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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你是劳动者吗?大学生打工上当维权难现象一:工资被克扣某大学广告专业大二学生刘宇今年暑假在学校附近的一家KTV做服务员,工资只有2元/时,而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时。合同里有一个条款:“迟到一次,扣3天的工资。”在刘宇看来,这是经营管理的需要,无可厚非。可一周后,刘宇迟到了一次,发现这一条款隐藏着“陷阱”——老板说,“扣3天钱”是按一天工作8小时计算,一次扣8×2×3=48元。而她一天只在那儿工作3小时。干了一周,居然还不够一次迟到扣的钱。现象二:白交手续费某大学工学院的李媛在学校内看到招聘“抄写员”的广告,20元/万字,李媛报了名。报名时接待员称,需要交180元的手续费。她一咬牙交了180元。可没想到几天之后,那家公司“人去楼空”。现象三:“黑中介”横行某农大的段娜给记者讲述了她被“黑中介”忽悠的经历。这是一家学校附近的“家教中介”,看样子挺正规,有店面,签合同,还要交注册费10元。注册成会员后,再交50元的信息费,提供一个机会。段娜按照该中介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家长,却被告知这家已经找到合适的家教了。按协议,一次不成,中介还将提供其他信息共3次。可她所得到的另外两个信息也是同样的情况。50元中介费就这样打了水漂儿。段娜不甘心,上门找中介负责人理论,遇见好几个和她相同遭遇的同学。负责人说,协议上白纸黑字,退钱不可能。现象四: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广州发生“洋快餐”用工风波。广州的一些麦当劳、肯德基与一些暑期打工的大学生签订了劳务协议,每小时工资4元。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5元。大学生打工受法律保护吗?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打工属于勤工助学,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按照民事合同处理。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打工做兼职也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劳动部2003年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大学生属于非全日制工。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附随法律关系,包括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附随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劳动者1、劳动者的概念广义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狭义的劳动者,指的是职工。职工的称谓,雇工、雇员、员工、劳工、受雇人等。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2、职工的分类(1)职员和工人(2)正式工和临时工(3)固定制工和合同工(4)城镇合同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5)正式工和派遣工(6)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判断标准:劳动合同法68条:日平均工作是否超过4小时,周工时是否超过24小时。3、劳动者的资格(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制约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户籍、职数、制裁(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制约劳动者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A.年龄。未满最低就业年龄,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成年公民才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已满16—18周岁的公民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不得招用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退休年龄,也应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B.健康。疾病、残疾、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等。C.智力。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D.行为自由。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4、劳动者的权利(1)参加劳动权(2)劳动报酬权(3)休息权(4)劳动安全卫生权(5)社会保险权(6)社会福利权(7)职业培训权(8)团结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9)劳动关系存续决定权(10)劳动救济权(11)罢工权5、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给付义务(2)忠实义务6、劳动者团体-工会(1)劳动者的团结权又称劳动者的结社权或者劳动组织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基本目的,而结成暂时或永久的团体并使其运作的权利,具体则指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2)工会的概念和意义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有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工会是劳工的组织,维护雇工的利益,组织罢工、同雇主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但工会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3)我国的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我国工会组织体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三、用人单位1、概念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在许多国家则称为雇主或雇佣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我国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用人单位资格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完全资格用人单位和不完全资格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格用人单位和不合格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的权利(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5)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4、用人单位的义务(1)付酬义务(2)安全卫生义务(3)帮助义务(4)使用义务(5)培训义务(6)制度保障义务(7)遵守法律,服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的义务(8)支持工会活动,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接受工会监督的义务5、用人单位团体-雇主协会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通常称为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相抗衡和交涉的团体。我国现阶段,用人单位团体的角色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充当。
本文标题:劳动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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