第八讲期间第九讲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立案、侦查第十一章起诉第十二章第一审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诉讼诉——告、讼——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通过审理来解决双方的争议。2、刑事诉讼清末由日本引进的专有名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二、刑事诉讼阶段1、立案2、侦查3、起诉4、第一审5、第二审6、执行三、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2、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四、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一)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1、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①从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②在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施行。这种情况已经逐渐成为各国立法的通例,在公布与施行之间留一段时间,目的就是为法律实行做好宣传和准备,以保证新法律的正确顺利实施。2、刑事诉讼法的失效时间①被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②自然失效。3、在由旧法过度到新法时期的效力①如果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前,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旧法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已经终结,法院也作出了终审判决,并且被告人以及交付执行完毕的,新法就对此案失去效力。也就是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不及于在其实施以前开始并终结的刑事诉讼活动。②如果刑事案件发生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公安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等诉讼活动应依照新法的规定进行。旧法不再具有法律效力。③如果在原刑事诉讼法失效以前,公安司法机关已经对某一刑事案件开始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而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后,对同一案件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仍未终结。在这种情况下,有三种选择:第一,继续使用旧刑事诉讼法;第二,废止已经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从头适用新法;第三,在此情况下只对未进行的程序适用新法,已进行的程序不必再依新法重新开始。应选择第三种,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诉讼的拖延。二、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主义原则2、根据有关国际法准则和惯例,在我国航空器、船舶、使馆、领馆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也拥有司法管辖权,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凡适用我国刑法的人,理所当然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规定相同)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各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它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第二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司法独立原则1、司法权的独立2、法院独立3、法官独立二、审判公开原则1、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2、法庭审理、法庭宣判活动的公开三、两审终审制四、上诉不加刑五、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为有罪。①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②疑罪从无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①被追诉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②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溯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③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八、一事不再理原则任何人一旦被法院的终局判决定为有罪或无罪,则不得对其再次起诉或审判。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的功能;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法院判决的尊严和法的安定性。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①法院必须对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②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生效。第三讲刑事诉讼主体第一节国家专门机关一、概述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这些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共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一、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总署缉私局(一)公安机关1、性质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2、职权①立案权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②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主要包括实施强制措施和收集证据等一系列活动。③执行权A)负责执行被判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等刑罚或附加刑;B)负责监督有期徒刑缓刑、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注:我国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①主刑包括:管制(3个月~2年);拘役(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无期徒刑;死刑②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3、组织体系中央政府设有公安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的大前提下,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之间,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公安系统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即部长、厅长、局长负责制。在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实行分局局长、派出所长负责制。这种制度符合我国行政体制,即首长负责制。4、领导体制双重领导制——①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的大前提下,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之间,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指导下级公安机关;②各级公安机关,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部成立于1983年7月,是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共中央统战部的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的部分单位合并而成,主管国家安全工作的机关。侦查过程中,国家安全机关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职权。如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2、军队保卫部门(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监狱(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鉴定等。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总署缉私局)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主。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下面有海关缉私局、海关缉私分局。二、检察机关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在刑事诉讼中,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2、职权①立案、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②公诉权③诉讼监督权④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权3、组织体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铁路检察院)。4、领导体制——一监督一领导①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它监督;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5、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意见时,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6、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监督范围包括: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三、审判机关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职权①立案权②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③对实体或程序问题进行判决、裁定;④决定采用强制措施(拘留除外)⑤再审权⑥执行权——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3、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构成。4、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是指业务上的指导(如上诉审、再审),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5、审判组织①独任庭是指有审判员一人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这种制度又叫独任制。②合议庭它是我国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合议庭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审判员(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7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进行审理③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6、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通过选举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制度。其他方式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由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二节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通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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