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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掠影LOGO第一章主要是对上篇的回顾。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第一章导论LOGO第二章论自然状态Hobbes:自然状态是「敌对、恶意、暴力、相互残杀的状态」Locke:自然状态是「和平、友善、互助互保的状态」LOGO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LOGO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进行统治,它应该为每一个人所遵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遇到的缺陷,人们自然会想到要和他人一起生活,这就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根源。LOGO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了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的企图,而且他这么做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出于一时冲动,那么他就使自己和他企图伤害的人的人处于战争状态了。这样,他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他就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对方及所有愿意帮助他进行防御和斗争的人的权力之下。自由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他就使自己与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就可以被理解为企图伤害那个人生命的表示。LOGO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保护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一样,截然不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的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人世间不存在一个有权对他们进行裁判的共同尊长;而在战争状态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时,这个世上不存在一个可以向其请求救助的共同尊长。LOGO第四章论奴役人的天赋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用服从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权,而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则。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从经人们的同意才在国家内部建立起来的立法权,不受制于任何其他的立法权;只服从于立法机关根据人民对它的委托而制定得法律,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一个人既然不能剥夺自己生命,他也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别人。LOGO第五章论财产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归全人类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除了他本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可以说,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人的双手所做的工作,应该属于他自己。尽管原来是人人享有共同权利的一件物品,但只要有人在它身上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认为这是他的财产了。自然法通过这种方式赋予我们财产权的同时,也对这种财产权进行了一些限制。一个人在一件东西腐坏之前,他能通过劳动利用多少东西就能拥有多少东西的财产权,超过这个范围以外的,就不是他所应得的,而应该归其他人所有。LOGO一个人的财产是否超过了正当的界限,不在于他占有多少东西,而在于他有没有让任何东西在他手里白白地毁坏掉。货币就是这样开始使用的,因为货币是一种人们可以长时间保存而不会毁坏的持久耐用的东西,人们互相同意用它来交换对他们真正有用却容易损坏的生活必需品。正如勤劳程度的不同使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量不尽相同,货币的出现也使人们有机会继续积累并不断扩大他们的财产。LOGO第六章论父权亚当和他所有的后代都受同一个法律的支配,这就是理性的法则。子女承担由于受父母的生育教养而应终身尊重、孝敬、感激、帮助和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所有能够运用法律的人类状态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就是指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约束和暴力,而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有这种自由的。未成年人对父亲的服从,使父亲拥有一种暂时的统治权,这种统治权随着子女未成年状态的结束而结束。LOGO第七章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只要人们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拥有共同制定的法律,拥有人们可以向其申诉、有权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能惩罚罪犯的司法机关,这些人就同处于公民社会之中。虽然当一个人假如公民社会并成为某个国家的成员时,放弃了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但是他已经把他能够向行政长官申诉的对一切案件中犯罪的裁决权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这样一种权力,即当国家需要他来执行国家的判决时,随时可以使用他的力量。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LOGO因此,不论在什么地方,不管有多少人通过这样的方式结合成一个社会,每个人都放弃了他对自然法的执行权,把它交给公众,在这样的地方,也只有在这样的地方才会出现一个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对他所造成的任何伤害,人们在人世间无法通过申诉获得赔偿或保障。LOGO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的起源是以个人同意加入并组成一个社会为基础的;当这些个人以这样的方式联合起来时,就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政治社会由无到有的成立过程中,洛克所要求的「同意意志」十分严格。但是在政治社会成立之后,他的思索就变得相当务实,这可以从「多数决定」及「默示同意」两个理论上看出来。究竟什么才可以算是一个人同意服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一般来说有明确同意和默认的区别。LOGO对于怎样才算是默认同意,洛克认为:任何一个人只有占有或享用某个政府的任何一部分领地,那么他就因此表示了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享用这块土地期间,他就和属于这个政府的任何其他人一样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法律。不管他占有的是他及其子孙后代都可以享有的土地,还是只住一个星期的住所,或者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实际上,只要一个人身处这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是默认。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LOGO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自然状态在这方面有诸多不足。第一,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他们之间所有冲突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第三,常常缺少一种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LOGO社会的权力或由人们所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应该防止前面提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方面缺陷,以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所有,不论是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他都应该根据既定的、当众公布而且众所周知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能以临时的命令进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决纠纷。而且只有在对内执行这些法律,对外制止侵害或索取赔偿以及保障社会免受外来袭击和入侵时,才能动用社会的力量。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LOGO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政府形式取决于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归属情况,难以想象下级权力可以规定上级权力,同样也难以想象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还有谁能够制定法律。所以立法权的归属情况决定了国家的形式。通过他们自己委任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这种政府形式就是完善的民主政体;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选举出来的少数人和他们的后人或继任者,这就是寡头政体;或者,如果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政体;如果交给他和他的继承人,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一个人终身使用,在他死后,推选继任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所有,这就是选任君主制。LOGO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这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给某些人,它就变得神圣和不可变更;除非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任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命令,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批准,法律就不具备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人们的同意和他们所授予的权威,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社会制定法律。LOGO以下几点就是社会对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每个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所做的限制,不管它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变化第二,这些法律应该只是为了人民福利这一最终目的而制定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能对人民的财产征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必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LOGO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人们需要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但是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必须限制立法权,为此洛克提出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对人性的弱点构成极大诱惑,使他们倾向于夺取权力。他们会凭借手中掌握的这些权力使自己免于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符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他们就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利益,违背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LOGO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存在的,一旦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其所受委托不符时,人民仍然享有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因为,既然这种权力是受人们的委托来实现一定的目的,那它就要受这个目的的约束;一旦这个目的遭到明显的忽视或反对,这个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重新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把它授予给他们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安全和保障的人。LOGO关于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洛克认为,立法机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在期满后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除非重新当选,不能参与立法机关。洛克分析了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他说:比如在一些政府里,立法机关的有些部分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代表的分配变得很不平衡,与最初分配代表的理由很不相符。显然,这种不合理的代表分配情况需要纠正,纠正的依据在于:人民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确实是非常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LOGO第十四章论特权这种没有法律依据,有时甚至于法律相抵触,但为了公众利益可以酌情裁处的权力被称为特权。当这种权力被用来谋求社会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政府的目的时,就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疑。但是,如果执行权和人民对这个被称作特权的权力发生争执时,只要看一下行使这种特权的倾向是对人民有利还是有害,就可以很容易地把这一问题解决了。LOGO第十五章统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父权远远比不上统治者的权力,专制权力又超过统治者的权力;而绝对统治权,不论掌握在谁的手中,都绝不是一种公民社会的权力,它和公民社会互不相容,就像被奴役地位和财产权互不相容一样。父权只有在孩子由于年幼而不能管理自己财产时才能存在;政治权力是人们拥有自己可以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根本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LOGO第十六章论征服因此,很多人就错把武力当成人
本文标题:《政府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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