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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煤安监办字〔2008〕8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现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办法抄送:本局领,各有关处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8年3月20日印发(共印70份)2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条重庆市内的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3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矿井、异地接替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纳入新建项目管理。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开井筒的煤矿;改变井筒功能的煤矿;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煤矿。第五条下列煤矿建设项目纳入煤矿改建或扩建项目管理:矿井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新增开采煤层的;国有重点煤矿利用国债补贴进行的安全技术改造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或已核准保留的建设项目,其设计生产能力必须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规定。第七条重庆市人民政府资源整合规划批准的保留矿井,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但仍有开采价值,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或依法进行资源整合的,必须按照新建矿井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安全核准手续。4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和国债项目,可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安全预评价报告,用初步设计作为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和安全核准。第九条在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安全条件的论证是指矿井开采过程中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预防的可行性论证。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一)煤矿新建项目、6万吨/年以上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国有重点煤矿利用国债补贴进行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5(二)煤矿改建项目、扩建项目、6万吨/年及以下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第十一条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集体会审制度。(一)设计能力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及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集体会审,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派员参加。(二)设计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组织集体会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员参加。第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受理。(一)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申请及受理,由建设单位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设计资料,报煤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拟文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二)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申请及受理,由建设单位将煤矿建设项目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设计资料,报煤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送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核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书面核查后,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拟文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国有重点煤矿由煤矿企业拟文,经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三)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书面核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建设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备性等。书面核查签署书面核查意见后,由煤矿企业报送审查资料时,一并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三条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7第十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基本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立项。(二)市属国有煤矿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市属国有煤矿应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三)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四)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批复安全专篇。(六)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试运转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七)编制试运转报告。(八)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九)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批复。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十七条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其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设计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可不编制8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经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二)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地方国有、乡镇煤矿)或初步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属煤矿)。(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四)地质灾害报告(新建、资源整合技改)。(五)采矿权属及资源占用报告(新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六)安全预评价报告。(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改建、扩建项目)。第三章安全专篇编制与审查第二十条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编制安全专篇。第二十一条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安9全专篇。(一)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二)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第二十三条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时,对专篇编制单位资质的要求(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书中附上本单位相应资质证明的有关资料。(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设计资质高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其安全专篇不能由低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三)煤矿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在重庆市范围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制前,必须先将其资质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否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对其编制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必须经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批复。10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必须按照《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要求编制。编制安全专篇时,应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成果,其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一)有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二)矿井的安全条件论证充分,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四)所确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11(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中,该项目必须经市级有关部门批准。(三)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四)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五)煤矿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六)煤矿安全专篇及其专家评审意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应当在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理由。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专篇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安全专篇内容。遇以下情况之一的,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三)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12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五)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批
本文标题: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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