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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照鹏2015年6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修订内容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建筑防火,广义上,是研究在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止建筑发生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的技术和方法的一门科学;狭义上,是协调和合理确定建筑的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消防安全疏散系统的设防水准,并通过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实现建筑消防安全目标的过程。3、建筑防火设计,在设计建筑时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协调和确定消防安全布局、灭火救援、结构耐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的设防标准以及生产工艺中预防和控制建筑火灾的技术措施等,以及保证消防设施和产品等共同有效发挥作用,使建筑具有足够消防安全水平的活动和过程。2前言4、标准的实施用好标准是标准编制的目的①处理好标准、建筑功能和建筑防火安全之间的关系。设计不仅要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更要为建筑使用时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条件。②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要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可行条件和标准要求的性能和目标来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③标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3前言5、建筑防火规范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1)条文要求与条文中的目标或性能2)基本要求与其他要求3)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如何理解本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非强制性要求4前言55、建筑防火规范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4)执行条文与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关系5)如何把握好条文中的不同规定性程度用词6)正确处理好不同规范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建筑设计规范的关系——与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关系——与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规范的关系——与其他试验方法、消防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关系5前言6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1、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以及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厂房和仓库时,必须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贮存物质的性质;设计民用建筑时,必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容纳人数等条件,确定其相应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果采用可燃材料,其层数不宜过高、面积不宜过大,但因特殊需要,在设置防火分隔物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厂房和仓库一般应为单层建筑。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必要的防火间距。如因生产、地理等条件的限制,在采取防火墙鞥分隔物后,可以适当缩小或不考虑防火间距。72、为有效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在设计建筑物时,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部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房间和容易蔓延的部位,应该有适当的防火分隔。3、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和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谁足够的安全出口。4、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业和民用建筑时,必须同时考虑和设计足够的消防用水量。5、为了便利和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合理的布置消防站;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内,必须适当的布置消防车通道,保证起火时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灭火地点。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86、具有较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应采用在受到爆波作用时容易脱落的屋盖,或者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以便在发生爆炸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对有可燃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必须加强通风,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房间内的空气,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时,不得循环使用。输送具有起火或爆炸物质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室、滤尘器和其他通风设备的配件,以及具有爆炸和易于发生火灾的房间内的全部通风管道,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报告提纲一.修订的总体情况二.主要变化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一、修订的总体情况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整合修订本共分12章和3个附录,条文423条2.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5条3.新增第7章“灭火救援设施”和第11章“木结构建筑”,整合了第8章“消防设施的设置”4.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二、主要变化1.住宅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如: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2.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5)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二、主要变化3.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和医疗建筑1)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2)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3)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4)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二、主要变化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二、主要变化5.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二、主要变化6.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二、主要变化7.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二、主要变化8.保留了有关消防设施设置范围的要求,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规定。9.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二、主要变化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二、主要变化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二、主要变化12.删除: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二、主要变化13.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二、主要变化第1章总则1.0.4条对多种功能组合建筑的原则规定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第1章总则1.0.6条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①基本保留原条文②论证的范围③论证的内容④组织论证的主体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序号建筑名称高度(米)体量(万平方米)地上层数竣工时间1长沙天空城市838105202—2江阴华西中国龙大厦65041128—3上海中心大厦63243.41282014年4武汉绿地中心60670119—5天津高银117大厦597371172014年6深圳平安国际金融大厦58846.91152014年7广州周大福中心539.250.81122014年8天津周大福滨海中心530351002014年9广州珠江新城东塔53036.81122016年10北京中国樽52842.71082016年11大连绿地中心51857.41082015年12台北101大厦50928.91012004年第2章术语第2.1.1条建筑高度①将高、多层住宅建筑的划分标准改为27m②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了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平屋面(包括女儿墙)——坡屋面——多种形式屋面——台阶式地坪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第2章术语第2.1.2条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明确了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的关系——区别了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的设防要求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第2章术语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修订)第2.1.11,2.1.12条防火隔墙,防火墙(新增)第2.1.13,2.1.17条避难层(间、走道)(新增)第2.1.15,2.1.16条封闭或防烟楼梯间(修订)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第3章厂房和仓库第3.1.2条恢复了原规范有关“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第3.1.5条完善了丁、戊类存储物品需按照丙类划分其火灾危险性的条件——可燃包装重量——可燃包装体积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第3章厂房和仓库第3.2.11条完善了原规范有关规定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三、各章节修订的主要条文第3章厂房和仓库第3.3.1、3.3.2条补充了有关防火分区的规定第3.3.1条注6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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