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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7页,如您不能完整清晰的收到所有文件,请致电:88381528-1529安邦保险电子商务系统投标文件2006年10月12日第2页,共57页,如您不能完整清晰的收到所有文件,请致电:88381528-1529第1卷投标资格文件1.投标人承诺函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其它文件和资料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三里河路甘家口大厦1504邮编:100037电话:010-88381528传真:010-88380632网址:页,共57页,如您不能完整清晰的收到所有文件,请致电:88381528-8826承诺函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系统投标过程中,我公司使用的软件、设备均有合法使用权和合理的报价。此承诺有效期为一个月。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06/10/1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三里河路甘家口大厦1504邮编:100037电话:010-88381528传真:010-88380632网址:页,共57页,如您不能完整清晰的收到所有文件,请致电:88381528-8826法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15层(注册地址)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柳呈文授权委托商务部经理支冬梅,就“安邦保险电子商务系统”项目,以本单位名义处理相关事务。本授权书于2006年10月13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15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三里河路甘家口大厦1504邮编:100037电话:010-88381528传真:010-88380632网址:声明函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系统投标过程中,我公司所有提供公司信息均为合法有效,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全称: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15层1510室法定代表人:柳呈文出资情况:中方股份75%,外资股份25%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06/10/12第2卷合同条款1.定义2.合同标的3.供货范围4.合同价格5.付款6.交货与运输7.包装与标记8.技术服务与联络9.质量监造与检验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11.保证与索赔12.税费13.配套与外购14.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5.不可抗力16.合同争议的解决17.合同的生效18.其它附件:附件一:供货范围;附件二:价格表;附件三:差异表附件四:设备交货进度表;附件五:分包与外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系统工程设备与服务采购合同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号:乙方: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号:签订地点: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合同标的第三章供货范围第四章合同价格第五章付款第六章交货与运输第七章包装与标记第八章技术服务与联络第九章质量监造与检验第十章安装、测试、试运行和验收第十一章保证与索赔第十二章税费第十三章配套与外购第十四章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第十五章不可抗力第十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七章合同的生效第十八章其他附件一、供货范围附件二、价格表附件三、差异表附件四、设备交货进度表附件五、分包与外购第一章定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持续合法存在,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且持续合法存在,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卖方愿意向买方销售合同设备,买方愿意向卖方购买合同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买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卖方: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37电话号码:(010)68331010传真号码:(010)88389518第二章合同标的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保证达到项目要求,并能正常运行的完整的系统设备及其技术文件。2.2卖方将提供设备材料及安装材料一次装卸、运输、保险、硬件安装调测、软件调测/调试完成,本合同为内贸、交钥匙工程合同。第三章供货范围详见下表:序号项目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备注1设备总价台6详见商务报价其中①设备价格台6②配套设备专用工具③随机备品备件④进口件台62软件价格①第三方软件套2②应用软件套13系统集成费用4技术服务费用年15运杂费6其它0合计¥第四章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共计:¥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具体项目见附件2。第五章付款5.1付款方式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往来合同款项以人民币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由买方以电汇方式支付。5.2买方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书后10日内,将合同总价的50%,约计人民¥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的合同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通知买方。5.3买方签署初验合格证书后10日内,将合同总价的30%,约计人民币¥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的合同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通知买方。5.4买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后10日内,将合同总价的20%,约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的合同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通知买方。5.5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应汇入卖方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展览路支行银行帐号:09830734100015.6卖方开户银行、帐号等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交寄给买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的,卖方应负相应的责任。5.7卖方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前,应分别向买方提供等值的正式税务发票。第六章交货与运输6.1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并与买方一起进行设备的开箱检验。6.2卖方所发货物中除合同设备外,还应包括在材料清单中无详细规定而在卖方工程责任界面内必需的安装材料。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如发现误发、少发的情形,卖方应无条件立即组织重新发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第七章包装与标记7.1卖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性,将货物适当地包装,使其能经受多次的装卸和海上及陆上运输,并采取措施防潮、防雨、防锈、防腐以及防震,使物品安全运抵。7.2卖方应在每件货物箱体标明合同号、运输标志、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以及惯常使用的标志及图示或显著标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防潮”等字样或图案。备件除有上述标志外,还应标有“备件”等字样。7.3卖方应负责将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妥善包装,以经得起反复装卸、长途运输并应防潮、防雨,封面应标有下述印刷字样:合同号、收货人、目的地、运输标志、毛重、箱号、站名等,技术文件包中应包括二份装箱单及质量证书(复印件即可)。7.4如由于卖方包装不妥,或装运前保护措施不足致使货物受损或丢失,卖方负责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第八章技术服务与联络8.1根据卖方向买方所提供的软、硬件的种类及其应用范围,以及买方的需求,卖方向买方提供全方位的、有效的、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8.2卖方负责所提供软、硬件设备的现场安装、调测、开通。8.3设备安装、调测时所需的工具以及安装材料均由卖方负责。8.4卖方负责所提供软、硬件设备间的互连互通。8.5卖方应在测试前向买方提交测试内容和方法。测试计划和测试内容由卖方拟定,经买方确认。测试应包括功能测试和系统性能(含压力测试)测试等。8.6系统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六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重大问题,则试运行期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顺延六个月,还达不到要求时,余款不付,且试运行期继续顺延,一直到系统连续六个月无故障时为止。8.7在试运行期间,若卖方所提供的软、硬件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时,卖方应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免费进行更换和维修。卖方应针对本地、外地,工作日、非工作日的情况分别进行说明,本地工作日情况技术人员应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8.8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系统终验,终验合格后进入保修期。8.9卖方应对其提交的软、硬件产品提供3年的保修及原厂服务。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7×24小时的响应服务,保证在任何时候买方人员都能及时找到卖方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买方认为必要,卖方的技术人员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相应的技术支持。8.10卖方保证保修期间的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由原厂商提供。8.11卖方应给出保修期结束之后对所提供的软硬件系统的服务支持方式和费用。8.12在保修期内如卖方提供的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有新版本,在买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应为买方提供免费升级服务(软件修改维护等)。8.13卖方应在技术建议书中说明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第九章质量监造与检验9.1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生产、测试和验收均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相关质量标准。9.2合同设备应在买方的指定地点进行开箱验收,卖方必须派遣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参加开箱验收,费用自理。如果发现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合同第9.1条款的质量标准,卖方与买方双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向卖方提出更换、修理、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应在开箱检验日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预计的检验日,并尽快确定具体日期通知卖方。如果卖方不能在买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单方进行开箱检查,如发现短缺、损坏或不符合合同第9.1条款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更换、修理、补充和赔偿,由此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等均由卖方承担。9.3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7日内提出其不同的意见。双方应进行协商,如在7日内卖方未提出异议,索赔应被视为接受。第十章安装、测试、试运行和验收10.1自合同生效起到合同保修期结束期间,买方和卖方将各指定一名代表来处理全部与合同有关的事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期间,工作进度、每天主要工作,所发生的所有问题及解决的方法须记录在工作日志本上,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方保留一份。10.2卖方负责根据安装手册、设备的安装图纸和系统文件进行设备安装,买方为卖方施工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10.3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将按技术规范书要求对系统设备进行调测/调试。10.4系统初验由卖方组织进行,买方技术人员给予配合。如果买方确认设备及系统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由买方安排系统的开通。开通成功后买方和卖方代表共同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转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由买方负责操作,卖方技术人员需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试运行期为初验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10.5如因非买方的原因,卖方提供的系统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即系统设备未通过初验,在卖方作了必要的替换部件后,双方可进行二次初验测试。10.6在试运行期内,如果因卖方的原因系统设备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买方将允许总共延长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一项或数项无法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买卖双方需共同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并做进一步的试运行。如果因为卖方原因,试运行仍然不成功,且合同的技术标准无法在已延长的试运行期终止时得到满足,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同时卖方应对此进行经济赔偿。在试运行过程中,所有的技术改进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0.7试运行期满后合同设备如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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