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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7历史商业大潮中的鄂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孙丽娟2020/1/272内容提要本课题内容来源于清代碑刻资料,以瓦房店鄂商为案例,探讨中国的商人在怎样的历史积淀上,在保持与国家法律制度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统治阶级允许的民间自我调节的有效空间,制定出维护商业社会商事交易活动和秩序的规范,以及建立起保证这些规范有效实施的机制。中国商人的这种自在自为性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的特点之一;也是我们当今进行商业管理的基础。问题的提出毛泽东所说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从娘肚子里带出来的毛病”是指:1、软弱性2、妥协性问题是我们应该怪资产阶级呢还是怪娘肚子???3、如何看待其软弱性和妥协性?4、娘肚子的问题该如何解决?2020/1/2732020/1/274解决思路一、娘肚子问题:中国商人历史命运二、软弱性妥协性问题:自在自为生存三、软而不弱以协至妥:商人与国家四、结语:不得不肯定中国特色理论一、娘肚子问题:中国商人的历史命运周文王制定《程典》,规定: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商不厚,工不巧,忠不力,不可以成治;士之子不知义,不可以长幼;工不族居,不可以得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族居乡别,业分而专,然后可以成治。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就是关于士、农、工、商——“四民秩序”的划分。2020/1/275(一)身份定位2020/1/276“四民秩序”的实质和意义(1)从政治意义上讲,将商人置于四民之末既满足发展社会经济之需,也可达到贱商、抑商的统治目的;(2)从社会学意义来讲,承认了商人阶层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3)从法律意义来讲,肯定商人“民”的身份,意味着商人也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属于“民”的权利,且国家保护这种权利。发展商业,抑制商人,成为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商贾的基本策略。生活在一种既被需要又被贬抑,既被嫉羡又被轻蔑,既被限制发展又有一块法定的生息空间,是古代商人的历史命运和社会处境。(二)生意上的法律约束从现有古代法律文献看,各个朝代都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不仅有关于钱债、契约、物权、质权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成为商事活动的基本规范,还有一些直接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2020/1/277《唐律·杂律》关于商业管理的条款“校斛斗秤度”、“器用绢布行滥”、“市司评物价”、“私作斛斗秤度”、“买卖不和较固”等五条律文,数量虽不多,调控目的却非常明确,且以刑法手段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这些商事法规范带有公法的属性和调控力度。唐代律典里集中出现的这五条规范,及其与刑法规范相粘连的特殊结构方式,在其后朝代直至清朝的律典中,得到稳固继承。2020/1/278《明律·市廛》中的商法规范明律继承了唐代法律的主要体例和内容,并结合本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一些调整,其中就有对这五条规范的发展和完善。首先,将五条律文单独编目为“市廛”;继而,对原有五个条款进行删、增、并而制定出新五条:“私充牙行埠头”、“市司评物价”、“把持行市”、“私造斛斗秤尺”、“器用布绢不如法”。2020/1/279清律中的商法规范顺治四年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其中市廛五条规范系直接照搬《明律》。雍正六年颁行《大清律集解》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后附《比引条例》三十条,内容上有所突破,初步体现出清朝的立法特点;有关商业管理的条款仍停留在明律的基础上。乾隆五年完成的《钦定大清律例》四十七卷,律文四百三十六条,被称为“清代最为系统,最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中国历朝法典发展最高阶段的标志”。2020/1/2710清律中的商法条款简析该法典中有关商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依然沿用《明律》,只字不易,且谕令将“今后每五年纂修条例一次”以及对律文“不得擅改成书”作为定制。因此,乾隆五年以后,直至终清之世,虽然条例的数目叠加,同治九年修律时,条例已达一千七百八十二条之多;但“市廛”五条律文,始终依旧。2020/1/2711“私充牙行埠头”意思是:牙行埠头,须具备法定条件并注册以取得合法资格——“官给印信文簿”即“牙帖”,才能从业。此条款法律价值有三点。其一,禁绝私充,利于“防止非分之为,诓骗之弊”;其二,商人在牙行、埠头处进行货物交易时,由于牙行、埠头“有产业可以抵还”,因而“无亏折之患”。其三,从国家管理方面,经过注册备案的牙行、埠头对“客商货物”进行稽查,使政府能够了解和掌握全国商业经济的运行状况,“且可以防意外之变”。显然,确立商事主体的合法资格,保障交易安全、迅捷和有序,就是该律条的法律价值所在。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撰《唐明律合编》第二十七卷之《明律》“私充牙行埠头”律条后评析唐明律之沿承关系时,有按语评价道:“此条《唐律》无文,然亦《明律》中之最善者”。2020/1/2712“市司评物价”“诸色货物之美恶,时价之高低,以行人(即牙人)评估为准,故曰市司。”根据律文内容可知,赋予牙人评估物价的职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中的买卖公平性、价格合理性、交易迅捷等秩序。律文同时明确规定,牙人评估物价时如果因为主观动机而出现“令价不平”的状况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方式当然是以刑法规范的形态反映出来的。2020/1/2713“把持行市”唐律中的“买卖不和较固”在明清律典《市廛》中为“把持行市”,可见其对唐律的沿承与发展。按《大清律例》,“把持行市”的情况有三种。其一:“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公然恃强以取利”;其二:“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暗地作弊以谋利”(沈之奇语);其三:“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惑乱取利”。2020/1/2714“私造斛斗秤尺”从唐律开始,明律沿承,至《大清律例》,该律条正如沈之奇所评注:“同律度量衡,王制也。”正是在肯定其作为“帝王条款”的绝对权威。按律文规定,斛斗秤尺的基本要求在于一个“平”字。“平”的含义,据律文内容,就是统一且持平——统一于官降标准及官办企业制造。私造者,兼且“不平”,“杖六十”;即使符合官降标准,但“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仍然视为私造,但量刑有区别,仅“笞四十”。法律同时规定有维护“平”而处置“不平”的措施。2020/1/2715“器用布绢不如法”沈之奇评注该律条:“此市廛之法也。若官府则别有造作不如法之条。”特别强调该律条是专门针对“民间”商事管理,说明清政府对民间商事活动中出现的“器用布绢,亦皆有法。不牢固真实,纰薄短狭几不如法也,造织而卖者,近于诈欺”的注意。显然,清政府不仅规定用于统治者自己使用之器物的质量,也规定民间交易之器物的“如法”制作。按照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有关器用制造的质量问题,严格说来并不属于商法范畴;但规定在《大清律例》中的该律条,其主旨和作用的确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及防止欺诈——这是各国商业管理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即对公共秩序和善良诚实等道德伦理方面的规制。2020/1/2716“市廛”五条的意义:首先,重点是维护交易秩序、规制商事主体(如规定牙行、埠头之类内容及其商事行为(如禁止把持之类内容)。其次,肯定商人正当、合法的交易权利,给商人一定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意思自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等;再次,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外国学者对市廛五条的评价受聘于北洋政府的法国法学家爱师嘉拉评《大清律例》:“此律例颇古。……仍保存起刑法的性质。如到期不还债务,亦受刑法制裁……”,并断定“违禁取利、费用受寄财产、市廛及私充牙行埠头各条……殆为刑法及警察的规则,非私法之条例也。”。可见他看出中国古代法与西欧近代法的巨大差异,但他对此并不理解。(参见[法]爱师嘉拉:《中国私法之修订》,1922年9月发表于北京《法学会杂志》第8期,载王建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我的评价处于专制统治时代、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中国,“市廛”五条基本能满足维护商事交易所需的安全、公平、合法、等价等市场要求。对于专制统治者来说,只要商人们之间没有什么纷争,只要社会秩序不受到破坏,只要统治权力还牢牢在握,“民间的金银、朱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这本是明律制定《市廛》五个条款的宗旨。这种价值取向也正是中国历代专制统治的传统。清代既然照搬明律,说明清代统治者也认可这样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2020/1/27192020/1/2720(三)复杂的内外部社会关系内部社会:商号——牙行商人——商人东家——学徒伙友等行业内派别——派别会馆公所内经理者——行业内其他商人外部关系:商人——地方政府商人——衙蠹、衙胥官匠——散匠商人——其他群体商人——农民二、软弱性与妥协性问题:自在自为生存中国历史上的法律重于管人,轻于管事;重于维护市场秩序,轻于维护商事主体合法的获利机制;对于具体的交易规则、行业上的制约机制,政府“仅仅是一个征税和维持秩序的机构”。商业社会自身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是清朝商业社会秩序自在自为性形成的内在动因。2020/1/2721(一)专制而粗放的统治空间2020/1/2722S•斯普林克尔研究《大清律例》后发现:“律典对工商业相对规定不多,原因在于,把具体管理工作留给了工匠及商人们的协会去做。”英国学者何四维也认为:“中国传统法的这个特点是只涉及公共事务,是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与家庭、贸易和非国家垄断的商业有关的私法,则被置于公共事务当局的管辖之外,而继续被风俗习惯所控制。”英国学者的发现2020/1/2723(二)商人自治及其途径会馆、公所等事物的产生及普及,标志着商人行业自治机制的社会化。不同行业在不违反朝廷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本行业的章程、条例、议事规则及违规处罚方式和标准,以维护本行业内商事交易秩序。用经济处罚、名誉处罚、“神明崇拜”实现对商业社会秩序的维护陕西瓦房店鄂商寻踪瓦房店是坐落在陕西境内汉江流段最大支流——任河下游的一个小镇,优越的水运条件使瓦房店成为连接陕南与四川的重要商埠。四川、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及西北五省客商云集于此经营茶叶、蚕丝、药品等土特产,顺流而下直抵汉口;八方客商在此拉帮结伙组建行会建筑会馆。瓦房店获得“小汉口”美称。史料记载,明清时,紫阳境内有76家商号,弹丸之地的瓦房店就有17家,还建有6所商人会馆,可见当时瓦房店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6家会馆中有鄂商修建的会馆,其工艺设计和建筑规模在当地名列前茅。2020/1/2724瓦房店的鄂商之帮能修建会馆,说明瓦房店的鄂商已形成为数众多、基业稳定、占有可观的市场份额的商人群体,且已成立地缘和业缘相结合的行会组织,有自己的议事机构——会馆。据研究,商人会馆、公所一般都是商人集资兴建的行业公产,是商人们的精神家园,其建设规模和经营管理的状况,往往反映了行业组织的凝聚力和发展状况,也反映了该行业商人精神面貌和经营状况。2020/1/2725据此推断,溯流而上来在瓦房店发展的鄂商在当地已然成为一大商帮。瓦房店鄂商寻踪的经历,让我开始对“明清及至近代以来,鄂商群体的存在是无疑的,但作为一个商帮,鄂商的自我认知、群体意识、社会形象相较晋商、徽商,还比较弱”这个结论产生一点点质疑;至少这个结论不适用于在秦巴山脉任河下游瓦房店拼搏过的鄂商群体。2020/1/2726戏台凸显鄂商成帮的生涯不了解清朝商人商业生涯的特点;更不了解商人与戏台的缱绻不解之情。对于清朝商人来说,从向往建立起自己的会馆到在自己的会馆里竖起戏台,就像今人从渴望两居室到向往别墅和豪车一样,必须经过一番奋斗;有了戏台的商人会馆,会让商人产生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而成为他们商战的动力。商帮的炼成,也非一日之功。2020/1/2727陕西宁远县的鄂商陕西宁陕县一块碑记载,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宁陕县一位叫胡德泰的鄂商组
本文标题:清朝商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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