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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评价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2006年5月11总则1.1前言为了实现对医疗废物的有效管理,我国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省在该条例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废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地级市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根据梅州市统计年鉴,2004年梅州市全市共有医疗机构1430个(其中门诊、卫生室诊所共1131个,乡镇卫生院163个),实有病床总数7929张。根据梅州市卫生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梅州市市区和各县(县级市)城区医疗废物年产生量为3387.5吨。梅州市市区和各县(县级市)均建有小型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站,医疗废物年处置量为3299.1吨,处置率达到97.39%,但处理效果未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医疗废物的收集仅限于梅州市区和各县(县级市)城区的医院,尚未覆盖乡镇的医疗机构。总的说来梅州市医疗废物的处理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全市尚未建立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缺乏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存在医疗废物流失社会、污染环境的安全隐患;二是全市现有的医疗废物处置还没有实现市场化、企业化、社会化运营。各区(县)医疗废物处置各自为政,没有做到资源共享。仍然有部分医疗废物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三是全市现有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标准不高,对燃烧排放的烟气没有进行达标处理,也没有进行定期的空气质量监测,不符合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要求;四是现有的处置设备或因日趋老化,故障发生率较高,或因规模较小,处置能力有限,致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增加,实际处置量减少;五是全市尚未建立医疗废物专业收运网络。因此,建设一座高水平的、规范的综合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在逐渐步入小康社会的今天,优2良的环境质量已成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环境也成为当今现代化城市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迅速实现医疗废物管理及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彻底消除医疗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疾病流行隐患,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促进梅州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东省目前有部分地市已经建设或正在筹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已积累了一定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经验。在这一形势下,梅州市完全有能力按国际标准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基地。综上所述,建设梅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刻不容缓。项目建成后,可以基本解决梅江区、梅县、大埔县、蕉岭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和兴宁市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问题,改善当地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项目建设具有明显的社会和环境效益。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梅州市环保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和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梅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在接受委托后,组织课题组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了踏勘,在初步调查环境现状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先行编制本项目的环评大纲,提出拟开展的环评工作主要内容。1.2评价依据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年12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12)环办[2004]11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1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19)《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20)《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2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2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24)《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25)《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26)《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27)《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2005)(2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29)《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30)《关于颁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通知》(粤环[2004]06号);(31)《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32)《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3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34)《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3月);(3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36)《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37)《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38)《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年)》;(3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4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4(4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4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4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44)《梅州市特种废物处置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12月);(45)梅市发改社[2005]12号《关于建设梅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站的通知》。1.3评价标准1.3.1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执行二级标准;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类标准;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2类标准;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11)《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17093-1997);1.3.2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二级标准;(2)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执行二级标准(第二时段);(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6)《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9)《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一级标准;(11)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5(1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II类标准;(1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以上标准中,分时段者,均执行第二时段标准;有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并存的,执行较严的标准。1.4评价目的通过对拟选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该建设项目拟建址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结合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情况,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建成投入使用后及服务期满后产生的污染有针对性地提出避免污染或减小污染的防治措施及对策,使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最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项目拟选址及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结论。1.5评价区域所属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1)环境空气功能区及执行标准根据《梅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划分,本项目地处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排放标准选择执行①《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④《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⑤《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1.5-1本项目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mg/m3污染物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标准SO21小时0.50GB3096-1996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NO21小时0.24PM10日平均0.15HCl1小时0.05TJ36-79Pb年平均0.001GB3096-1996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二恶英1小时0.6pg/m3参照日本环境厅制定的环境空气标准表1.5-2本项目执行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300-2500(kg/h)1烟气黑度林格曼1级2烟尘8063一氧化碳(CO)804二氧化硫(SO2)3005氟化氢(HF)7.06氯化氢(HCl)707氮氧化物(以NO2计)500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0.19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0.110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21.011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1.012铬,锡,锑,铜,镭及其化合物4.013二恶英类0.5TEQng/m3本项目医疗废物日处理量为8吨/日(333kg/h),故执行GB18484-2001中处置量在300-2500(kg/h)之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本文标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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