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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统计表单位:注:统计数据为2010年年底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地下矿山总数(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高硫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地压监测监控系统与煤共(伴)生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业:尾矿综合利用不仅可以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而且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对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积极推广尾矿再选、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尾矿制作肥料、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等综合利用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尾矿库企业不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等问题,给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为确保尾矿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尾矿回采“三同时”审批手续进行尾矿回采的在用尾矿库和已闭库尾矿库,回采前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勘察报告、尾矿回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设计应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履行尾矿回采“三同时”手续。二、认真做好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设计审查工作利用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的,如果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有该项工艺设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充填;否则,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作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做好尾矿充填设计,并认真审查。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尾矿回采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要加大对尾矿综合利用的执法力度,对于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关闭。凡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均不得进行尾矿回采和尾矿充填作业;对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应当依法暂扣其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四、加大尾矿综合利用的政策引导尾矿综合利用是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加大尾矿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引导和调动企业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尾矿综合利用不仅可以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而且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对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积极推广尾矿再选、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尾矿制作肥料、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等综合利用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尾矿库企业不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等问题,给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为确保尾矿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尾矿回采“三同时”审批手续进行尾矿回采的在用尾矿库和已闭库尾矿库,回采前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勘察报告、尾矿回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设计应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履行尾矿回采“三同时”手续。二、认真做好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设计审查工作利用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的,如果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有该项工艺设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充填;否则,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作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做好尾矿充填设计,并认真审查。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尾矿回采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要加大对尾矿综合利用的执法力度,对于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关闭。凡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均不得进行尾矿回采和尾矿充填作业;对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应当依法暂扣其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四、加大尾矿综合利用的政策引导尾矿综合利用是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加大尾矿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引导和调动企业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十日2010年,在总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立足源头治本,着力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严格安全准入,有力的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全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事故总量同比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有所下降,重大事故明显下降,连续两年未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总体情况(一)事故总量继续大幅度下降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同比分别减少221起、269人,下降18%和17.5%。自2004年起实现了连续七年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10年在2009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大幅下降基础上再次实现了“两位数”下降,是2001年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最好的一年。据统计,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2010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十年平均数相比分别减少670起和854人,与2003年事故高峰期的2283起、2890人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5.8%和56.0%(二)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继续保持良好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事故实际死亡人数占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非煤矿山领域控制指标1511人的84.1%。其中:全国32个统计单位有26个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天津市、上海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3个单位未下达死亡指标,未发生死亡事故;北京市下达1人指标,未发生死亡事故;全年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80%的11个地区是,山西(47.5%)、江苏(50%)、贵州(52.22%)、河北(60.34%)、广东(60.47%)、青海(70%)、四川(70.33%)、湖北(74.51%)、新疆(76.67%)、海南(78.57%)、安徽(78.95%);全年死亡人数持平或超过控制指标的6个地区是,江西(100%)、甘肃(100%)、河南(102.2%)、云南(102.5%)、吉林(125%)、宁夏控制指标4人,死亡8人。(三)较大事故有所下降、重大事故下降明显,连续两年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010年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79人,同比分别减少1起、增加6人,下降2.3%和上升3.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起、死亡26人,同比分别减少2起、44人,下降50%和62.9%。2010年继2009年连续两年未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四)事故地区相对集中2010年死亡人数超过50人的地区依次是:云南(125人)、湖南(101人)、广西(95人)、辽宁(88人)、湖北(76人)、四川(64人)、内蒙(62人)、安徽(60人)、江西(55人)、陕西(51人),上述10个地区的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61.1%;2010年死亡人数超过30人的8个地区依次是:贵州(47人)、河南(47人)、新疆(46人)、浙江(46人)、甘肃(38人)、吉林(35人)、河北(35人)、福建(33人)。(五)事故类型主要为冒顶片帮、物体打击、坍塌等事故2010年非煤矿山死亡事故按照事故类型分类,多发于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等6类事故,依次为:冒顶片帮(250人)、物体打击(217人)、坍塌(178人)、高处坠落(154人)、中毒和窒息(107人)、机械伤害(93人),上述6类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8.6%。(六)事故原因主要是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和生产场所环境不良等事故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414人)和生产场所环境不良(356人),两类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60.6%。二、较大事故情况2010年非煤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79人,同比分别减少1起、增加6人,下降2.3%和上升3.5%。2010年较大事故与2001~2010年十年平均数相比,事故起数减少了30起,少死亡了106人。2010年较大事故呈现以下特点:(一)相对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和部分矿业大省发生较大事故3起以上的地区有:云南(7起,27人)、湖南(6起,30人)、河南(5起,26人)、广西(3起,10人)、江西(3起、11人)、辽宁(3起,11人)、内蒙(3起,10人)、四川(3起、9人)。7省区较大事故合计为30起,占总起数的69.8%。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重庆、青海、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等17个地区和单位未发生较大事故。(二)事故类型多为中毒窒息、坍塌和冒顶片帮43起较大事故中,按事故类型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中毒窒息(10起、45人),坍塌(9起、32人),冒顶片帮(9起、34人),三类事故合计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1%和62%。其他类型事故依次为:爆炸(3起、18人),车辆伤害(3起、9人),高处坠落(3起、9人),透水(2起、12人),起重伤害(2起、7人),尾矿库溃坝(1起、4人)。(三)地下矿山事故多发43起较大事故中,地下矿山发生30起,死亡13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的69.8%和72.6%;露天矿山发生10起,死亡39人,分别占23.3%和21.8%;其它事故为:石油天然气开采1起、死亡3人,尾矿库溃坝事故1起,死亡4人,其他事故(锰冶炼)1起、死亡3人。(四)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接近六成43起较大事故中,涉嫌非法开采和非法违法生产的有25起、死亡99人,占较大事故起数的58.1%和死亡人数的55.
本文标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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