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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诉讼判决第二节民事诉讼裁定第三节民事诉讼决定项目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决定解决事项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一些特殊问题目的解决民事纠纷推进诉讼进程清除诉讼障碍作出时间审理的最后阶段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作出形式书面口头或书面口头或书面法律依据民法等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项目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决定上诉范围一审普通案件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均不可上诉上诉时间15日10日/适用次数一次(指的是生效判决)多次多次救济方式不同不服未生效判决可上诉1.漏判:(补充判决)2.笔误:裁定补正。3.错判:(看是否上诉)(1)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2)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复议一次;(还有执行管辖异议的裁定;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对于回避、罚款、拘留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154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作出该裁判的理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了文书公开制度,即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2012-47)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2012-85)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第一节民事诉讼判决一、界定二、民事诉讼判决的种类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四、民事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系一、界定界定: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结之时,对案件所涉法律事实争议和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作的权威性判定。特征:1、只能由法院作出;2、判决对象是实体争议或法律事实;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是审判权对民事纠纷的最终判定。二、民事诉讼判决的种类1、性质、内容:给付、确认、变更;2、审级:一审判决、二审判决;3、案件、程序性质:诉讼判决、非讼判决;4、庭审形态:缺席判决、对席判决;5、法律效力状态:确定(生效)、未确定(生效);6、判决目的:原判决、补充判决;7、判决范围:全部判决、部分判决;8、判决时间:中间判决、终局判决。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一)首部1、诉讼文件名称、字号;2、诉讼参加人的基本状况;3、案由。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二)正文1、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A、事实的认定及理由:证据、证据规则等为核心的证据论证;B、法律的适用及理由:法律论证。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4、诉讼费用的负担。三、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三)尾部1、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2、加盖法院印章;3、审判组织成员签署;4、书记员签署。刘光波诉宋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案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刘光波。被告宋永光。原告刘光波与被告宋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6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永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养殖场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2月2日、17日、20日分别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3000元、10000元,三次共计借款23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推拖拒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23000元;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永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永光因羊场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2月2日、12月17日、12月20日向原告刘光波借现金10000元、3000元、10000元,三次共计借款23000元,被告宋永光分别给原告刘光波出具借条三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还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被告宋永光于2012年12月2日、12月17日、12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三张予以证实。被告宋永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刘光波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永光欠原告刘光波的借款应当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波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宋永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姜干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书记员段慧君四、民事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系(一)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基本构成(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基本构成界定:民事判决的效力体系以判决的“确定”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并由以下效力类型构成。1、拘束力:2、判决的确定:3、既判力:4、形成力:5、执行力:1、拘束力:界定:拘束力,又称为羁束力,是指判决一经宣示,就产生的对法院的约束效果——即禁止法院非依法定事由和程序对判决任意变更或取消。法院以裁定、决定等形式作出的判断,也准用判决拘束力。判决之拘束力的产生,不以判决的确定为前提,甚至不以判决的终局性为前提。1、拘束力:内涵: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8条的规定,判决的拘束力有两层含义:第一,积极的拘束效力:法院必须将其在系属程序中发布的中间裁判作为终局判决的基础;其二,消极的拘束效力:不再允许法院对该判决变更或取消,即使它意识到该判决不正确,甚至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2、判决的确定:所谓判决的确定,我国立法称“判决生效”,即穷尽诉讼制度中所有常规救济程序后获得的终局判决。此时,判决己经达到用通常的不服声明不能剥夺其存在的状态,即称为确定判决。判决一经确定,即发生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上级法院将该判决废弃与变更的效力。3、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一旦确定,其就诉讼中出现的实体性主张所为之判断,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定依据,当事人不得就同一实体性事项再行讼争或提出不同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同一实体事项再次以诉的形式受理或作出不同的判断。4、形成力:已确定之形成判决所特有的,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5、执行力:界定:已经确定之给付判决所具有的作为强制执行依据启动、推进强制执行程序的效力。即:当确定判决主文中包含给付性内容,而义务人又没有自动履行时,当事人可据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内涵:即判决内容所包含的产生既判力的判断事项,对以何时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实体权利主张产生既判力。既判力标准时:口头辩论终结时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在判断当事人的某个主张或起诉是否应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约束时,则根据作为该主张或起诉的基础的法律事实与标准时之间的先后关系来确定。(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内涵: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判决内容所包含的哪些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判决内容中判断事项:1、对诉讼请求事项(即诉讼标的)的判断:“判决主文”;2、对判决理由事项的判断:“判决理由”A、事实认定判断;B、先决性法律关系的判断;C、抗辩权判断;D、甄别法律规范的判断。既判力的客观范围:A、“判决主文”中的判决事项;B、“判决理由”中的抵消抗辩判断(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原始范围: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已经参与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人。扩张范围:特殊情况下,判决的效力会扩张及于未在既判力标准时之前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程序的主体。扩张范围:1、向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的扩张:即诉讼担当时之被担当人。2、向既判力标准时后之继受主体的扩张:既判力标准时后的继受主体,是指在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之后,基于法律之规定或约定,而自当事人或被担当之他人处继受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方主体。扩张范围:3、向请求标的物之实际持有主体的扩张所谓请求标的物之实际持有主体,是指在以请求现实交付特定物为诉讼标的的诉讼中,为当事人、诉讼担当时被担当之他人及既判力标准时之后的继受主体之利益而实际占有该争议标的物的第三方主体。第二节民事诉讼裁定一、界定二、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三、民事诉讼裁定的形式和内容四、民事诉讼裁定的效力一、界定民事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异议;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撤诉;6、中止诉讼;二、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7、终结诉讼;8、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9、执行程序的中止或终结;10、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11、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2、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三、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一)形式:1、书面:2、口头:口头裁定必须记入笔录。(二)内容:首部+正文+尾部.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等诉伍跃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黄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负责人:张光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跃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诉被告伍跃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以双方就物业费协调达成一致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为81元,由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黄云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房丹霞四、民事诉讼裁定的效力(一)效力类型:拘束力(二)效力范围:1、法院:裁定法院+非裁定法院;2、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3、全部社会成员。(三)确定时间:仅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可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确定。第三节民事诉讼决定一、界定二、民事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三、民事诉讼决定的形式和内容四、民事诉讼决定的法律效力一、界定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1、回避;2、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3、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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