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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市※检刑诉[2009]31号主诉检察官意见承办人意见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马※※、唐※※,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2009年3月10日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马※※、唐※※,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马※※,男,1978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54999000000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路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被告人唐※※,男,1985年7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4500000000000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区※※路67号102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唐※※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马※※向被告人唐※※提议盗窃后,二人沿市中心一带寻找目标,行至本市※※商厦时,见在商场电梯处的失主李※※所带手提包未拉好拉链,二人即尾随李上电梯,马※※乘机将徐所带包内的诺基亚2610型黑色彩屏手机1台盗22走(串号:0174888882,价值人民币870元)。尔后,马※※将所盗手机交由唐※※保管,二人继续寻找目标。行至本市※※大厦二楼4号电脑配件商店内时,发现1个深蓝色挎包放于纸箱上。唐※※即在旁掩护,马※※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现金3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款物)。尔后,二人携赃逃至本※※路,正欲查看所盗包内款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所盗上述款物被追缴,均已退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失主李※※、梁※※的报案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抓获经过等书证;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及被告人马※※、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区人民法院检察员:※※二00九年三月十日附:1、被告人马※※现羁押于※※市第三看守所;2、被告人唐※※取保候审处所:※※市※※区※※路※※号※※室3、案卷四册,随文移送。
本文标题:盗窃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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