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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出资期限发起设立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数,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公司股份总数的35%。【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数。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资产的范围。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出回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4、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6、发起人的义务(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审批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解释】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解释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二)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须满足条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累积投票制;会议记录;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3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解释2】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1、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假设设置5个董事职数1个股份─→5个表决权,1000个股份─→5000个表决权2、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①就被选人的表决集中:5个职数,表决权须对应5人。②表决权的集中:表决权只选5个职数中的某几个人。③得出4种表决法:都选5个职数;都选5个职数的部分;选5个职数和5个职数的部分。假设控股股东控股比例35%,小股东持股合计65%5000×35%=1750;5000×65%=32501000×35%=350;1000×65%=650●都选5个职数,小股东获胜。●选职数的部分,控股股东最多选2名,小股东至少3名。【案例】某上市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拥有51%的股份,其余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共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计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当选,而控股比列超过半数的股东最多只能悬赏3名自己的董事。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三、董事会【解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职工代表。【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三、董事会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4、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人员。三、董事会5、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相关链接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各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三、董事会6、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7、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三、董事会8、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1/2)通过。【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相关链接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案例】甲上市公司共有9名董事,其中股东乙企业排除的董事由4人。如果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1)关联股东乙企业派出的那4名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剩下的无关联关系董事5名,如果剩下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过了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半数),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经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的过半数通过;(3)剩下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名,如果剩下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只有2名出席(不足3人,无法正常开会),应将该事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三、董事会9、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10、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相关链接】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1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经理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五、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各月至少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3)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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