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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监督主讲:刘美萍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本章点睛第一节行政监督概述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与特征1、行政监督的含义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也包括专门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一切行政机关的活动同时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以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利益团体、公众舆论的监督。2、行政监督的特征(1)特定的监督对象。(2)多元的监督主体。(3)特定的监督性质。(4)特定的监督目的。二、行政监督的意义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社会公仆。2、行政监督有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正确的行使权力3、加强行政监督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4、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三行政监督的种类1、根据行政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2、根据行政监督的系统关系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根据实施行政监督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4、根据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监督和专业监督。5、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6、根据监督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有组织的监督和无组织的监督。一、政党监督在我国,政党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活动的监督。1、中国共产党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有权对政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行政机关中的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检查、审查和处理。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体系(教材264页)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日常监督;二是专门监督。就是通过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来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整顿党风,维护党的纪律,对政府中的党员进行党纪监督,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接受人民内群众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2、民主党派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民主党派在我国是参政党,而政治协商会议是其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从1982年2月起,监察部实施特邀监察员制度,一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被聘为特邀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全国各省市也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全国有几千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直接参加行政监察工作,成为行政监察事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八大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监督、法律监督,也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1、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消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2、工作监督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工作监督的范围:一是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二是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是审查、批准国家或地方的预算决策;四是对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二是向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提出询问和质询。三是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四是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五是罢免或撤消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六是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七是对政府组成人员和职能机关进行述职评议活动三、司法机关的监督1、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具有一般行政监督权外,只限于对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侦察、拘捕和提起公诉,以及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95年,全国各地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这构成了我国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2、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它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处罚行政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对行政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中的违法案件的审判来实现: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责成有关机关恢复公民被侵犯、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审判机关的监督是事后的和消极的,因为它遵循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四、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群众监督具体形式包括:信访活动行政诉讼协商对话控告检举(上访者)社会团体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的监督。它们有权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依法办事,对他们利用职权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5、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通过大众传媒工具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的一种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对违法者进行揭露、批评,对廉洁奉公者进行表扬,形成一种社会压力,促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舆论监督是迅速、有效、广泛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类型比较,它具有监督主客体广泛性、监督方式公开性、监督影响及时性等特点。这种监督又分为两大类:一是非专门监督,它是依行政管理权和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既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也包括互不隶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二是专门监督,它是指政府内部设立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专业性分工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三节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一、非专门监督1、一般监督一般监督是指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相互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纵向监督。既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包括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李昌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工作报告、专案调查等。2、职能监督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具体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同级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领导或指导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活动的某一方面实行的监督。如人事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等。3、主管监督主管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二、专门监督专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1、行政监察行政监察的定义:行政监察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监察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的一种内部监督。行政监察机构:各级监察部门行政监察的权限与对象:1997年5月9日八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并建立举报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行监察。《监察法》还规定了行政监察的权限: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决定行政处分权。行政监察的范围: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2、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审计监督的主体:第一,国家审计机关;第二,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第三,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监督的内容。我国现阶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企业财政收支、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经纪律;财产物资管理;经济效益等。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审计监督的权限。一是要求报送权;二是检查权;三是调查权;四是制止并采取措施权;五是通报权;六是处理权。第四节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一、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贵阳市长助理(20分钟)1、行政监督法制不完备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缺少威力(法警撕了人大代表的证)3、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4、公民监督的实际效力低5、新闻舆论监督框框太多,导致新闻媒介未能发挥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应该给予新闻媒体充分的自由报道权。6、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二、健全、完善行政监督体制1、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①是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的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例如,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各级认得设立专门负责廉政建设的廉政委员会,进一步充实、强化人大现有的与监督有关的专门委员会。②是完善法律,明确职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权,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首先,应当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采用各种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行为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次,应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监督权的力度。再次,为使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名副其实的监督权,应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大监督作为他们的法律义务并配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监督对象阻挠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是完善监督程序。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督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实现人大监督方式的法制化,保证公正、合法、有效地开展行政监督。④是明确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行政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行政监督的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2、充分发挥执政党监督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执政党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一些严重腐败行为之所以不能及时揭露,与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灵有直接关系。二是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3、提高公民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理上,公民享有崇高地位,是重要的监督主体。提高公民的监督主体地位,急需解决两个问题:首先,要健全和完善行政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要公开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规则、程序、条件,防止滥用职权;要实行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其次,要尽快制定“公民监督法”,具体、详细地规定公民监督的途径,对申诉人、揭发人、控告人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者的惩罚措施等。通过“公民监督法”,使公民行政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4、提高各
本文标题:第八章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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