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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李德峰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主要内容版权基本知识作品版权的内容版权的限制侵权版权基本知识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P187.版权基本知识版权的分类•经济权利(财产权)•精神权利(人身权)P187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1.复制权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P188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2.出版权P189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3.发行权P189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4.演绎权翻译权改编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P190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5.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P190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6.追续权P192版权的内容–经济权利7.质押权P192版权的内容–精神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持作品完整权5.收回权P192版权的内容–邻接权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P192版权法-我国的著作权法1990.9.7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2010.2.26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P198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独创性思想+表达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P200版权保护的客体:与专利权的区别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答: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作品案例:.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案例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案例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案例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案例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的分类根据作品的版权归属分类:职务作品(雇主:雇佣作品work-for-hire)非职务作品(作者)委托作品(协议)合作作品(共有)P200版权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P202版权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P202版权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非国民作品P202.版权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出版者权→版式设计(盗版问题)表演者权→表演行为录制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P203版权的权利归属.1.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P205版权的权利归属1.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P205版权的权利归属2.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P206版权的权利归属3.职务作品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P206版权的权利归属4.委托作品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P208版权的权利归属5.合作作品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P209版权的权利归属6.汇编作品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P209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答: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版权的权利归属7.演绎作品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P210版权的权利归属8.影视作品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P210版权的权利归属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P211版权的保护期1.保护期的起算作品完成2.精神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经济权利的保护期P213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版权的保护期1.保护期的起算作品完成2.精神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经济权利的保护期P213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版权的保护期保护期的计算: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⒈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⒌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版权的保护期美国大学学会出版公司出版的《少男少女丛书》第三卷有乡人货梨于市,颇甘芳,价腾贵。有道士破巾絮衣,丐于车前。乡人咄之,亦不去;乡人怒,加以叱骂。道士曰:“一车数百颗,老衲止丐其一,于居士亦无大损,何怒为?”观者劝置劣者一枚令去,乡人执不肯。肆中佣保者,见喋聒不堪,遂出钱币一枚,付道士。道士拜谢。谓众人曰:“出家人不解吝惜。我有佳梨,请出供客。”或曰:“既有之,何不自食?”曰:“吾特需此核作种。”于是掬梨大啗。且尽,把核于手,解肩上鑱,坎地深数寸,纳之而覆以土。问市人索汤沃灌。好事者于临路店索得沸瀋,道士接浸坎处。万目攒视,见有勾萌出,渐大,成树,枝叶扶疏;倏而花,倏而实,硕大芳馥,累累满树。道人乃即树头摘赐观者,顷刻间尽。已,乃以鑱伐树,丁丁良久,乃断;带叶荷肩头,从容徐步而去。初,道士作法时,乡人亦杂众中,引领注目,竟忘其业。道士既去,始顾车中,则梨已空矣。方悟适所俵散,皆己物也。又细视车上一靶亡,是新凿断者。心大愤恨。急迹之。转过墙隅,则断靶弃垣下,始知所伐梨本,即是物也。道士不知所在。一市粲然。蒲松龄(1640-1715)版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版权-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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