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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序号审批事项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主要监管部门:桃城区国家税务局配和监管部门:桃城区国家税务局2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外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主要监管部门:区商务配和监管部门:区商务局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3、《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5、《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主要监管部门:区商务局配和监管部门:区商务局4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四条、第十条主要监管部门:区商务局配和监管部门:区商务局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主要监管部门:治安大队配和监管部门:区公安局6《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主要监管部门:治安大队配和监管部门:区公安局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主要监管部门:治安大队配和监管部门:区公安局8/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主要监管部门:治安大队配和监管部门:区公安局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主要监管部门:消防大队配和监管部门:区公安局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主要监管部门:消防大队配合监管部门:区公安局11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主要监管部门:区民政局配合监管部门:区民政局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五条主要监管部门:区民政局配合监管部门:区民政局1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七条主要监管部门:区民政局配合监管部门:区民政局1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8-24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4-12条主要监管部门:区卫生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局15医师执业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15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4-9条、第20、21条、《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1-5条主要监管部门:区卫生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局16护士延续注册《护士条例》第8、9、10条《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3条主要监管部门:区卫生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局1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主要监管部门:区卫生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局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要监管部门:区卫生局配合监管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局19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税务总局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20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总局省地税局2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省地税局县级税务机关2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省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省地税局县级税务机关2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003年9月1日施行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2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998年11月29日施行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26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03年9月1日施行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27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文件审批《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文件。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996年12月17日第80号公告施行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28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000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2008年6月1日施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2009年7月1日施行衡水市环保局桃城分局2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进行初审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7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监管部门:公证律师管理科配合监管部门:3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及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7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第49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主要监管部门:公证律师管理科配合监管部门:3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主要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衡水市桃城区财政局衡水市桃城区财政局3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主要监管部门:桃城区科技局配合监管部门:3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监管部门:桃城区安监局配合监管部门:工商局各乡镇办3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非易制爆)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日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主要监管部门:桃城区安监局配合监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各乡镇办3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发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主要监管部门: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配合监管部门: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桃城区分局36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37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38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资格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6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衡
本文标题:桃城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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