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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制度第九章地方自治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LOGO地方自治•日本地方自治是日本政治比较受到肯定的一部分•地方自治被认为是「三成自治」,中央政府掌控地方政府权限(利用经济预算)。全球化时代难以实施拥有更灵活的应变能力更丰富的地方特质地方分权化中央集权制度LOGO一、地方自治制度的演变二、地方公共团体三、地方分权体制四、地方自治的变形地方自治LOGO地方自治制度的演变明治时期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掌控一切。1872年「废藩置县」,日本近代地方制度的基础,但是是为了配合中央「集权国家」需求,地方活动接受内务大臣的指挥与监督,地方团体活动受到极大的压抑,中央利用财政手段(补助金、财政调整交付金)来统治地方。二次大战后GHQ主导下,仿效美国式的民主化改革,新宪法设立「地方自治」一章。「内务省」被解体(1947年12月),地方财政委员会改组为地方自治厅(1949年),后改组为自制厅(1952年),后又将自制厅合并为国家消防本部而成立自治省(1960年)。1954年6月全民修订警察法,废除自治体警察,将其收编为中央政府管辖、派驻地方的警察。1956年4月中央政府废除地方教育委员会遴选制度,教育权限中央集权化。1960年成立自治省,使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巩固。LOGO地方自制的法律基础日本宪法第八章地方自治第九十四条「保障地方自治权」:「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其财产、处理事物及执行行政之权限,并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仅适用于一地方公共团体之特别法,依法律之规定,并经该地方团体住民之投票,并获得半数之同意,国会不得制定之。」第九十二条「地方自治宗旨」:「关于地方公共团体之组织及其营运事项,基于地方自治之宗旨,依法律定之。」第九十三条:「地方公共团体依法律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地方公共团体之首长、议会议员及法律所定之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之住民,直接选举之。」LOGO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LocalSelf-government)与「自治体」(LocalGovernment)实际上是同义词,指的都是我们所谓的「地方政府」。内涵上有差异,「地方公共团体」的说法更具有中央集权的内涵,「自治体」具有地方政府积极自主意义。(1990年代日本进行地方分权改革后才被广为使用。)LOGO地方公共团体普遍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市町村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一般市特别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地方开发事业团等指令权地方公共团体LOGO成立条件政令指定都市《地方自治法》中虽然规定其成立条件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以上,但实际执行中掌握的标准有三条:一、人口在100万以上,暂时未到100万人口的,要考虑其在近几年内是否可以达到这一要求。二、城市的综合经济规模、基础设施水平及在区域中的地位、作用。三、城市政府在担负道府县政府的部分职权时有无这方面的管理能力。(日本“政令指定都市制度”郑定铨;朱利民,《经济研究参考》1992-01-30。)中核市城市人口达到30万,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以上,且夜间人口比例达100%以上,此外,必须获得所在都道府县政府之同意,将都市开发、住宅规划、空气污染、设置卫生所等300至600多项事务,移交委让给该市。一般市1947年《地方自治法》: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拥有“城市形态”——毗邻的住宅占60%以上,城市性职业人口占60%以上,并符合所在都道府县的条例中对城市形态的定义。1954年《地方自治法》:人口5万以上,并保留其地标。2004年《市町村合并特立法》:如果2010年3月31日之前合并成市,只要人口到达3万就可以,其他条件可以不考虑。LOGO特别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只适用于东京都。原则上具有相当于「市」的法人格(法人格:即权利能力,据以充当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在行政,财政面的自治权受到上级地方公共团体较大的制约(东京都由东京都政府征收后分配给各特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地方开发事业团」。由于人民生活范围的扩大,许多公共事务不能由个别市町村单独处理以获得解决,因此,朝向跨越单一地方自治体区域的「广域行政」产生,便有了「地方公共团体组合」、「地方开发事业团」的设计LOGO地方分权体制都道府县分成了两个独立自治体。直选的知事、民选议会代表所组成之议会。独立处理事务的自治体。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经济、政治等),中央将大半的事务仍归为国政事物,并将知事、市町村长及各种行政委员会,定为国家「机关」而委任执行,也就是现在所称的「机关委任事务」。LOGO地方自治事务公共事务——以非权力的方式,以增进住民福祉为目的的事务。行政事务——以公权力去除社会恶害的警察作用的事务。团体委任事务——包含公共事务与行政事务的性质。机关委任事务——除包含公共事务与行政事务的性质以外,专指原属中央而依据法律或政令委任给知事或市町村长的事务。LOGO日本各级政府机关的事物分工(三级政府)基础设施教育福利其它中央高速公路国道(指定区间)一级河川大学私立学校补助(大学)社会保险医师执照等医药品许可执照国防外交货币地方都道府县国道(其他区间)都道府县道路一级河川(指定区间)二级河川港湾公营住宅城市化促进区域和城市化控制区域的决定高中、残疾人学校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和人事私立学校补助(幼儿园至高中)公立大学(一部分的县)生活保护(町村地区)儿童福利保健所警察职业训练市町村城市规划等(功能分区、城市设施)市町村道路等级外河川港湾公营住宅中小学幼儿园生活保护(市域)儿童福利国民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垃圾、屎尿处理保健所(特定的市)户籍居民户口簿消防根据《地方自治法规定》国家(即中央),主要处理国际性和全国性事物。“都道府县”主要承担“市町村”不能单独解决、区域性或需要区域联络协调的事务,以及从规模和性质上来看不适合“市町村”承当的事务。“市町村”作为基础自治体只要处理与所有居民有关的事务。LOGO法律「机关委任事务」原本不属于受委任机关的事物。但实际上很难明确划分地方委任事务和固有委任事务的界限。财政为了争取中央更多的辅助金,地方接受中央对地方的人事任命「官员空降」。70%40%0%10%20%30%40%50%60%70%80%90%100%府县事务市町村事务机关委任事务财源70%30%0%10%20%30%40%50%60%70%80%90%100%地方财源中央辅助LOGO地方财政地方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属自主财源。主要税目为住民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营利税)、固定资产税(如土地等)等。中央辅助金一般辅助金(地方交付税)为了平衡地方税收差距过大而造成行政品质良莠不齐的一种财政设计。对于经济力弱、地方税少的地方而言,是相当重要的财源。特定辅助金(国库支出金)国库委托金对原本属中央所管事务,为求行政效率,必须交付给地方政府执行者,由中央全额补助。例如国会调查与国会议员选举之辅助。国库负担金对属中央与地方的共同事务,由中央负担一定金额。例如对义务教育教师薪资与交通建设之辅助。国库辅助金地方自治体事业中,被认为有必要全国性地推动者,基于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的考量,由中央斟酌辅助。例如对农业产业构造之加强与地方道路之改善等事业之辅助。地方债在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管下按照中央政府策定的地方债计划发行。地方政府在发行地方债时,要得到总务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日本地方财政法第五条规定:地方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地方债以外的财源来满足,即不能发行赤字地方债(地方债发行的基本原则)。LOGO日本住民自治住民自治地方社会中,关于公共的问题由地方居民自己来进行决定、处理并负其责任的一种自治、分权的理念。住民是地方自治的主体除宪法中所规定的地方行政首长与议会议员之外,地方自治法,还规定了许多体现住民自治精神的直接民主制度。住民投票直接请求住民监察请求与倾诉LOGO体现住民自治精神的直接民主制度名称内容住民投票弥补地方代议政治的不足,也将难以解决的争议点交由住民决定。依据宪法第九十五条,地方政府可以在住民投票过半数的同意下,实行仅限于该地方自治体内的特别法。直接请求条例的制定存废请求、事务的监察请求、议会的解散请求、以及地方政府要员的解职请求。请求需要该自治体内有选举权者五十分之一以上的连署。住民监察请求与诉讼地方自治法第七十五条:事务监察请求需要该自治体内有选举权者五十分之一以上的连署。范围包括所有事务类项目。依据地方自治法二四二条,提出申请的住民不论其选举权之有无,皆有请求权,且一人即可发动请求权。请求之事务以财政、会计上的不公行为为限。LOGO地方自治的变形落实宪法中地方自治的精神1960年代所谓的由公害污染所引发的「居民运动」及「革新自治体」出现。1980年代进入安定成长期,并加快国际化,而逐渐成为朝野的共识。1990年代年代之初由于选民强烈要求政治改革的力量,新兴政党,例如日本新党等,纷纷提出了「地方分权化」的主张来区隔其与自民党或社会党的不同。1993日本新党的细川护熙成立联合政府,并取代自民党的长期一党执政。1994细川政府除积极推行政治改革外,1月设置「行政改革推进本部」,讨论地方分权等议题。自民党重新执政后,尽管对于地方分权化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在选民的压力下,自民党还是持续推动地方分权化的改革。12月日本政府决定「地方分权大纲」。19955月15日,日本国会决议通过「地方宣言推进法」,正式将地方分权运动条文化。(此法案仅具「宣言」性质。)1999地方分权及相关法案成立,日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过去的「上下、主从」改为「对等、伙伴」关系。(2000年4月1日施行)LOGO地方分权改革地方分权改革「废除机关委任事务」,确定中央政府作为地方政府之上级机关。设立「国地方系争处理委员会」(日文原文),设立第三者机关来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法律纷争。尊重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组织自主权以及课税自主权。LOGO地方分权法之内容与特征角色上的分配中央国际社会中为维持国家一贯性之必要事务。国民的各种活动▪地方自治的基本准则等相关事务由全国统一订定。从全国的观点来看必须由国家实施的政策▪事业。地方地方上居民行政事务交由地方公共团体处理。权限的委任依照中央与地方间角色分配的原则,将权限委让给地方。国家对地方的干涉行为及必置规制中央对地方的干涉行为及必置规制应调整。机关委任事务中央委任给地方政府机关执行事务应调整。税制财政为确保地方能够自主且自立地处理各种事务,应配合中央与地方问权责分配的比例,分配裁员,以确保地方财源的充足。中央交付给地方的负担金、辅助金等支出金应调整。委员会总理府设置「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关于实施状况,并将结果连同建议事项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劝告。委员会由七位委员组成。委员从学者专家中遴选,经参众两院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法律公布之日开始,四个月內施行。从施行日开始五年后失效。LOGO「三位一体改革」为了推动地方分权、促进国家与地方的行政效率化、财政健全化的改革。实际上是指「中央对地方的辅助金」、「中央给的地方交付税」、「中央税源移转给地方」等三个方面的财政改革。阻碍改革的三个势力「审议会」、「中央省厅官僚与族议员」、「地方首长与基层民代」「三成自治」(过去日本的地方自治名称)地方财源不足,有七成的财源都是中央补助。LOGO市町村合并理由——为了增进行政效率、减少财政支出、促进地方分权、完善地方服务等。名称内容明治大合并政府为了推动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市制町村制」而实施的,消除了自江户时代以来就存在的自然集落,并能够更加方便中央政府进行对教育、征税、土木建设、救济、户口等行政事务的处理。昭和大合并新制中学的设置管理,市町村消防和警察的创办事务、社会福利、保健卫生等新事物,都被规定为市町村的事务。在提升行政效率的考量下,也认为有必要将地方政府的规模合理化。平成大合并为了
本文标题:日本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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